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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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单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最早出现的用以调整某些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汉萨 联盟”的商务规约。 单选商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做法始于瑞士。 单选 1955 年万隆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 团结战斗的号角。 多选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 多选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有罗得法、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 事法典、 “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多选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2、 主张狭义说的代表人物有施瓦曾伯格、金泽良 雄、卡罗。简答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科学含义。 (1)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国家组织。 虽然从纯理论上, 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 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衡诸当今国际经 济交往的客观情况, 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从当代的客观事实来看, 国际经 济交往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律关系,其主体从来就不局限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 织。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 以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主体的一方或双方,超 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往来, 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显然不能不承认个人、 法 人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3、对象,我们认为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 超越一国国境的多种经济交往,包括分别属于不同国籍的个人与个人之间、法人 与法人之间、 个人与法人之间、 个人或法人与异国政府之间、个人或法人与国际 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 在性质上均非一国内部的交往,显然都不能纳入国内经济 关系的范畴。如果把这许多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都排除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范 畴以外,在逻辑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3)我们认为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 间或国家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经 济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规范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当 代

4、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并日益增多的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国际 经济关系,则不但受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而且受有关的国际私法 规范、各该交往国家的国内民商法规范以及国内涉外经济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在调整和制约此类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过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 法” 、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往往同时发挥作用,并互相渗透,互 为补充。而且,东道国的国内法往往占有主导的地位。 (4)结论,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 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 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根据迫切的现

5、实需要 “应运而兴” 的综合性法律2 部门。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简答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的情况下,针对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定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国际私 法规范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区别。两者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 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 国国界的“私法”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的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

6、国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 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经济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 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 而不是实体法 ;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规范中,除了程序法规范以外,绝大部分本身 就是实体法, 它在发挥调整功能时, 通常无需再经过任何中介, 因而是直接的调 整。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 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 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国际私法上 述

7、诸渊源中有关人身方面即非经济方面的冲突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 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 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 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简答简述内国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效力。 (1)内国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任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总有一部 分甚至大部分是在某一东道国的国境之内进行的。根据“属地管辖权” 和“属地 优越权”这两条准则,各国对于部分或大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涉外)交往 活动,理所当然地享有充分的依照本国国内法予以调整和管辖的权利。因此,各 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当然也是国家经济法 的重要

8、组成部分。 (2)两种有害倾向应予排除。在确认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是国际法整体中的一个有 机组成部分时,必须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 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本国 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另一种是:夸 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些法律规范对本国境 外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 多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

9、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有约必守原 则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 单选第一次将自然资源问题和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1952年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3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多选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 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 在这种场合, 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考虑到本国有关 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简答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 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

10、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单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 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单选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 多选 1954年 46 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倡导的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 基本原则有:平等互利、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和平共处。 简答如何正确认识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1) “非互惠的

11、普遍优惠待遇” 指的是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 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简称“普惠待遇”。 这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2)现行普惠制实际上是南北矛盾和南北妥协的产物。对此,必须在法理上澄 清几个基本观念。 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也不是发展中国家的 讨赏和乞讨。 从全局、 长远角度看, 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大的回报和实惠,蕴含 着“等价有偿”原则。 实施普惠制, 只不过是“等价交换” 和“等价有偿” 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 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 的。

12、简答简述中国对平等互利原则的形成所做出的贡献。 中国是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并积极推行平等原则的国家之一。 (1)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 明确地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一切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并宣布中国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即明文 规定平等互利原则是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2)1954 年,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提出包括平等互利原则在内的“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并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到 70 年代中期,它们不但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许和支持,而

13、且开始得到许多 发达国家的认可和肯定, 被相继载入不胜枚举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使平等互 利原则成为举世公认的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4 单选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 单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是南南合作。 简答简述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的表现。 从迄今为止签订和实施的四个洛美协定 来看,这种形式的南北合作, 仍未能 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非加太地区 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的绝大部分是初级产品,欧共体向非加太地区出口的则大部分 是中高级制成品,两类产品价格存在着

14、明显不合理的“剪刀差”,而且呈逐渐扩 大的趋势。 (2)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欧共体往往巧立 名目,以“卫生条例”、 “质量规定”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对来自非加太地区的产 品采取“保护主义”措施,施加新的限制。 (3)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地区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 量虽不断递增,但相对于这些贫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来说,差距仍然很大。 (4)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 国家往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仍然实行单一种植、 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 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

15、展,难以 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由此可见,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善南北不合理关 系和纠正世界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现象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 但距 离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 简答简述南南合作的基础和内在实质。 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内政 策及对外政策并不相同。 但它们都曾戴过殖民主义的枷锁,独立后又都面临着振 兴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独立的共同任务。 相似的历史遭遇, 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 共同的现实利害, 使得它们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许多共同 的语言。这是发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

16、础。 第三世界国家取得独立后, 尽管仍未完全摆脱贫困落后, 但由于绝大多数国家采 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使国家的经济面貌有了重大的变化;国际性商品经济的 发展程度日益提高, 增强了互通有无、 实行国际交换的必要与可能;加上各国拥 有的自然资源丰富多彩、 各有自己的特色, 使得各国的经济既各具优势,又与他 国经济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和互益性。此外,全球发展中国家拥有辽阔的土地、众 多的人口和广大的市场,这更是第三世界在全球经济关系中所具备的集体优势。 简言之,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 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由于南南合作是在上述政治和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这种合作的内 在实质表现在它是国际经济关系中被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弱者与弱者之间的互济 互补,也是弱肉强食规则的联合反抗。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多选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错误、诈欺、强迫、违反国际 强行法将导致条约违法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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