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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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 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 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

2、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第三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配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保护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欺诈和牟取 暴利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费用、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价格。第七条第

3、七条经营者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在规定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调整 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 (二)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获得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 (三)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 (四)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价格义务: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与价 格相符; (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 及其他资料; (三)服从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

4、控措施; (四)听取消费者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批评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第九条禁止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高要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价签、价目表中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出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的; (三)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厂价直销等诱骗消费者,或者捏造、 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的; (四)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混充规格等级、降低质量,或者偷工减料、 掺杂使假、虚假用工用料等手段变相提价的;(五)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垄断价格、哄抬价格或者强迫

5、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十条第十条禁止下列牟取暴利行为: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 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 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所实现 的利润率除外。 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 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与国民经 济和社

6、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以及一定时期内群众反应强烈,属于经 营者 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 和规定,并定期公布。价格测定和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经 营者应当协助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价格测定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 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实施检查; (二)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者的有关

7、报表、帐簿、凭证、单据、合同、文件、业务函电记 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被检查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四)抄录、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采取录音、摄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 (五)依照法定程序封存、扣留被检查者的有关商品; (六)依据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和调查核实的结果,认定被检查者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佩 戴行政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佩戴行政 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与

8、被检查者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质疑,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 举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权依法取得损害赔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 报应当认真查处,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参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受理消 费者的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价格发生的纠纷。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社会监督组 织协助同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新闻单位应当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

9、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 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 、 (二)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九条第(三) 、 (四) 、 (五) 、 (六)项之一或者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或者隐瞒、涂改以及拒绝提供价格监 督检查机构所需有关定价资料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处以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

10、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者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

11、十四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价格欺 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第十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 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同一档次,是 指经营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的范围内。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合理幅度,是指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百分比或 者倍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帐册、凭证等有关定价资料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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