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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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江苏大学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 消防工作事关学校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分清火灾事故责任,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以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和警

2、示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追究的对象为:学校各级各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经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暂时离岗时临时指定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第四条 火灾事故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管理教育职责对所属范围内的人、财、物全面负责。第五条 发生火灾单位或部位应按照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的要求保护好现场,不得随意进入现场特别是起火处,不得擅自触摸、移动、拿用物品,破坏现场。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开展火灾

3、事故调查工作,保证有关人员随时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掩饰起火原因、谎报事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否则,将加重处理。第六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对经济损失不大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责成学校调查的由保卫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对经济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责成学校调查的由学校组织进行调查;公安消防部门认为由他们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第七条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的一般原则。直接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若影响较大、性质严重的(如学生宿舍、实验室及重点防火部位等),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

4、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直接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若影响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的(如学生宿舍、实验室及重点防火部位等),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或降级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直接财产损失在 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记过或降级处分,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直接财产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法规和意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视伤亡情况,

5、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给予责任追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对发现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人或单位,将根据事实,追究其责任,责任明确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八条 经济赔偿。发生火灾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应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下者处以 500 元罚款,财产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处以财产损失总额 5-10%的罚款;所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因火灾造成他人(私人)财产损失的,由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与受灾人双方协商赔偿解决。第九条 对

6、火灾事故后各级各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学校人事、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不服的,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对经济赔偿未及时上交学校财务的,由有关部门从责任人工资或岗位津贴中扣除。第十条 对及时发现火灾事故并及时报警者和积极参加扑救并发挥重要作用者,学校保卫处将给予奖励和表扬;对发生火灾后,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及时到达而未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且灾后又不积极配合火灾原因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各校区。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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