1495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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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诉讼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证据的运用和审查的过程,举证、质证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的关键环节,也是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重点环节。无论是那一种诉讼活动都毫不例外的注重证据问题。 2002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共有 80 条,相对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 6 条规定,它极大丰富了行政审判的证据规则。这个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一系列证据规定不论是对法官审理案件还是对卫生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卫生监

2、督执法工作而言,最应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包括七种形式。证据规定对各种证据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书证(第十条)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书证有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卫生许可证件、健康合格证明、采样记录、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报表、票据、会计账册等。提供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

3、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提供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不具备法定要件的书证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如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物证(第十一条) 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状、性质、规格等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4、。物证与书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它们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它的存在、外形、特征或性质去证明案件事实(它也包括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它是独立于主观意志以外,具有客观性;而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它是以制作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提供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第十二条)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反映出来的形象和音响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等。提供计算机数据

5、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正本)。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证人证言(第十三条)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例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常见的未中毒或未食用“有毒食品”人员的询问笔录等。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注明出具日期;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

6、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起止时间”、“具体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 、现场笔录(第十五条)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所作的能够证明现场情况的笔录。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特有的一种证据。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有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例如

7、,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检查时间应为起止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鉴定结论(三十二条、第十四条) 鉴定结论,是指由具有科学、技术、工艺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根据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鉴别,而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例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专家评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特殊的“环境卫生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另外检验报告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特殊形

8、式。 鉴定结论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5)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二、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取证方法应当合法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八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非法证据、不真实证据、部分补强证据。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五十七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

9、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例如先处罚后调查取证、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没有交代当事人权利等)或采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获取证据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非法证据;二是获取证据的手段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合法证据。在卫生行政执法中,非正常情况下进行秘密取证也是必要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属于非法证据。例如,秘密录制食品经营单位出售违法食品,并没有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

10、、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3(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和证据规定规定了案件外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在于确立行

11、政程序价值,实现程序正义。具体规定是若干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第六十一条。 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管理相对人)提供证据,原告应当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因为原告(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隐瞒应该提供证明其主张合法或合理的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因缺少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决,导致被告败诉,这对行政机关是不公平的。 原告(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未向被告(行政机关)提供但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要求原

12、告提供证据;二是原告在行政程序结束后收集到的;三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举证,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的;因此,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必须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明视或者默视的规定,应当由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具有举证责任事项的证据。原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具有举证责任事项的证据,具有可采纳性。 第二,该条规定此类证据法庭一般不予采纳,并未规定一定不能采纳。具体讲,法官对这类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直接证据,但可以作为间接证明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否成立的根据。 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而言,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

13、相对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负有下列举证责任: (1)、各种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特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批件、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 (2)、食品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经营食品添加剂向生产厂家索取的卫生许可证; (3)、食品、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各类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4)、特殊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证明。 (5)、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的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 、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工作(第三十九条) 客观性

14、,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主观想象的成份。 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二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4在审查认定证据时,一般应当先通过关联性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对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应当将其作为应予排除的非证据材料;尔后再通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排除非法和不真实的证据,认定合法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定案的证据。 ()、证据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五条)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

15、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例如: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等。 ()、证据真实性审查:(第五十六条)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认定原则(第六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

16、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它包括:证人、受害人、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的陈述;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原件。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下的证据,即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音像资料的复制件等。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证人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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