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惠农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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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农惠农政策介绍党和国家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好坏,事关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主动学习、积极宣传各项政策,提高群众对惠农政策的知情权和知晓率。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考加分政策: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参加中考

2、报考省属高中学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5 分和 10 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960 元。 (四)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70 元的扶助金,非农每人每月不低于 34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 元的扶助金,非农每人每月不低于 27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良种补贴政策:对象为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我县良种补贴全

3、覆盖品种有小麦、水稻、玉米、油菜。补贴标准为水稻 15 元/亩、玉米 10 元/亩、小麦 10 元/亩、油菜 10 元/亩。 (六)退耕还林政策: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粮食补助 210 元、现金补助 20 元。 还经济林补助 5 年,还生态林补助补 8 年, 还草补助年。 (七)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金,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 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 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年,还经济林补助年

4、,还草补助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 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 2007 年起发放补助;2007 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八)农机购置补贴: 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由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机农户“一折通”或补贴对象的银行帐号中。(九)生态公益林补偿: (1)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 15 元/亩年(2013 年提标后) 。其中:直接补偿性支出每亩 12.75 元,公共管护费每亩 2.25 元。 (2)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 10 元,其中:集体所有生态公益林直接补偿性支出每亩 7.7

5、5 元,公共管护费每亩 2.25 元。(3)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 3 元。其中:集体所有县级生态公益林直接补偿性支出每亩 1 元,公共管护费每亩 2 元。 (十)扶贫搬迁政策:省里对扶贫搬迁实行人平不低于2000 元或户平不低于 8000 元的指导性最低补助标准。 (十一)雨露计划: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每人一次性补贴 1000 元。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且获得技能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等级证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一次性补贴 600 元。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直补到户。(十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粮食两补” ):全县根据省下达的“粮食两补”资金规模,县人

6、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核实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分别测算并确定全县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 (十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和标准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 元,初中生、特教生每生每天 5 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均按 250 天计算。也就是小学 1000 元,中学 1250 元。 (十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 1500 元。 (十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所有农村(含县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每生每学年学费。 (十六)农村

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实际在校学生按每生每天 3 元标准补助午餐、加餐或课间餐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负担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55 元/人/月;省财政对参保人员补助 20 元/人/年,县财政补助 10 元/人/年,对村副职干部和重度残疾人补助100 元/人/年。个人缴费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200 元、1400 元、1600 元、1800 元、2000 元 15 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城乡居民年满 60 周岁

8、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 6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55 元,县财政 5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 月。 (十八)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全县村主职干部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财政对村主职干部补助 2000 元/ 人/ 年。 (十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我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分为A、B、C 三类,其中:A 类 130 元/人/月;B 类 100 元/人/月;C 类 80 元/人/月。 (二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3600 元/人/年;分散供养2100 元/人/年。 (二十一)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8089 周岁 50 元/人/月;9094 周岁 100

9、 元/人/月;95 周岁以上 200 元/人/月。 (二十二)农村医疗救助:经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救助对象,对其经医保报销、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之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治疗费按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的救助,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人年一定量数额给予门诊救助。 (二十三)义务兵家属优待:农村高原义务兵 16614 元/年/户;农村普通义务兵 5538 元/年/户。 (二十四)特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经认定的贫困残疾人,每月可按时领取 50 元的生活补助。 (二十五)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财政按

10、 300 元/例补助,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财政按 500 元/例补助,参加新农合的由新农合基金再补助 200 元/例。 (二十六)农业保险: 1、水稻保险。每亩保险金额 200 元,按季每亩保费 14 元。 2、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000 元,保费 60 元。 3、 “两属两户” (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 3000 元,保费 9 元。 (二十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修缮和加固户平补助 3000 元,重建房屋一般贫困户户平补助6000 元,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特困

11、残疾人家庭改造房屋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户平补助 25000 元。 (二十八)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对象:与促进和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及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包括:()扶贫龙头企业;()中小型扶贫企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贴息标准:扶贫项目贷款实行固定贴息利率,按年利率为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贴息实行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的方式,对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 月 30 日期间已发生贷款的企业及项目进行贴息。 (二十九)小额贷款扶贫贴息:到户贷款贴息对象:重点是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方向: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 、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等增收项目。贴息标准:到户贷款的年贴息率为,贴息期限最长为年。采取本年度对上年度已发生贷款的农户及项目进行贴息。 (三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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