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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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 年 2 月 29 日上午 8 时许,安宁市八街镇上堍杉村大部分村民,来到水箐采矿点,要求该矿点经营者李宝生恢复红坡山植被,赔偿因开矿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失,后该村村民将水箐采矿点内的道路堵断,并在矿点内过磅房前的道路上横向开挖了两条宽度、深度不等的沟,将进出水箐采矿点的道路完全堵断。后村民进行了分班,由专人进行出工记录,全天候 24 小时值守不允许车辆进出,其间,村民每人集资 5 元在路边建盖用于堵路时避寒、挡雨、遮阳的简易房,在围堵过程中,矿点装有防盗铁丝网的水泥桩被村民推倒 1 o 余根,李宝生的一辆“奇瑞”轿车被村民扣留,直至 3 月 1 6 日李宝生为恢复生

2、产,经与村民反复协商答应支付 55 万元人民币给上堍杉村村民,堵路村民才全部撤离,并归还了李宝生被扣的“奇瑞”轿车。3 月 1 7 日李宝生按村民要求将五十五万元从八街镇农村信用社打到被告人赵忠于专门开设的账户上,并于当晚分发给村民。此次上堍杉村村民堵断水箐矿点,导致该矿点直接经济损失 73960 元,同时,也造成魏如华擦洗厂停工十八日。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均参与了此次堵路,被告人沈云洪与被告人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提出分班轮流守,并由被告人沈云洪、沈加珠进行了排班,由被告人沈加珠记录每天堵路人员,后由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提出村民每人集资 5

3、 元钱盖简易房,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购买了盖简易房的材料,指挥村民盖起了简易房,后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积极与李宝生协商赔款事宜,由被告人赵忠于与李宝生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最终由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等确定分钱方案,并组织人员将 55 万元赔偿款分到全村村民手中。综上所述,六被告人在堵路过程中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上堍杉村村民在围堵水箐矿点获得经济利益后,于 2008 年 3 月20 日,全村大部分村民来到八街钰元公司炼铁厂,以红坡山大枝箐被采矿渣填埋,造成树木被埋、水流转向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与炼铁厂管理人员商量未果后于当日将炼

4、铁厂围堵至 3 月 22 日,3 月 25日下午,因未得到厂方满意答复,村民再次对钰元公司炼铁厂进行围堵直至 3 月 27 日下午全部撤离。由于村民围堵,使钰元炼铁厂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 261 8 万元。在此次围堵过程中,被告人沈云洪、余刚、赵忠于、沈加珠、沈小锋、沈小冬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天增伙同贾彦妮、贾老央、贾天明、贾小河(该四人均已判处刑罚)等人受贾水德(已起诉)指使,为达到提高地价的目的,在金洼村敲锣打鼓扯横幅,煽动、聚集村民百余人围堵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大门,大肆喧嚣吵闹,致使迎宾路办事处无法正常工作长达四小时。当日 14 时许,被告

5、人贾天增等人又带领闹事村民到郑州市花园路英才街口,用三轮车将郑州市主干道花园路南北双向堵住,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劝阻,阻断交通时间长达一小时,致使车辆无法通行,严重堵塞,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国文于 1999 年 9 月 14 日早 7 时许,为阻止本村承揽的电厂二期工程补水管线的工程招标工作,组织本村村民 200 余人到蓟县别山镇政府,堵塞政府机关大门,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对李俊福等多名镇,村干部无故殴打,其中经法医鉴定刘守凯、朱英构成轻微伤。中午 12 时许,村民多人闯入镇机关伙房由吃饭,喝酒发展致哄抢酒、肉、餐具及菜类等,经济损失达 2800 余元

6、。后仍聚集在镇政府内。下午 4 时许,侯田军(另案处理)等人以找人为由在镇政府办公楼内吵闹、乱踹房门,造成办公楼 316、318 房门损坏,继而向镇领导提出无理要求,直到晚上 6时许才由被告人侯田文等人组织离去,致使别山镇政府机关在长达 11 个小时的时间无法正常工作。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 年 8 月 5 日晚上,为了解决薄壁镇周庄村村民赵新明在“峪河口”大桥建筑工地与工人打架一事,被告人张海雷与贾艳辉(批捕在逃),马金会等人预谋到该工地要钱或弄东西。8 月 6 日下午,被告人张海雷与马金会等 60 余人在贾艳辉的带领下,乘坐摩托车、面包车和载有木棍的卡车来到“峪河口”大桥工地

7、,被告人张海雷与贾艳辉等人一起围攻,殴打工程队经理孙志山,其他人追打工人赵长根、郭振超、郑伟等人,致赵长根、郭振超、郑伟受伤。并将工地的面包车、电锤、电钻和孙志山的手机抢走,将伙房的炊具砸坏,造成该工地停工四天损失达 37 992 元。致赵长根、郭振超轻伤和郑伟轻微伤。被告人张海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海雷的供述;2、被害人孙志山、赵长根、郭振超、郑伟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新明、张小香、马金会、刘振彬等人的证言;4、提取笔录及追赃证明;5、鉴定结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福顺等为争抢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

8、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南穆家峪村的北京吉马庄园东西主干道工程,于 2005 年 9 月8 日至 9 月 28 日,指使被告人谢庆新、谢兵、曹景新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承包该工程的北京兴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致使该工程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20 余万元。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 年 2 月初,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中山大街开始筹建,期间工业园管理区及中山居委会多次召集当地群众代表开会协商修路征地补偿款及浇灌的问题,经商议中山居委会于 2009 年 3 月将征地赔偿款以及打井灌溉费用支付给中山村街南组,街南组即将打井灌溉的钱分到每家每户,并没有打井。2009年 5 月 30 日至 2

9、009 年 6 月 7 日期间,该组村民被告人明成、孙德权伙同程贵明、宁长国、明大久(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中山大街施工工地组织并参与街南组群众对施工机械、车辆进行围堵,毁坏执法队车辆的车玻璃、殴打村干部,致使施工方多次停工,不能正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 68800 元。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明成、孙德权的供述,证人夏某某、张某某、马某、凡某某、袁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施工日志、收据、抓获经过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10、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 (一一) )客客体体要要件件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 (二二) )客客

11、观观要要件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 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 3 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 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

12、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 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

13、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

14、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

15、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 (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 ;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 (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 )等等。曲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虽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展工

16、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都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所指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须具备聚众形式。 “聚众” ,众人数刑法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三人以上为众。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在一些单位、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哄闹;强占或封锁一个部门的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场所;围攻甚至侮辱,殴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封锁出入通道、毁坏公私财物等等。所谓“情节严重” ,尚无司法解释,一般学理意见认为,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其纠集人数的多少、扰乱的对象、扰乱的程度、扰乱持续的时间、扰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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