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需纪律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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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腐需纪律与法律反腐需纪律与法律“无缝衔接无缝衔接”高波 光明日报 ( 2014 年 08 月 28 日 16 版)“权力入笼”是反腐必由之路。在我国,权力囚笼实有两重,即“纪律之笼”和“法律之笼”。这本是巨大优势,在惩治打击上可有倍增效果。然而,如纪律与法律间“缝隙”过大,或衔接不够有断层,却会带来反向效果,既造成执纪困境,也凸显法治滞后,甚至有执纪量刑“两头不靠”的尴尬。如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案,公诉机关虽认为其捐往寺院的百万贿款属受贿,但法院却未予认定。围绕该案的争议,涉及司法技术,也直指深层法治理念。纪律和法律虽都有强制性、规范性,但不能简单画等号。法律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底

2、线标准,纪律是对特定人群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的格式化要求;纪律标准通常高于法律,但违法成本却大于违纪成本。一旦“立法供给不足”,将导致违法乱纪成本低、收益大,甚至引发前“腐”后继的破窗效应。特别是,立法举措相较司法实践可有“延时”,司法环节尤重程序正义,但不能丧失法律对“假恶丑贪”的动态打击能力,以及对实体正义的维护彰显功能。按照中央部署,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纪律防线和法律底线是打造“三不”机制的“双保险”,党纪与国法需“无缝衔接”,加大违纪违法成本,既以问题导向补齐法治“短板”,又把行之有效的纪律上升为法律。除修改刑法加大腐败犯罪惩戒力度等选项,还应聚焦

3、执纪重点。如 2009 年浙江某镇卫生院院长 44 万余元公款吃喝玩乐案,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并判刑 11 年,已打破“刑不上吃喝”。当前,治理公款2吃喝应借鉴“网络谣言入刑”,适时将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入罪。而将“裸官”治理纳入公务员法框架、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打击“愈贿愈富”的行贿人等,亦可提上修法立法议程。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大盘子”中,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备受瞩目。把改革红利、政策条件转换为法治资源,也是当务之急。如从宏观看,应将办案以上级纪委为主等改革固化到行政监察法等现有法治架构;从微观看,理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与关系,加强衔接配合,对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技术和办案证据转换,罪与非罪的认定等,给予“更给力”的法律支撑。(摘编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4 年第 7 期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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