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相关涉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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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25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

3、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 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六、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

4、一月二十九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1105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税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166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8-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6、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 号)到期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

7、税财税2010116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31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 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

8、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 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

9、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三、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1、农业贷款2、林业贷款3、畜牧业贷款4、渔业贷款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6、小型农田水

10、利设施建设7、大型灌区改造8、中低产田改造9、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10、农产品加工贷款1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12、农业物资流通贷款13、农副产品流通贷款14、农产品出口贷款15、农业科技贷款16、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18、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19、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1、农村公路建设22、农村能源建设23、农村沼气建设24、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25、农村教育设施建设26、农村卫生设施建设27、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28、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29、法人其他涉农贷款30、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31、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32、农户助学贷款33、农

11、户医疗贷款34、农户住房贷款35、农户其他消费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年第 23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

12、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 90 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年第 8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

13、8-09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九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

14、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999 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 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银发2001416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15、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银发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

16、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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