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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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订此工作规范。第一条 县级以上具有消防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置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受理窗口应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消防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二)受理窗口应提供消防法规、申报资料法定格式文本和填写式样,审批办理结果查询;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一)公示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时限

2、以及便民利民服务事项;(二)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布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公布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概况、工程地址、文书编号、办结时间;(三)公布举报、咨询电话;(四)公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2(一)依照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形式审查;(二)受理申请材料后,应于当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三)对法定审批期限届满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主责承办人催办;(四)在法定时限内依法送

3、达消防行政审批法律文件,不能送达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五)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业务的咨询答疑;(六)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消防监督岗位执法资格的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一般不少于 2 人;(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的规定、流程和要求,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配置 2 名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确有困难的,可以配置 1 名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1 名文职人员。文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操作等辅助工作。第

4、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消防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备案,出具3受理、备案凭证;(二)不予受理、备案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当场进行随机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站公告;(四)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将全部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行政审批法律文件应符合以下要

5、求:(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受理窗口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应自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对于拒绝签收或者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直接送达的,应依法采用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四)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站向社

6、会公告结果,不4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咨询服务:(一)向咨询人员详细解答,不能立即解答的,应向群众说明回复的时限和方式;(二)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消防部门事权范畴的,告知应咨询的部门,并提供联系方式;(三)遇到咨询群众提出质疑、批评和投诉时,应耐心倾听,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争执。第八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部队的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二)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结果、送达相关审批法律文件;(三)每天应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7、;(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钱物;(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第九条 受理窗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责:5(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报、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报、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备案的;(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未依

8、照法定时间、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审批法律文书的;(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六)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七)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九)语言或行为举止不当影响消防部队形象的;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不予追责:(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报、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备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在受理窗口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无过错,申请人、咨询人进行语言攻击,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备案的;6(四)因不可抗拒力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消防行政审批法律文件的;(五)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造成再次不能受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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