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局行规(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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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 2014569 号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技术规章编号:BJG/02-2014)已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另发单行本)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文电另行公布。北京铁路局2014 年 9 月 24 日2 修改记录: 1.依据京铁师电 20143259 号电报修改:第 128 条第 3 款第 2 段;第 134 条第 2 款第 2段。 2014.10.30 抄送: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并总工

2、室、安监室、运输处、机务处、车辆处、客运处、调度所,局内各处室,党群各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 安全监察局、3 运输局。北京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2014年 9 月 25 日印发BJG/02-2014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4 北京铁路局2014 年北京5 总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以下简称技规 )的规定,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我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本细则适用于200km/h 及以上的铁路和200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各条高铁具体设备见铁路局发布的相关设备资料文电。

3、高铁与普铁结合部的相关行车组织规定纳入本细则中,涉及普速铁路时,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和我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是北京铁路局高速铁路的基本技术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都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在铁路局明文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6 第一篇综合篇第一章技 术 设 备第 1 条行车设备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 条)1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各安排一次设备全面检查。2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

4、段管线)内的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给水、房建、信息系统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3动车段(所)以段(所) 长为主任委员, 有关单位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 对段(所)内的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给水、房建、信息系统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4各专业部门明确设备检查的具体内容。第 2 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规定(技规第 210 条)1行车钟表的配置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配备使用的钟表,由使用单位负责配置、校准及维修。2时钟校对( 1)不具备时钟精度自动校核功能的计算机联锁设备每年、信号集中监测设备每半年由电务维护

5、人员进行一次时钟精度校核。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 ) 、调度集中系统(CTC )设备通过高精度授时仪获取准确时钟,自动统一系统内计算机的时钟。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 )自动校时,以CIR 时钟作为动车组其他系统设备时钟的基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 )设备由电务人员在机车、动车组出库前进行时钟精度检查校核。动车组监控屏(IDU/MON/HMI/TD) 、乘客信息系统(PIS)的时钟,由车辆人员在动车组出库前进行时钟检查校核。( 2)具备自动校时条件的行车类信息技术设备,通过连接铁路局时钟自动校对系统时钟;不具备自动校时条件的行

6、车类信息技术设备,由系统维护人员每年组织一次系统时钟校核。7 第 3 条行车设备坐标、车站股道及道岔编号、列控限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 条)1行车设备坐标以工务里程体系为准。2股道及道岔编号应符合技规规定,集中联锁控制台和现场须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原则上按控制台统一编号。3车站、中继站、线路所和动车段列控中心限速管辖范围由电务部门加盖公章后向铁路局调度所提供。第 4 条 CTC 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在调度终端、车站控制终端上设置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1红灯亮:表示非常站控模式;2绿灯亮: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3黄灯亮: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第 5 条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7、与非常站控模式转换条件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条件:1CTC设备正常;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第 6 条动车组停车位置标的补充规定办理动车组列车旅客业务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该标志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写有“动车组停车位置”。如对于8 辆编组及16 辆编组的动车组停车位置不同,则应分别写“ 8 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 “16 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动车组停车位置标由车站会同机务、电务确认位置,在站台、线间设置时由工务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在雨棚、雨棚柱、接触网支柱等地点设

8、置时由车站负责安装、维护。第 7 条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1手摇把的配备与保管( 1)电动(液)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由电务部门根据不同的转辙机型号配备,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分别由电务、车站存档备查。( 2)手摇把保管箱设置在车站行车室内,由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保管。由车站、电务双方加锁,电务加封,钥匙由车务和电务分别保管。2手摇把的使用( 1)需要使用时, 使用单位在车站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注明使用单位、起止时间、编号、数量、使用原因,经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签认后方可开锁,取出使用。8 ( 2)使用后,要及时收回、销记,由车站、电务双方人员清点数量、核对编号、共同加

9、锁、加封。( 3)使用手摇把,调度集中控制模式下(车站操作方式除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同意。第 8 条行车设备试验(试用)的规定(技规第6、第 7、第 8 条)行车设备的试验(试用)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试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固定设备试验(试用)完了后立即撤除。第 9 条车站行车室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行车备品见附表1。第二章行 车 组 织第一节接 发 列 车第 10 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的规定(技规第223 条)集控站不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非集控站应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第 11 条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作业的

