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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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避免无单放货【摘要】:无 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 )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 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但同时, 作为一个长期困扰航运与海事司法界的问题,高风险性与复杂性是无法避免的。而在此篇文章中,我将从凭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其产生的背景,性质,无单放货的案例及风险预防,以及其解决的途径。【关键字】:无单放货,风险预防,解决方案一凭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1.1 提单的概念及种类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 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 承运人 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 的单证。简

2、称 B/L , 在 对外贸易 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 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 ,提单须经 承运人 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D/O 单是海运 货物 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1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or Open B/L , 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 “ 提单持有人 ”(Bearer

3、 )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3指示提单( Order B/L )在提单正面 “ 收货人 ” 一栏内填上 “ 凭指示 ” (To order )或 “ 凭某人指示 ”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1.2 凭提单交货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并藉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在国际贸易的单证中,其被称为打开货舱的钥匙,提单这种特殊地位与重要意义,凭提单交货成为承运人的义务。且凭提单交货是一项国际惯例,在海上运输业务中得到普遍遵循

4、,且无论国内国外,凭提单交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立法。1.3 依据提单交货是一项国际惯例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单据后交付货物。作为航运界的一条原则是,承运人如没收到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发物权通知,他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出示提单的人。2.1 无单放货的产生背景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产生背景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凭单放货能有效保护提单的物权性质,体现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合同功能,保护运输单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便利,有效的防止海运欺诈。但在当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

5、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接到到货通知的收货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货物;无此种约定的,收货人没有按行业习惯、惯例或运输情形,未在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2. 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身份。3. 签发必须提交的运输单证时,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不能提交正本运输单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正是传统提单制度、航运和司法实践难以摆脱的困境。当前航运贸易中,尤其在国际集装箱、油轮和近距离海上运输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要求提货的人凭副本提单(Copy of Bill of Ladin

6、g)加保函( Letter of Undertaking)提货的现象,如果承运人交付货物,便构成了实践中最常见的无单放货。在当前法律背景下,这种无单放货不仅破坏了提单制度,扰乱交易安全, 更严重威胁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一直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P. 如果没有可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货物及时交付,尊重运输合同的功能,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应赋予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凭借正本运输单证交付货物的权利,鹿特丹规则 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做了积极的尝试。2.2 无单放货的形式1.1 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

7、物(简称凭保函放货) , 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 企业或是提货人本人提货保函实质上是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保证赔偿协议,仅在承运人、保证人以及提货人之间发生作用,只能约束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包括提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当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应予赔偿,然后根据保函效力确定能否从保证人处得到补偿。1.2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提单。承运人向记名提单载明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发货人能否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关键在于解决纠纷的适用法律,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

8、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不必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另一种是即使交货对象为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但如果未见正本提单便将货物交与此收货人,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如英国和我国海商法等。因此,发货人须特别注意所运货物上的提单或运输合同适用哪国法律。1.3 指示提单下无单放货指示提单( Order BL)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1.4 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在 FOB 合同下, 我国出口商按照进口商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契约承运人,可能是境外货代、 无船承运人或他们的装港代理。代理公司收货后向出口商签发境外货代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同时以托

9、运人身份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境外货代以海运提单收货人身份提货后,向进口商无单放货。1.5 依卸货港法律或惯例无单放货有些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港口政府部门,经由该部门交给收货人,后被港口当局无单放货;或者,某些卸货港即有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习惯。1.6 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的无单放货1.7 提单遗失的无单放货提单被丢失或下落不明,承运人不会轻易无正本提单交货,须经严格程序证实后,才可交付货物。提单为一种证券和票据,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要求提单持有人(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货(申报权利)。期满后,无人出示

10、正本提单提货,则视申请人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不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三防范无单放货风险的措施3.1 加强信用证审核虽然FOB 条款下使用HOUSE 提单可能导致货物丧失,但在采用信用证结汇贸易中,信用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单证相符, 银行就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出口商之所以货款两空,主要就是因为HOUSE 单和信用证不符。例如, 收取的是假信用证或信用证中有软条款等,最终导致货款落空。所以,在签订FOB 条款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认真审查信用证,凡不符合要求,则不发货。3.2 选对贸易伙伴国内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要重视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合作伙伴

11、;还需要关注业内动态,对国际商会公布的一些欺诈案例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外代表处或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调研,相应地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在对方来历不清、资信不明的情况下,应尽量签订CIF 或CFR 条款或约定FOB 条件下由卖方代买方订舱,或在信用证中约定凭国内船公司提单结汇从而掌握运输的主动,取得货物的控制权,防止落人圈套3.3 慎用买方指定的货单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坚持FOB 条款并指定货单或NVOCC (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发货人应要求只接受经我国交通部备案及办理登记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如果该代理公司属于境外企业的代表处,应要求由国内的代理公司签发

12、提单,一般不要接受在境外签发的提单,而托运人应与指定承运人的境内代理签订货运代理协议。3.4 合理有效的做好风险处理当无单放货的事实开始发生,托运人应注意处理技巧。当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后,托运人通常都会先找收货人追要货款。但此时收货人会使用一些手段与托运人签订协议,例如分期付款协议。而许多案例表明,一旦在货物全款未到齐之前交货,收货人常常会拒绝支付余款。在无望从收货人处得到货款后,托运人会让承运人负责,但此时责任已经与承运人无关,因为买卖双方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就等于托运人自身承认了无单放货。因此托运人需特别警惕,一旦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不要与收货人签订协议,使之成为法律上的证据,

13、应该先弄清楚具体情况,收集有关的资料和证据,通过法院来解决。4 结语于客观原因和条件,无单放货现象在贸易和航运中可能还会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本文仅对其在实务上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预防措施进行了一些探讨,以便贸易和航运从业人员进行参考,进而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无单放货而产生损失。、参考文献1 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等.新编海商法学M.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2 杨良宜 .提单及其付运单证M. 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杨长春 .国际航运欺诈集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4 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00)5 张颖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及放货人法律责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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