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n[法律资料]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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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64為籌備上市,本公司已徵求豁免嚴格遵守以下上市規則相關條文:常駐管理層根據上市規則第8.12條,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的新申請人須在香港駐有足夠管理人 員,即通常須有不少於兩名執行董事常駐香港。由於本公司的主要業務大部份位於中國, 故所有執行董事現時及預期均會繼續常駐中國。由於委任其他執行董事將增加本公司的行 政開支,亦將降低本公司中國管理人員的效率及效益,故本公司認為委任其他執行董事不 利於本公司。本公司預期,於可見未來,本公司常駐香港的管理人員將不足以符合上市規 則第8.12條的規定。因此,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12條的規定。本

2、公司已獲聯交所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8.12條的規定,惟須符合下列條件:(a) 本公司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05條委任兩名授權代表,作為本公司與聯交所的主要 溝通橋樑,同時亦保證彼等一直遵守上市規則。兩名授權代表為董事長及執行 董事蔣中平先生及公司秘書江智武先生。江智武先生為香港普通居民。在聯交 所要求下,各授權代表將於短時間通知時於香港與聯交所會面,亦可隨時透過 電話、傳真或電郵聯絡;(b) 根據上市規則第3A.19條,本公司須聘用合資格機構為合規顧問,任期自上市日 期至上市規則第13.46條規定本公司須發佈自上市日期起計首個完整財政年度全 年年報當日為止,負責就上市規則、所有其他適用法例、規例、

3、守則及指引向 本公司提出意見;(c) 當聯交所如欲聯絡董事會成員時,兩名授權代表須有方法聯絡所有董事會成員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將實施下列政策(a)每名董事須向授權代表提供 手提電話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b)每名執行董事外遊時 須向授權代表提供有效的電話號碼或聯絡方法;及(c)每名執行董事須向聯交所 提供手提電話號碼、住宅電話號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d) 兩名授權代表已獲授權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接收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65(e) 所有並非常居於香港的董事確認本身擁有或將申請可前往香港的有效旅行證件, 以及能在有需要時與聯交所相關成員會面;及(f) 聯交所與董事之間的會面可透過授權代表或合規顧問或直接與董事在短時間通 知之下作出安排。倘若本公司的授權代表及或合規顧問有所變動,本公司亦 承諾會及時通知聯交所。關連交易本公司已簽訂若干項根據上市規則構成本公司持續關聯交易的交易,其中一項交易 因上市規則而為非豁免持續關聯交易。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已同意豁免本公司 就該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公佈規定。有關持續關連交易及上 述豁免條件的詳情載於本招股書的 關連交易 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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