10、补充规定(技规第222、第 294 条)在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或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按下非常站控按钮转为非常站控,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在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登记。处理完毕后,根据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除上述情况外,车站转入非常站控模式和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按列车调度员指示办理,双方在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登记。第 12 条人工办理准备进路及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7 条)1集中联锁设备禁止办理预排。2人工办理进路开放信号机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在确认接发列车进路条件具备后,方可办理。3接发列车作业时,列车调度员(

11、车站值班员)须提前11min 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其他作业(北京西站除外,提前的具体时间由车站规定)。第 13 条接发列车预告、报点的规定非常站控模式车站与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车站间、相邻非常站控模式车站间、调度集中车站与衔接的非调度集中车站(动车段)间办理接发列车时,通过CTC/TDCS 自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报点时,由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或相邻站车站值班员人工办理发车预告、报9 点。第 14 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6 条)仅运行动车组的区段,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

12、隔开设备时,禁止办理除动车组以外的其他列车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第 15 条单线双方向自动闭塞办理行车的规定1发车时,发车站在取得接车站同意后,再准备发车进路,开放出站信号。2接车站接到发车通知后,准备接车进路,开放进站信号。3列车全部到达后,通知发车站列车到达时间。4遇出站信号机故障以及停用基本闭塞法改按电话闭塞法行车,向司机发布(转达)行车凭证前,发车站须取得接车站确认区间无迎面列车的电话记录。第 16 条电话记录号码的编号方法(技规第281 条)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 时起至 24 时止,按日循环由1 号起依次顺序编号。第 17 条 调度命令及行车日志保管期限的规定1车站留

13、存的调度命令逐日整理、月终装订,按规定保管一年。2司机收到的书面调度命令在退乘后交段注销。3调度命令登记簿、行车日志,全册使用完了后标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次年起保管一年。4使用计算机报点系统作业的车站,可不打印行车日志;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打印的调度命令与技规附件1 具有同等作用。第二节列 车 运 行第 18 条 CIR设备注册及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15 条)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车次变化的地点,司机应及时检查确认CIR 显示的车次号是否与当前列车车次号一致, 确保 CIR 注册的车次号与实际运行图相符。在列车车次变化地点自动注册不成功时,列车司机应及时采用手动注册。第 19 条列控限速设

14、置及取消的补充规定列控限速设置或取消完成后,列车调度员应核实CTC显示终端上的对应区段限速显示是否正确,是否有报警信息等。有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及时通知电务CTC维护人员进行处理。第 20 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 条)1列车长在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两组动车组重联时,前进方向后组动车组列车长确认本组旅客上下完毕,向前组动车组列车长汇报。前组动车组列车长在确认全列旅客上下完毕后),使用手持10 电台呼叫:“次司机(按钮不在司机室的通知随车机械师),旅客上下完毕,请关门”。动车组司机(随车机械师)应答“次司机(随车机械师)明白”后,操作控制开关关闭车门。2动车组出动车段(所)到达

15、始发站后,应将车门保持关闭状态。司机(按钮不在司机室的由随车机械师)根据列车长的通知开门。列车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关车门。3动车组列车到达终到站后(立折时除外),列车长确认旅客下车完毕、客运相关作业结束后,通知司机(按钮不在司机室的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列车长、客运人员应按照客运作业技术标准规定的时间组织客运终到作业,不得延误动车组后续作业。第 21 条 16辆编组动车组对标停车的补充规定在 CTCS-3级区段, 16 辆编组的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由CTCS-3级转换为CTCS-2级时,在车站对标停车作业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停车前,动车组司机应提前通知列车长,列车长接到司机通

16、知后指派客运乘务员在动车组尾端旅客上下门处确认动车组是否整列进入站台,并由列车长将停靠情况及时反馈司机。2司机应对标停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控停列车不能实现对标停车时,列车停稳,在接到动车组已整列进入站台的通知后,再按规定程序开启车门;司机接到动车组未整列进入站台的通知后,不得开启车门并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以不超过 10km/h 的速度前行,对标停稳后,再按规定程序开启车门。第 22 条列车标志不完整的处理规定夜间运行,司机发现列车标志不完整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动车组(机车)头灯、标志灯之一不能使用时,可继续运行,动车组(机车)前部头灯、标志灯均不能使用时,应维持运行到前方站停车处理。第 23 条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1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不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2简略试验:未安装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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