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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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王小卫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权利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无过错方在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三是在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结束(离婚)后,无过错方在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不同,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在这三种不同的方式下各不相同。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和离婚请求一并提出的,通常在诉状中体现为“诉

2、讼请求:1、离婚;2、分割财产;3、子女抚养;4、损害赔偿。”的模式,此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和离婚、分割财产、解决子女抚养等请求是并列的关系。故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就自然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其在诉讼中的性质应等同于其他诉讼请求,并无特殊之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诉讼费收取的办法,对这一统一于离婚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计收相应的费用。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且它的提出并非为了对抗和抵消提出诉讼一方即存有过错的原告的诉讼主张,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建立在对方当事人存有法定过错基础之上的请求。首先,这一请求

3、是由无过错的被告向有法定过错的原告提出的,所以肯定不属于原诉诉讼请求的范围。其次,这一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存有法定过错而产生的,所以该请求不能抵消和吞并原告在离婚诉讼中的请求。最后,这一请求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如若婚姻关系通过诉讼最终未解除,则该请求就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支持。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以该请求并不能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在原诉撤消或被驳回后并不影响反诉请求的审理和裁判。而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一旦原告撤回诉讼或其离婚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基于无过错理由提出的损

4、害赔偿请求随即便失去存在的基础和条件,随着解除婚姻关系请求的消亡而不复存在。此时,如何认定无过错的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怎样判断被告应否就其请求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就成为一个难题。在第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方通过独立诉讼的方式主张损害赔偿,同于其它侵权诉讼,无须多言。对于第二中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结合第一和第三中情形,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诉讼,包括主诉和附带之诉。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是附带之诉。同时,离婚案件也是一种递进式的诉讼。后一诉讼请求是建立在前一诉讼请求成立的基础之上的。如前一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则后面的诉讼请

5、求就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案件时,总是按照主、附,前、后的次序来进行审查和裁决。具体而言,就是先决定是否应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预先决定应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的审查处理附带的诉讼请求。这就给了我们解决以上难题的机会。在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预先做出判断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就已经被这一预先判断所决定。离婚案件最终的处理无非解除婚姻关系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两种结果。在人民法院预先认定应解除诉讼双方的婚姻关系时,人民法院就必须对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进行审查和裁判。此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解除婚姻关系已经稳固建立,不再受不确

6、定因素的影响。其性质应等同于一个独立的诉讼。即类似于前文论及的第三中情形。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收相应的诉讼费用。至于其请求是否成立,应否获得支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因对在此时的性质毫无影响,故不属本文探讨的范围。同理,在人民法院预先认定不应解除诉讼双方的婚姻关系时,被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基础已经在法官的认知中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已无须对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进行审查和裁判。被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就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

7、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不予受理。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是对该请求不予以审查和支持。此时,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类似于缺少必要诉讼要件解除婚姻关系的起诉,不为人民法院所受理。对于不于受理的案件,就不存在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当然,以上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定过程,并非是可公开明示于双方当事人的,它应属于法官内心的具体认知活动。但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性质的认定结果却是必须在离婚案件的最终裁判中有所体现的,具体表现为支持、驳回、不予审查、收取诉

8、讼费用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向我们走近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向我们走近谷辽海学术研究是清贫和寂寞的。几年来,我深居简出,研究了大量的国际上政府采购规则和各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学习起来时常感觉很枯燥,但又不得不去学,因为招标投标毕竟不是我们首创的。签订合同为什么要采取这种繁琐方法?为什么公共采购制度要用这种方式去获得采购对象?我想,只有弄明白政府采购制度演变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才能懂得我国移植招标投标以及后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因。值得庆幸的是,我终于搞

9、清楚了一个又一个的问题。继之,根据多年的法律实践,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我开始撰写政府采购系列丛书,连续出版了两卷后,感觉所存在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仅仅以出版专著的形式,难以让更多的读者全面、系统地了解我国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此,我不断地给各大报刊投稿,但仍感觉不能对两部法律存在的冲突和缺陷进行系统地分析和论述。自两部法律先后出台后,六年来,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漏洞也日渐显现,相互之间的冲突也是持续不断,与日俱增。在研究分析多起政府采购案件时,针对两部法律的冲突,依照我国立法法关于新法与旧法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尽最大努力来阐述和剖析这些案件,但还是感觉战战兢兢,顾此失彼,有些力

10、不从心。然而,许多憋在心中的话又不得不说。为此,从年月开始,针对两部法律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系列问题,我开始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杂志上先后发表了余篇针对两部法律在实践中的冲突有关问题的文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年月初,中国经济时报向我约稿。为此,我比照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成功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之下,针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各个具体章节或条文的缺陷或缺位

11、,以及与招标投标法所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政府采购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国际的政府采购实践,一个问题一个问题逐一地进行撰写,每周向他们报社供稿。在系列的连载文章中,我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说明两部法律均属于中国的公共采购法,都是从同一个角度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均强调公共采购必须强制竞争,必须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应该节俭和效率,所采购的对象物有所值。由于两部法律同时存在,且大部分内容雷同,只是表述不一样,如果不走向统一,相互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解决的。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广大弱势群体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得到利益的只是极少数权力主体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我的系列文章在中国经济时报

12、发表后,国内各大相关权威网站几乎都原文转载了。海内外的众多学者也纷纷给我来信来电,许多读者给我发来电子邮件,对我的观点和意见表示支持,原天津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资深专家高子正先生说:他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近二十年,前后搜集了多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文章,他既往的迷惑从我的系列文章中获得了释解。广大读者的热情和支持给了我莫大的慰藉。几年来,我所研究的成果,其内容和观点,也许是肤浅的,甚至是错误的,但是所有这些都是自己数年来所思所感,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系列文章,所提出的问题都没删除,国内相关的权威媒体也一直在跟着连载。笔者试图将抽象的法理,实践中的问题,

13、结合具体的个案,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传达给广大的读者。这一组系列文章陆续发表后,引起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各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司、广大的供应商以及相关院校师生的广泛关注,偶尔报社的专栏没有如期发表,大家纷纷来电来函询问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今天没有您的专栏文章呢?是不是没了?读者的热情和期待深深地让我感动。由于报社版面设置的需要,原来打算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栏目发表的十几篇文章恕不能与读者见面了。我曾根据国际上的公共采购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呼吁将公用事业、国家资源、公共安全、城市基础设施、药品集中采购、政府特许权经营等公共采购的内容纳入到我们国家政府采购制度下执行。针对这些敏感性话题,原先打算发表的文章,现在看来,读者们只能去看我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我相信,权力之争、利益冲突等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都会迎刃而解。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化的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在向我们走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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