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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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鲁政办发 200598 号) ,以及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中震发救 2004136 号) ,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 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

2、门负责。 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各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全省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 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 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

3、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七)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八)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和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 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二)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 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

4、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 辖区进行抽查。 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 趋势,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省地震应急 工作检查组 ”。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作适度宣传,但应注意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 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视情将总结上报省政府和 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各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 接待,不馈赠和接受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 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市的地震应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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