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9574047 上传时间:2018-05-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积分积分都是垃圾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水范德萨发撒旦发撒旦【法规名称】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豫政办201086 号【颁布时间】2010-7-28【实施时间】2010-7-28【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0 一

2、 0 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 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 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11 号)及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 政府举办,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 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

3、机构应当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办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五条 省民政厅指导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省辖市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负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

4、内的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乡镇应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农村五保供养服 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帮助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实 际困难。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床位规模、供养人数、管理水平、服 务质量等,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每个乡镇应建设规模适度、 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建在临近乡镇政府驻地的地方或集 中居住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改建、扩建和

5、新建农村五保 供养服务设施。第十条 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占地面积应满足当地集中供养五保供养 对象的需要,且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区分设,道路硬化,院容院貌美观整洁。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室应具备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有取暖、防 暑设施。室内生活必需品齐全,摆放整齐。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有开展供养服务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 辅助用房。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厨房、餐厅、卫生室、储藏室、活动室、 浴室、公用洗衣间和公共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 健身器材。第三章 服务对象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有 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

6、构可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老人提供代养服务,但不得 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 府批准,并由本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供养人员的权利、责任 和义务及五保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第四章 制度建设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请销假、值班、 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主要 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7、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法规 和政策;(二)组织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制度;(三)组织开展农副业生产,不断 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督促工作人员履 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抓好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五)自觉接受 乡镇政府的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各类供 养人员享有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农 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 例不得少于 1/2。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审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 构的重大事宜;(二)

8、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定期评议主任(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实绩;(三)监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四)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食谱,注重营养,合理安排饮食。农 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伙房、餐厅应卫生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确保饮食安全卫 生。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适时向供养人员发放衣、帽、鞋、被、 褥等生活用品,及时换洗床单、被罩、蚊帐、衣物。供养人员应定期洗澡、理发,保 持卫生洁净,做到仪表整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月应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 钱。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组织供养人员开展经常性文化娱乐和康 复健身活动。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

9、养服务机构应设立医务保健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 档案,定期为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检查身体。供养人员生病时,应及时治疗,并安 排人员照料。第二十二条 对自理能力差的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帮助饮食 起居;对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应安排人员护理。第二十三条 供养人员去世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 料理后事。第五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依法归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 院、民主理财,做到各项账目健全、手续齐备,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财会人员离职时,

10、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开展农副业生产经 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 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组织供养人 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第六章 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规模配 备,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10。第二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 实行合同聘用制,择优录用。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认定的

11、职 业资格。第三十条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经常组织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 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政府 制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办理法人登记,其管理和服务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