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生物柴油发展的法律完善及对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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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生物柴油发展的法律完善及对策设计我国对生物柴油发展的法律完善及对策设计我国对生物柴油发展的法律完善及对策设计2009-3-9 (一)当前我国生物质能发展方面的法律欠缺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然而比较德国、欧盟、美国等国家在生物质能(以生物柴油为主的)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扶持,我国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存在诸多欠缺和不足。1.基本法律中缺乏对生物柴油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明确性规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有关于生物质能的规定,并在该法的第 16 条中表示了鼓励,然而从该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总共 33 个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该法是以利用再生能源发电作为目标和重点

2、的,从该法确定的分类电价制度、强制上网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及专项资金制度 来看,该法都是围绕着利用可再生能源(含生物质能等在内)发电这样一个核心来展开和进行规范的。既使从今年 1 月 12 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两个配套法规来看,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也不例外。前者完全是围绕水力、风力发电 、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电来进行的。相反,对于石油的替代的可更新能源生物柴油的开发利用来说,却没有这些方面的规定。可以说,立法者对生物柴油这一新能源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 我们不可否认,可再生能源(含生物质能)发电是当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具

3、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化石燃料的石油来说,都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军事、交通、工业 等离不开这一战略资源,这也是石油资源越来越紧缺的一个主要原因,有限的储藏和开采量赶不上日益巨大的需求。因此,可更新能源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就显得日益紧迫和必要了。 2.我国相关领域缺乏通过税收,投资补贴等市场经济杠杆手段调节的政策性法规。比较欧美政策性法规,他们主要通过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和政府高价收购等市场的、行政的手段促进生物柴油产业的迅猛发展。相对而言,我国则在这些方面值得思考和改进,尤其是对于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 投资补贴是欧盟国家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措施。如瑞典从 1975 年开始,

4、每年从政府预算中支出 3600 万欧元,支持生物质燃烧和转换技术,主要是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前期技术的示范项目补贴.;德国从 1991 年到 2001 年,联邦政府在生物质能领域的投资补贴总计为 2.95 亿欧元。从 1990 年开始,德国的 KfW 银行为私营企业从事生物质能开发提供低息贷款,比市场利率低 50%;意大利从 1991 到 1995 年,对生物质利用项目提供了 30%-40%投资补贴。 减免税费也是欧盟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措施。欧盟国家对能源消费征收较高的税费,税的种类也比较多,特别是对石油产品消费的征税额非常高,占到汽油和柴油价格的 2/3。然而,欧盟各国都对可再生能源的

5、利用免征各类能源税。如瑞典是能源税赋比较重的国家,税种包括燃料税、能源税、CO2 税、SO2 税等。如果全部免征所有能源税收,相当提供每千瓦时 2 欧元优惠电价,因此,瑞典主要依据税收政策促进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即对生物质能开发项目免征所有种类能源税。 3.我国法律法规对生物柴油加工原料渠道和企业成本相关规范和约束。 我国目前废油原料受政策限制,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而且废油价格一再提高,使生产成本难以承受,企业生存举步艰难。目前国内市场食用油约 7000 元/吨,饭店、宾馆用过的油约为 3000 元/吨,从地沟回收的废动植物油约 2000 元/吨。这些高温用过的废油含有大量有害致癌物质,在国外法

6、律规定绝对不允许倒入下水道,更不允许再给人食用,而必须交付环保部门统一收购,还要付一定的废弃物处理费。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造成一些不法分子从饭店、宾馆收购高温用过的油,甚至从地沟回收废油经过过滤、压榨、白土处理,又作为食用调和油回流到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因为废油有流通的渠道,长期危害人民,少数人发财,阻碍和堵塞了生物柴油加工企业的原料渠道,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二)今后推动和促进我国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发展的法律对策 我们知道,以法律形式发布能源战略,有利于确保其权威性、连续性和透明度。因此,对我国生物柴油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可以考虑在适当时间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这既有

7、利于确保我国能源政策的贯彻实施,也可减轻外界对我国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走向的疑虑,减少并逐步消除“中国能源威胁论”的负面影响。 1.修改可再生能源法 ,制定相关专门的配套法律法规,将生物柴油产业化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比如, 可再生能源法应鼓励和支持生物柴油产业化发展道路,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生物柴油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明令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生物柴油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扶持国内生物柴油的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生物柴油产业的税收优惠。应参照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

8、持,对生物柴油产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在可能的公共事业部门如城市公交车辆和长途货运车辆中使用生物柴油,也可考虑将使用清洁的生物柴油作为“绿色奥运”的一项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和机关团体也应积极试用生物柴油;有关部门应将生物柴油列入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通过贴息贷款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对生物柴油企业予以支持。 3.国家环保、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落实有关废弃油脂收集处理的专门法律规定、保证食用油安全,同时为生物柴油提供原料,并降低企业成本。 为规范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用油系统冲击食品安全,各地分别出台相应的法规,比较典型的有: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

9、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其他中小城市也参照这些规定在制定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规定颁布以后取得一些实效,但废弃油脂冲击食用油安全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往往随着打击力度大小而时好时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应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严禁食用动植物废油,饭店、宾馆、制药等用过的废油严禁倒入下水道,严厉打击将废油再生进入食品市场的非法行为,国家环保部门统一委托并责令废油由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收购。 4.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生物柴油质量的国家质量标准,生物柴油生产流程、工艺设计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 由于缺乏质量标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很难判断生物柴油是否

10、合格。由于标准建设滞后、鉴定单位五花八门,鉴定依据的标准大小不一,不少鉴定缺乏科学性,流于形式;新闻宣传言过其实,技术转让形式小规范,不少单位技术不过关却到处转让,为此引起不少纠纷;根本没有在车辆上进行严格的行车实验。 国家在大力扶持生物柴油产业的同时,要大力整顿“假冒”生物柴油技术转让公司,防止其危害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现有的生物柴油生产厂家也要以严格的质量标准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由于销售旺盛而忽视产品质量。为了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产业快速发展的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5.国家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出台制定相关法规,大力发展并形成专用的生物柴油原料产地。我国土地资源有限, “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土地管理法划定的农业产粮地区当然不能转做生物柴油原料的种植。我国土地荒漠化现象比较严重,在北方尤其是西北地区有广大的山区、沙区可供栽种乔灌木油料植物,为生物质燃料油工业提供丰富的可再生原料,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加工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因此,我国利用边际性土地(如沙荒地、盐碱地、山坡地等)发展生物质产业,为生物柴油提供原料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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