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行社建设之安全保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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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标准行社建设之安全保卫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组织领导组织领导与与队队伍建伍建设设第一条第一条 领导重视,明确安全保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职责,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第二条第二条 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职责与权利明确,能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加强其他安全保卫基础工作建设。第三条第三条 防抢、防盗、防火等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员工熟悉预案,掌握应急技能,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能熟练按预案应对。第四条第四条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细化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

2、组织落实。第五条第五条 在第一季度内签订符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且责任到人的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第六条第六条 每季度至少对全体员工集中进行 1 次安全知识教育或防范技能培训、演练,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较高。第七条第七条 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对专、兼职安全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认真考核,掌握专、兼职安全员的思想品德、专业技能、敬业精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专、兼职安全员的异常行为或及时调整安全人员,消除隐患。2第八条第八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等安全事故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第二章第二章 工作制度建立与工作制度建立与执执行行第九条第九条 建立值班、守库、枪弹交接

3、、押运、消防、出入门管理、款项交接、金库门钥匙交接等各项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登记簿健全,登记手续完备。第十条第十条 营业间实行全封闭营业,出入门钥匙要指定专人管理,原则上每个门只能使用两套钥匙,营业与守库期间坚持从内部开门,做到即开即锁,严防他人尾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所有业务一律在柜台办理,严禁外部及无关人员进入营业间。营业间内部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营业期间必须双人临柜,实行综合柜员制的严格按规定上岗,严禁擅离职守,临时离柜人员必须将现金、印鉴(密押)、柜员卡、重要凭证入柜加锁,钥匙随身携带。柜员密码定期更换,柜员离机必须将程序退回初始状态或锁住终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上解、下

4、拨款项时,坚持营业人员双人在柜台内办理款项交接。严禁营业人员在柜台外携款候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外厅记账、出纳窗口前设置 1 米警戒线;二级以上防护等级的营业场所外厅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内勤主任或兼职安全员上岗前要检查安全设施的运行是否完好,发现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安全设施正常运转;业务终了要切断相关电源,关好门窗。3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实行接送包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安全员要监督营业人员将款箱、印章、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物件装箱锁好后,交接送款人员。实行午休制的营业网点,午休时应将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入库(柜)保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坚持

5、使用库门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不准雇用临时工管库、守库。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的备付金和大额现金必须放在库房(保险柜)内,严格控制备付金的限额,业务扩大需增加库存量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遵循实时处理,当时核对,专码专箱、各自负责,总分核算,分人办理,营业终了交叉核对账款证,换人清箱。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坚持 24 小时双人值班、守库制度,守库人员按时到岗,上岗前按规定检查区域内安全情况及安全设施开启情况,严禁空岗、脱岗、迟到、酒后上岗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及时、认真地填写值班记录,严禁代签、漏签、补

6、签名。未经领导批准不允许擅自让他人代班,严禁无关人员和非当日值班人员入内滞留,严禁在守库室赌博或进行与值班、守库无关的其它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电视监控始终保持录像记录状态,安全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30 天,柜员制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60 天,金库、保管库箱、ATM机等监控资料保存不得少于 90 天。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安排对辖属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 1 次现场或电话安全检查;主任(行长)或分管领导、内勤主任每月至少安排 1 次查库,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开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不得打开金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要求检查人员真实记录检查时间、人员、单位、发现的主

7、要问题,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相关登记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认真对待各级安全检查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切实将存在的安全隐患按要求整改到位。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安全设设施建施建设标设标准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采用砖石或钢筋混泥土等结构,柜台高度800mm、宽度500mm,台面设置 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凹槽;防弹玻璃有公安部门检测合格证,安装符合公安部 GA38-2004 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柜台不设通勤门。必须设通勤门的,应采用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加装自动闭门器,门锁具有防撞击、防撬功能。营业间出入口安装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

8、防抢防盗安全门,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金库、守库室、营业室等建筑防范设施获得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物品,库内照明防爆灯不得超过 40 瓦,配备消防器材,保持库内整洁;营业室内设置卫生间,实行全封闭营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围墙高度要符合 GA38-2004 规5定的要求,并设置防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安装螺纹钢防护栏。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保证监控不留安全死角的要求配置监控路数,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金库安装 2 种以上探测

9、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探测器能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营业间报警装置安装不少于 2 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信设备,如挂接需具有抢线报警功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装 ATM(自动柜员机)的营业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和公安机关联网。坚持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专人管理,并定期清点机内款箱。第四章第四章 防防卫卫器械器械枪枪械管理械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配备符合营业场所安全需要的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和应急照明设备;守库室安装固定报警电话。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必须安装电话、报警器或报警铃,并配置交、直流两用电源,备有多处开关,供多人使用。报警装置要同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报警开关的位置要隐蔽、方便。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临近单位搞好联防,联防单位、分管领导等联系电话号码预设报警装置内或张贴营业室明显位置,号码字体为一号宋体。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营业区内、外厅分别配备 2 个以上灭火器(其中:内厅二氧化碳灭火器配备不少于 2 个);运钞车配备 2 个以上灭火器;易燃物6旁放置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电脑电器旁边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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