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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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 :2007-10-19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伙。 在此我重点介绍公司和合伙形态的发展, 即关于主体制度的发展。第一 , 从世界民事立法来看, 现在呈现公司和合伙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公司和合伙的类型越来越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发展的趋势? 根本的原因在于, 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 , 他们都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 本身就是一种投资的工具或者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越多, 意味着法律许可当事人选择的投资方式越多。就合伙来说 , 既有承担无限责任合伙, 又有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可以进一步区分成各种

2、形态的合伙。这样, 当事人在选择投资合伙形式的时候, 就有更多的选择。所以, 现在各国民事立法为了促进和鼓励投资, 在企业的形态上越来越丰富。当然, 尽管存在企业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但总体上来, 企业形式原则上还是应该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随意地、任意地去创始企业形态。就公司形态来说, 过去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很难区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但一人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可是一人公司又和独资企业很难区分, 如果投资者在一人公司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 会产生很多的问题, 所以过去一直对这个问题是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限制当

3、事人随意投资一人公司。如果出现了一人公司,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应该解散。但是现在普遍都承认一人公司。立法也在逐步地完善。这就表明公司的形态, 确实是多样化的。我们国家过去也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明确规定, 必须是两人以上。 但是这次公司法修改 , 也承认了一人公司。这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对合伙也是这样。 过去不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 合伙主体只能限于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能办合伙企业。 这是因为如果法人成为合伙人, 要承担无限责任, 一旦资不抵债, 会造成作为合伙人的公司财产不稳定, 甚至可能要破产。 所以很多国家都禁止法人作为合伙人, 但是现在也逐步地放开了。过去不承认有限合伙, 一讲合伙就

4、认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但后来美国产生了有限合伙, 这个经验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 感觉有限合伙有很多的优点。所以现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承认有限合伙, 允许在一个合伙企业内部, 既有无限责任合伙人, 也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这就形成了所谓有限合伙。我们这次合伙企业法修改, 就是适应这种发展趋势, 承认了有限合伙, 承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 , 当然在承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前提下, 又有一些限制, 如国有企业等不能作为合伙人等等 , 但是总体上是承认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第二 , 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出现了几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首先 , 董事功能逐步强化。 19 世纪时 , 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会为中心

5、, 公司的重大决策, 都要经过股东会决定, 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到了20 世纪以后 , 由于公司越来越大, 股权越来越分散, 继续以股东会为中心实际上做不到, 就逐步地出现了由股东会中心2 主义转化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能逐步加强, 这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第一个变化。其次 , 从公司内部的三权分立过渡到四权分立。有一种理论认为, 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 , 实际上就是把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学说引入到公司治理, 形成了所谓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三权制衡这样一种法人治理结构。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从20 世纪以来, 这种三权分立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个变化最突出的特点

6、, 就是表现在经理的地位在公司里越来越突出, 经营管理者的职能大大强化。所以 , 现在讨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不能仅仅从三权分立这个角度来考虑, 还要增加经营管理者这样一个阶层。他们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因此 , 现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是一个由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机构这四个机构合理分工、 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所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也是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也非常重视这个发展趋势, 既强化了经理的权限, 同时也增加了经理的义务 , 规定经理应当赋有勤免的、忠实的义务 , 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对董事会制度也做了一些

7、变化, 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董事长的职权的确太大, 公司法修改也注意到这个问题 , 采取了一些措施, 逐步地完善。再次 , 由单纯的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逐步向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方向发展, 从而使公司监督机制逐渐完善。19 世纪时 , 公司董事、监事基本上来源于股东, 很少有所谓股东之外的董事 , 甚至监事。 但到 20 世纪在不断地变化, 英美法逐步发展了独立董事制度, 特别是美国法一向重视独立董事制度。2002 年出现安然事件之后, 美国专门通过一个法律, 强调上市公司要有50% 以上的董事是独立董事, 甚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要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这样做的目的, 就是通过外部董事的加入, 强化外

8、部董事在公司里的作用, 以严格限制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现代公司法遇到的一个非常严峻的课题。公司法要完全禁止关联交易是不可能的 , 但如果关联交易越来越严重, 很可能出现像内部人控制、掏空企业、 转移资产等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尽量限制关联交易, 强化独立董事职能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这对增强公众信心, 非常必要 , 对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个经验逐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欧洲的一些国家修改公司法, 纷纷借鉴这个经验, 增强了独立董事。在监事方面 , 过去监事也主要来自于股东, 但是现在大陆法系很多国家, 明确规定可以吸纳一些外部监事, 也可以吸纳一些公司职工

9、参与。这也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发展。最后 , 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发展, 就是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很多国家的公司法, 都明确规定 ,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我们的公司法这次修改中 , 第 5 条也专门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为什么要强调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 其一 , 社会成本的存在。现在很多企业从事外贸、外销, 其实都在国际市场上拼价格, 而这个价格里面只是计算了劳动力成本等, 没有考虑到一些社会成本问题, 比如企业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担以及未来治理污染的费用, 实际上都没有考虑进去。我们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就是要使公司意识到社会成本的

