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风险详解(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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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支付方式为汇款、托收及信用证。国际结算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有的产生于外部环境,有的产生于内部业务操作,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政策及法律风险:因未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规章制度办理有关业务或业务交易合同、法律文本不完善及法律手续不完备等产生的风险。(二)国家风险:因交易涉及的往来银行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局不稳、外汇管制严厉或发生战争、暴乱、制裁等事件影响正常的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风险。(三)市场风险:主要

2、指由于市场变量变动带来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风险等。(四)操作风险:指银行因自身内控机制不完善或管理漏洞造成的风险。如我行业务人员未按客户委托和指示或未按权限管理规定办理业务,业务人员业务水平或经验不足,出现人为失误;或系统操作程序发生错误等情况造成业务操作失误而产生风险。(五)结算风险:指银行交易工具失灵不能如期收到应收款项而造成损失的可能,这种风险可能由于银行间清算系统失灵造成,也可能因跨国交易在交易时间和制度上的差异而产生。(六)欺诈风险:主要指欺诈一方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单据、提供虚假证据等骗取银行和交易对手资金和货物的风险。以上这些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因风险类型以及发生的程度

3、而不同,可能造成银行资金、市场、信誉的损失,也可能会对银行自身经营和发展前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风险防范是银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对风险的监控,除了国家和金融监管部门从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平稳运行而进行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并对银行进行监管外,银行也应从微观层次上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监控:第一,健全内部控制体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内容包括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例如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和操作规程、对往来对象包括银行、客户实行额度管理、通过内部检查、稽核监督对业务进行事后

4、管理。第二,利用业务信息、管理和监测系统加强对业务的监管,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防止系统风险;第三,开发并利用多种管理工具规避和转移市场风险;第四,通过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各级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严格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第五,通过完善业务法律文本,防止产生法律漏洞。第一节 汇款业务汇款业务是指汇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一方,来完成结算的一种方式。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以资金的流向不同可以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以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在我国境内又可分为境内外汇划转和境外汇款业务。外汇汇款一般用于贸易项下的预付货款、货到

5、付款及资本项目的国际支付和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支付等。 汇款业务风险防范重点在于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因此,办理业务时,应重点审查汇出款项是否符合外汇政策,并严格按照客户汇出汇款申请书要求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审查汇入款项的来源,并根据外汇政策及我行规章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汇入汇款业务。一、 汇出汇款 汇出汇款是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把外汇款项通过银行的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汇到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一)主要风险点1、客户提交的汇款手续不全;2、汇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3、客户资金不足;4、客户申请书的印(签)章不符;5、未严格执行客户的汇款指示。(二)风险后果1、政策风险:汇款手续

6、不全或汇款不符合政策规定, 被监管部门处罚;2、资金风险:客户资金不足或汇款申请书不真实, 导致我行垫付资金, 造成资金损失;3、 信誉风险: 未严格执行客户汇款指示, 造成错汇.漏汇.或延误等, 影响我行对外形象和信誉, 以及资金损失.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2、审核客户的汇款是否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的有关规定;3、审核汇款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以及申请书上的各项内容是否已填写清楚等;4、查实客户的帐面资金是否充足, 做到先扣款后汇款;5、选择正确的汇款线路和汇款方式, 确保不被延误;6、选择恰当的帐户行和代理行解付汇款, 避免帐户行帐上资金头寸不足或非货币清算中心等问

7、题而造成延误; 如收款人所处的国家或地区是列入被美国制裁名单的, 要避免选择在美国的帐户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7、准确缮制汇款指令, 发出前应有专人复核, 特别是汇款币种、收款人名址、帐号、金额等要仔细核对, 避免错漏;7、 严格按经办、复核和授权程序履行职责;8、 退汇: 电汇/信汇的退汇, 只有在收到帐户行/解付行贷记通知或退款确认书后, 方可向客户办理退款手续; 票汇退汇, 只有在我行收到正本汇票后, 方可将款项退还客户;9、 款项汇出后, 如汇款人要求修改收款人名称.帐户或减额等, 须征得解付行同意后方可生效, 减额的退款手续按退汇处理;10、 修改增额, 按一笔新的业务处理;11、 我

8、行依据汇款人的申请,向汇票的付款行发出挂失及止付通知后,须待接到付款行已办理止付、并确认同意退汇的确认书后,才能办理给客户的退汇入帐手续。二、境内划转 境内划转是指境内汇出汇款,即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我国境内(含境内保税区汇款)、汇出的币种为外币的汇款业务,它包括同城转账和异地汇款。(一)主要风险点1、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划转;2、错划、漏划或延误划款。(二)风险后果1、可能被监管部门查处。2、引发与客户的纠纷, 造成我行信誉或资金损失.(三)防范措施1、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仔细审核客户提交的汇款申请资料;2、审查客户的划转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3、查实客户帐面资金情况, 做到先扣

9、款, 后划转;4、准确选择汇款方式、汇款路线和收款银行, 避免线路迂回造成延误;5、严格按制度要求,做好具体业务的复核和授权工作。三、汇入汇款 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收到国外银行汇入的款项并按照国外银行的汇款指示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业务。(一)主要风险点1、未能准确解付汇款;2、 未按规定审核和区分款项来源;3、 未按款项来源性质办理入帐手续;4、 未按规定对大额和可疑汇款进行申报;5、 错误退汇。(二)风险后果1、资金误入非收款人帐户被使用后无法追回,造成我行赔款;2、未按规定对款项来源、性质进行区分, 以及对大额可疑进行申报,被监管部门查处;3、 未办妥手续即行退款,造成我行资金损失。(三)

