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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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摘要:摘要: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因此对公务员的有效 监督是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最好途径。本文先分析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 义,再阐述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然后分析了公务员监督体系的 现状, 特别指出其不足之处。最后从行政监察机制、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 论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关键词:公务员,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正文: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务员制度。近些年来,权 力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在思索、探讨权力腐败 在我国产生的总体根源,

2、寻求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时充分认识到:必 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因此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成为当前社会的又一热点。所 谓公务员监督机制,是指在公务员活动中对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所属的单 位及公务员个人的行为、活动实施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及各种监督制度的 总称。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监督是指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公务员是国家公职 人员,行使公权力。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有特别 规定。但是近年来权力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公务员监督刻不容缓。 (一)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 它的确立

3、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 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相关条例 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 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 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力。当公务员发生权力 腐败事件时,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和质询权来维护自己甚至是社会大众的 利益。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 (一)我国公务员

4、监督机制的目标: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主要目标是: 政治思想监督、工作监督和违规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政 府工作人员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治思想监督。思想是人之灵魂和行动指 南,公务员的错误意识倾向直接影响到其工作效果,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的性 质的体现。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工作监督则是监督计划、任 务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在权限内的全部活动;纠正和监 督政府的工作程序;监督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违规监督顾名思义则 是开展对贪污举报的侦查,减少公务员贪污腐败现象。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构成: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是根本,外部监

5、督是内部监督的推进、补充和发展。 (1)内部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活动,包括上、下级行政机 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其方式有三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它包括工作检查、专案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它是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 门监察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所实施的全面性的监督。审计监 督。它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的专门的监督。(2)公务员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它是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公务员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它是 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务员的监督;政党监督。主 要由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

6、来实施。但共产党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务员 中的党员进行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主要指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监督,即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和宪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群众监督。它是公民个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人民群众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 来实现;社会舆论监督。它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宣传 工作对公务员进行的监督。 三、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三、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一)对监督机制认识不足,监督思想滞后观念薄弱 虽然现代社会发展飞快,但我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7、行政管理办 法来搞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是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发挥事后查处的 功能,依法监督观念不强,监督缺乏经常性、统一性和一贯性。这里既有体制 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我国的普通民众缺乏监督观念,有时候甚至抱着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让我国某些腐败分子更加猖狂,贪污腐败现象 愈发严重。 (二)重视不足,无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当前社会所发生的政府官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 亲、拉帮结派、商业贿赂等丑恶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 系,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 执行死刑 ,这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8、第三个被处以极刑 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仅这些腐败案例就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些案件披露 出的事实表明:多数案件并不是我们的监督机关从这些腐败分子那里发现的问 题,往往是其它刑事、民事案件或偶然性事件牵扯出来的。这说明纪委、人大、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这么多的监督机构及 人员在腐败分子面前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1)公务员监督制度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如行政复 议条例中第 3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复议机关无 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

9、的行政 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该规定对于“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却没有具体规 定。 (2)有的禁止性规定缺少保障条款。公务员禁止性规定必须具有配套的保 障措施,让有可能违反规定的人因从保障条款预见后果而却步,如果这部分内 容缺失,则可能导致禁令悬空。 (3)监督义务人不明确。如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该条款未说明谁来 追究,实施细则中也没有作出规定。 (4)有些法律指明了监督主体,但对

10、其如果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如何处理 没有措施。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就仅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而 没有指明这些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四)内部监督责权不相称,行政监督难以到位 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关系尚未理顺,在监督权限、方式、 程序、范围等方面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监而不督、效率低下、权威下降,行政 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从监察机关的权力看,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对国家 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从目前情况 看,各级监督机构的地位、权力过低,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缺乏相对独立性, 已经影

11、响到其行政监督作用的发挥。另外,国家司法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要主 体,但客观上由于其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政府机关, 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同级政府时常感力不从心。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对策四、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使其树立应有的权威性。各级行政 监察机关仅是同级政府内部的一个常设机构,其法律地位与其他职能部门平列, 这种状况使得它对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难以行使监督权。借鉴中外 历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 出来单独设置,名称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或人民监察委员会) ,直接向各级人

12、 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充分地体现监察工作的民意性;另一方 面,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对改变目前监察机关地位不高,监察权 难以到位的被动局面,无疑是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现行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增强监察机关的抗干扰性。目前,我 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一方面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 另一方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实践表明,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影响行政监察机 关发挥其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察机关没 有人、 财、物的实权,无法真正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实质性的领导。针对行政 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而产生的弊端,应当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13、进 行改革。 (1)将现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从 根本上提高监察机关的抗干扰性,改变现行行政监察机关难以对同级政府实行 有效监督的疲软状态。 (2)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一级监 察机关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命。 (三)扩大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根据规定,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仅限 于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对需要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监察机关只能向有处 理权的机关提出建议,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与其所肩负的重要使 命极不相称,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扩大监察机关的职权: (1)扩大监察机关的处分权限。赋予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

14、的公务员有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职权。 (2)赋予监察机关一定的经济处罚权。比如对因决策失误或指挥不当造成 严重损失的企事业单位干部(指经国家机关任命的)监察机关应拥有责令其赔 偿一定经济损失的职权。 (3)监察机关应有责令申报权和没收权,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嫌疑分子,监 察机关有权以财产来源不明予以没收,收归国库。 (四)建立广泛、灵活、便利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这种自上而下 的社会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尤其是还没有具备应有的社会监督条件。我 们应按照社会监督的要求。努力做到:尽可能地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能广开言 路的接受举报、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能广泛、准确、及时

15、地表达人民群 众看法的民意测验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群众、监督政府及公务员的桥梁作用,并以法律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进行民 主监督的权利, 保证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及时地予以处理和答复。(五)加快新闻立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舆论犹如腐败 分子的揭短器。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就必须为新闻媒体授权,鼓励新闻 媒体除了宣传政绩之外,还要鼓励他们积极进行反面报道,揭露腐败分子。同 时,纪委监察委员会还要联办反腐报 ,专门披露和报道反腐信息。通过新闻 媒体积极推进我国监督民主化、公开化建设,提高全民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 因此,在公务眼的监督制度中

16、我们必须强化舆论的监督功能。 (1)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要实现对公务员有效的监督,一个重要的前 提条件就是舆论监督主体要掌握足够的信息,这就要求让“阳光普照政治体制” 。 美国国会在 1977 年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 ,要求联邦政府属下 50 多个 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如果因某种理由须举行秘密会议的,须得到该 单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 (2)应当加快新闻立法。目前我国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还相当粗疏, 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力来源、采访的方式和途径、新闻工作者的权力和 责任、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待法律具体规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 论监督功能,就应当加快新闻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舆论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方式和被监督者的义务。这样, 既可以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又可以鼓励新闻工作者敢于揭露公务员的 违法乱纪行为。 (3)应当完善举报来信来访制度。完善和强化舆论监督,我们还应当充分 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我认为,首先各级政府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 监督渠道,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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