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doc - 心苑网--倾听思想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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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 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 号、教财司函200882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8495 号、教财司函2009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类资产的处置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本

2、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权限对我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管理与后勤保2障处代表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的批复

3、,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对我校的批复,是我校办理产权变动、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一)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章

4、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九条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条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3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其中:(一)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各类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代表学校联络教育部

5、、财政部等上级单位、报送相关资产处置材料;(二)计财处,负责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的处置工作;(三)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俱等资产的处置工作;(四)产学研合作处,负责校办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工作;(五)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的处置工作;(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产的处置工作;(七)工学院,负责浦口校区所有资产的处置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财政部审批权限学校一次性处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单项固定资产按单台件价值计,图书、家具按批量计。下同)在 800 万元以上(含)的事项,由职能部门上报学

6、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上报财政部审批。(二)教育部审批权限1.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职能部门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上报教4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2.学校一次性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核销货币资金等)在50 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职能部门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三)学校审批权限1.学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

7、(含)、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2.学校一次性处置对外投资、核销货币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备案;在2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3.学校在年末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清册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

8、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5(四)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八)资产处置公示材料;(九)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十)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9、(十一)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分两种情况:(一)学校资产对校外的无偿调拨(划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的批复和规定权限、相关规定办理调拨(划转)手续;(二)学校资产在校内各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划转),经主管校长批复,由相关职能部门根

10、据资产使用效益、校内机构的变动、6以及特殊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的调配和处理。校内资产的调拨(划转),由划出方和接收方依据主管资产校长签批的资产划拨清单,共同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二)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部门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11、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对外捐赠统一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具备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捐赠)申请表;7(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结算副本,计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部门公章);使用货币

12、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捐赠数额较大的还要附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五)决定捐赠的审批文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并办理资产捐赠的相关账务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

13、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教育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教育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具备以下材料:8(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二)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部门公章);(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

14、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置换,应具备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置换)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部门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9(七)

15、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活动应该由具体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说明报废、报损的初步原因;报废的资产应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设备现状提出鉴定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的程度及有无修复价值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

16、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二)资产鉴定报告;(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10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南京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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