10、问题, 应该为社会尽一些义务。3 其二 , 保护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社会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公司经营会涉及到许多社会利益的相关者, 如劳动者、 消费者、 债权人等等。 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就会损害交易的安全、秩序 , 损害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所以这种理论认为, 不能简单地把消费者、债权人、劳动者的利益等等只看做单个人的利益, 他们身上也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的利益。我们强调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 也是要他们意识到有这些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存在, 怎么样去保护这些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这是非常重要的。其三 , 加强公司的道德责任。法律不可能规范公司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也不可能在公司法里详尽地列举,

11、就是列举出各种公司所应负的义务, 公司在不同时期, 它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变化的。所以仅仅依靠法定的义务来约束公司的行为是不够的, 应当通过道德责任来规范公司的行为 , 弥补法定义务的不足。规定公司社会责任, 实际上就是通过道德条款来督促公司正确的行为, 也弥补法定义务规定的不足。 因为很多公司的违法行为, 我们都要一一的用法定的义务定义是很难的。如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现在法律规定还不是那么完善, 都要用法定义务去约束是很难的。如果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尽社会责任, 实际上就是一个弥补法定义务不足的重要条款。即使不能够确定你是不是违反了法定义务, 但我们也可以说你违反了应尽的社会责任。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

12、要的条款, 对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第三 , 在资本结构和制度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资本制度方面 , 在借鉴两大法系资本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叫做折中资本制度。两大法系在资本制度方面是很不一样的, 英美法系主要采取的是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 就是公司在设立时, 没有严格的最低资本的要求, 也不要求股东必须一次性出资 , 可以分期分批出资。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资本不一定要在公司设立时就全部到位。这种制度非常灵活, 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资, 而且也比较有效率, 因为如果资本一次性到位 , 可能就会造成闲置、浪费。所以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 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

13、大陆法系历来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 有最低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而且股东必须一次性的交纳全部的出资。这是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有一个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可以保障公司信用 , 保证公司一旦出现债务能够具有一个最低的责任资产, 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这种制度要求出资全部一次到位, 不一定很有效率, 可能会造成资本的闲置。两大法系的资本制度各具特点。现在在结合两大法系资本制度的基础上, 产生了一种折中的资本制。 这种折中的资本制就是, 要求继续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但是在出资方面, 允许股东可以分期、分批的交纳。这实际上就是把两大法系的注册资本的优点结合在一起了。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 也考虑到这

14、样一个发展的趋势, 做了重大的修改。 首先最低资本额现在是降低了。 我们过去的最低的资本额实际上是很高的, 门槛非常高。 咨询公司最低的也是十万元 , 这对农民来说, 要筹集到十万元是非常困难的, 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阻碍了个人兴办公司。 所以这次一律都降低到三万元。现在三万究竟是不是合理, 可以讨论 , 但总比最低的十万已经低了很多, 这对鼓励投资是非常必要的。据我们了解 , 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有最低资本额限制, 现在都在降低门槛。 德国最新的公司法草案把最低的资本数额原来是五万欧元, 降到两万五千欧元。 很多学者认为两万五千欧元太高了 , 还要往下降 , 当然一些人提出批评, 如果降得太低,

15、 弄不好大陆法系法定资本4 制名存实亡了。 这个问题还在讨论, 但是可以看出总的发展趋势是在降低, 就是要鼓励个人进行投资、创业。这对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 , 我们的公司法也借鉴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的经验, 允许分批交纳。 我觉得这是很值得肯定的。 公司法这次修改, 不仅在最低资本额方面做了一些降低, 而且在出资形式上 , 也做了很大的修改。过去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非常死的, 只规定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 也没有用一个 “等” 字, 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列举, 实际上是一个封闭式的列举。 这对于鼓励投资非常不利, 确实太死了。 所

16、以这次公司法修改后, 就规定了现金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对于剩下的70%, 是不是都可以用无形财产, 或者其他财产出资 , 公司法并没有说, 这是将来怎么解释的问题了。反正现金不能低于30%, 剩下的究竟是什么形式 , 现在法律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我个人理解 , 恐怕未尝不可以用无形资产或者用其他的财产来出资。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对鼓励投资是非常非常必要的。第四 , 公司有限责任的发展。严格地讲, 公司的有限责任不是指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 指的是公司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对外负债, 公司作为法人, 要和自然人一样, 首先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股东也只是以他出资的财产为限 , 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制度, 按照很多著名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看法, 可以说是近代法律上的最伟大的发明 , 可以跟蒸汽机、 火车的发明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 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 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原因就在于 , 这个制度极大地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 , 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任何事情有利必有其弊, 往往可能是两方面的。有限责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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