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证据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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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十分困难。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民事诉讼证据近因原则,在劳动者提 供了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后,由用人单位对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 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一般而言,劳动者只需要初步证明其 在用人单位参加劳动领取工资即可,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同事、朋友、亲属均可)和其他 形式。此外,根据民事诉讼

2、证据规定第 75 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 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用 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用人单位 保存的其他资料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对刑讯逼供的举证应实行举证倒置江苏省检察院今年 3 月明确要求:凡办理自侦案件,要对侦查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备案待 查,一旦发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录像将作为查处的重要证据。这个规定回应了 一些学者多年来的一个呼吁: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办案人员需要对自己是否实施 刑讯逼供承担举证责任,是对

3、传统司法观念的一个突破。少数办案人员对被审讯者大搞刑讯逼供,被审讯者往往在不堪皮肉之苦的情况下“坦白认罪” ,当他们向有关部门控告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法庭上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时候, 往往不能提供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即便身体上还留有一些伤痕,他们也难以证明这一定是办案 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刑讯逼供是一个罪恶的毒瘤,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根源。震惊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杀 妻”冤案,是刑讯逼供造成恶果的例证。如何监督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 审讯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性力量,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手段,享有掌控或

4、垄断案件主要 证据的强势。所以,应当把原本由被审讯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倒置为 由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未曾实施刑讯逼供)。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搞刑讯逼供,他 们完全可以提交各种铁证(如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不能提出足够充 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促使他们严格依法行事,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

5、问题 http:/ 2003 年 初“打黑”期间,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法院判决认定王、万两人刑讯逼供罪成立。 王、万两人对判决不服,并称自己受到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所以一直在投诉、告状。检察机关 指控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被指控的民警又指控检察机关对他们进行了刑讯逼供, 听起来颇有点儿“虫子、棒子、鸡”游戏的味道,无论民警和检察机关互相提出的指控是否都能 成立,此案都足以令人惊骇、警醒。人们可以想像,如果公安民警“一不小心”就对他人进行刑 讯逼供,又“一不小心”就被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那么同样的厄运也会落在后者的头上, 从逻辑上讲,我们每个人恐怕都难免成为刑讯逼供的牺

6、牲品。除实行举证倒置外,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对犯罪 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以发挥羁押管理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功能;审讯时有律师在场,这些措施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牟辉 律师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 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 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买卖

7、关系存在的证据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2、定(订)货单;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计算清单、欠条、换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他能证明欠款事实 的信函等。3、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

8、客户投 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赡养纠纷案牟辉 律师原告覃彩举,男.退休职工,住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牟辉,律师。原告何孟秀,女,住万州区,系覃彩举之妻被告覃建国,男,住甘宁被告覃文秋:男,万州区某校教师被告覃建芬,女,住万州区被告覃建军。女, 住万州区法定代理人许启明,男,住万州区(覃建军丈夫),案情简介:原告覃彩举、何孟秀夫妻婚生四个子女,均已婚娶另居生活。原告覃彩举系甘宁供销社职工, 退休后.由长子覃建国接班在甘宁供销社工作。次子覃文秋大学毕业后分配在万州区万一中任教师 , 大女儿覃建芬务农,小女儿覃建军系农民且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原告何孟

9、秀于 2001 年患 有胃病。关节炎,肾炎,肺气肿等多种疾病, 已丧失劳动能力.靠其丈夫覃彩举的 300 元退休金 生活。致使二原告生活困难。生病无钱治疗。2001 年 8 月 26 日,二原告与四被告人协商赡养事 宜, 因四被告人意见不统一,致使对二原告的赡养没有落实,由二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四被告赡 养。法院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被告覃文秋每月给付二

10、原告生活费.一般医疗费 100 元, 被告 覃建国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一般医疗费 50 元。二.从 2001 年度起.被告覃建芬每年给付二原告稻谷 100 公斤,被告覃建军每年给付二原告稻 谷 50 公斤.二人并负责二原告生病的护理,被告覃建国给付二原告稻谷 50 公斤并负责其燃料。三.二原告生重病的住院医药费由被告覃建国.覃文秋共同负担。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牟辉原告:罗亿思,男,汉族,农民,住万州区*原告:董洪菊(罗亿思之妻),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牟辉,律师。被告:蒋得建,男,汉族,个体驾驶员,住万州区后山镇石关村二社。委托代理人:向*,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11、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该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两核负责人。原告诉称2004 年 11 月 24 日 7 时 50 分许,被告蒋得建驾驶自己所有的渝 F19352 农用车(该车已向被 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由万州区后山镇关龙场返回石关村的途中,行至 后山镇关新路 11km+600m 处,将我们上学前班的独生子罗三祥撞倒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 蒋得建支付了 10000 元后拒绝赔偿。因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我们儿子死亡后发生的丧葬 费 6222 元,死亡补偿金 44300 元,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 2140.80

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减去被告蒋得建已支付的 10000 元,共计 67662.80 元,由被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赔偿 40000 元,由被告蒋得建赔偿 27662.80 元。第一被告辩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任认定,我与罗三祥负同等责任。由于我向被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 请求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应由被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 50000 元,

13、其余部分以 及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由我与原告平均负担。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以死亡 赔偿金的方式体现,不再应纳入赔偿范围。第二被告辩称被告蒋得建驾车将横过公路的罗三祥撞倒碾压致死,以及我公司与被告蒋得建签订车辆第三 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情况属实,但是第三者责任险不等同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我公司既不是 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与原告也无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公司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审理查明2004 年 11 月 24 日 7 时 50 分许,被告蒋得建驾驶自己所有的渝 F19352 号农用车由万州区后 山镇关龙场返回石关村的途中,行至后山镇关

14、新路 11km+600m 处,将横过公路的上学前班儿童罗 三祥(原告罗亿思、董洪菊之女,1999 年农历正月 5 日出生)撞倒碾压致死。2004 年 12 月 8 日,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作出了如下认定: 1、蒋得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2、罗三祥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 被告蒋得建向二原告支付了 10000 元后拒绝赔偿。另查明,2004 年 11 月 18 日,被告蒋得建所有 的渝 F19352 号农用车向被告平安财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其赔偿 限额为 50000 元,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因多次 协商无果,原告罗亿思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起诉来院,请求罗三祥死亡后发生的丧葬费 6222 元, 死亡补偿金 44300 元,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 2140.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减去被 告蒋得建已支付的 10000 元,共计 67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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