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油料欠货款 抵销还应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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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应油料欠货款供应油料欠货款 抵销还应分对象抵销还应分对象近日,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中油畅达公司起诉称:自 2003 年起,中油畅达公司与石京源加油站建立买卖成品油的业务关系。2007 年 2 月 28 日,双方终止成品油买卖业务,石京源加油站陆续向中油畅达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尚欠货款 55 万余元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 55 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此,被告石京源加油站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但不同意赔偿利息损失,并且认为本案原告中油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驾驶车辆在石京源加油站添加了价值一万五千余元的油料,未付油料

2、款,故主张该部分油料款在应付欠款中予以抵消。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油畅达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应当给付剩余货款并赔偿合理的利息损失。石京源加油站主张油料款应当与所欠货款抵销,因该车辆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个人所有和使用,张某自认其在石京源加油站添加油料系个人行为,石京源加油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欠付油料款的主体为中油畅达公司,故中油畅达公司与石京源加油站不构成互负到期债务,不具备抵销条件,石京源加油站的主张不予支持。法官解释说,在经济生活中,业务往来较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一致,即可对相互之间的多笔债务进行抵销。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定抵销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法律规2定的要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抵销必须发生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文中单位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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