10、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汇款指示核对收款人户名、帐号相符后,方可办理入帐手续; 2、 对汇款指示不清楚或收款人户名帐号不符或其他难以从表面判断汇款所属等情况的,应先将款项转入我行暂收帐户,按照先行内、后行外程序查实后方予解付。具体可参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3、收款人不在我行开户,如汇出行明确指示收款银行,我行应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将款项原币划入收款人的帐户行,并收取相关费用;如汇出行未指定收款人银行,我行应及时通知收款人,确认收款人真实身份后,为收款人办理解付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4、严格按款项来源、性质办理原币入账或结汇入帐手续;5、 收到汇出行提出退汇(止付)要求, 如款

11、项未解付, 可办理退汇;若汇款已经解付, 应与收款人联系, 待收款人将款项退回,并书面授权我行办理退汇后,方可办理退汇;如收款人不同意退汇或仅同意部分退汇, 我行亦应如实通知汇出行, 等候汇出行进一步指示。6、若收款人主动申请退汇, 应填写“汇入汇款退款申请书”。我行在确认已收妥需退汇的原币资金后,与汇出行联系,按其指示办理退汇。或经查询后,仍无法解付的无头汇入款,我行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退汇费用从退汇款中扣除。第二节 托收业务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汇票(或同时附带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所承担的角色不同可划分为进口代收和出口托收业务

12、,根据托收单据中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托收的支付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款项能否收妥不负责任,因此,在托收业务中,我行所承担的资金风险较小,但办理业务时必须注意遵守国际惯例、国家外汇政策,并符合客户或国外银行的要求,认真地履行托收行或代收行应尽的义务。一、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是指国外托收行将单据寄往我行,要求我行代其向出口商提示单据并予以付款或承兑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叙作进口代收业务时,我行对所收到的代收单据必须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才能交给进口商;如果我行在付款或承兑前放单给进口商,或因单据保管不善造成遗失,则我行将承担客户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此我行在收

13、到单据后必须妥善保存单据,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正确地处理单据。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进口代收业务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一) 付款交单(D/P AT SIGHT OR AT XXX DAYS SIGHT)即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在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后才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1、主要风险点 (1) 未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2)未办妥付款手续即行放单给进口商。2、风险后果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3、防范措施(1) 认真审查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是否存在我行无法执行的事项, 如有, 要求托收行修改, 否则我行拒绝为托收行办理托收, 并将单据及时退还托收行。特别注意不得接

14、受汇票作成我行为付款人的托收委托;(2) 放单前, 必须要求进口商办妥有关全额付款手续, 包括足额的备付资金.进口付汇所需的手续如进口报关单,客户同意付款的确认书, 如进口商不在内, 须要求进口商提供等, 付款手续完备后, 方可放单给进口商. 放单时应办妥签收手续;(3) 如进口商要求部分付款或无偿放单, 应征得托收行的书面同意;(4) 客户未办妥付款赎单手续前, 我行应妥善保管好单据.(二) 承兑交单(D/A AT XXX DAYS AFTER SIGHT)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向进口商提示,在进口商承兑后即向进口商释放单据。1、主要风险点 (1) 不严格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

15、2) 未办妥承兑手续即行放单给客户。2、风险后果 被托收行追索, 造成资金和信誉损失。3、防范措施(1) 与付款交单(1)相同;(2) 验明进口商身份后,要求进口商在汇票背面批注”承兑” 或”ACCEPTED” 字样、付款到期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及单据签收手续方可放单;(3) 对外发承兑通知函电时, 应注意不得以我行名义承兑, 只能用付款人的名义承兑;(4) 承兑到期, 如进口商要求付款, 必须备妥付款资金。 此外, 我行还必须查实进口商是否在内, 否则, 须要求提供外汇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二、 出口跟单托收 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向国外客户收款的汇票及出口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寄往国外代收

16、行,并指示其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一)主要风险点1、 单据交接手续不清;2、 未严格执行托收人的托收指示;3、 选择了不恰当的代收行或误寄单据.(二)风险后果引起我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甚至造成我行资金损失。(三)防范措施1、 客户向我行交单必须随附客户交单联系单, 清楚注明委托事项; 如客户委托事项中, 某些我行无法办到的, 应要求客户修改;2、经办人员应对联系单的委托事项逐一审核,包括交单条件是否清楚, 付款人和代收行名址等. 同时应与实际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 金额. 、期限核对清楚,方可办理签收手续;3、 按客户提供的代收行名址寄送单据。如客户提供的代收行名址与

17、我行掌握的有出入, 应联系客户确认;若客户委托我行选择代收行,我行按以下原则选择:符合总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较好且与我行有过来往、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国家的银行;4、 准确缮制出口托收面函, 确保委托事项与客户的委托一致. 单据寄出前, 须认真核对邮寄的地址是否准确无误;5、 收到代收行对托收的任何情况反馈, 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委托人三、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托收,即收款人将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委托我行向境外银行办理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入帐方式不同,光票托收分为立即贷记和收妥贷记两种方式。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因票据伪造、变造、虚假背书等造成付款行拒付退票。(一)主要风险点

18、:1、选择了不恰当的代收行办理托收,延误收汇或增加托收费用;2、采用了立即贷记托收方式为客户办理托收后被代收行追索;3、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的手续不全或交接不清, 引发纠纷;4、我行在邮寄票据过程当中操作失误。(二)风险后果:1、我行须承担造成延误收汇或增加费用支出的过失责任;2、我行的托收款项无法追回, 造成资金损失。(三) 防范措施:1、要求客户在首次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逐笔填写“外币票据托收委托书”,清楚列明有关事项;2、选择信誉优良.在货币清算地的帐户行作为代收行;3、审核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并将票据正反两面复印留底;4、对资信实力不足的客户,如采用立即贷记方式办理托收, 托收收回款

19、项应待过了我行与代收行的协议追索期后方可进客户帐;5、票据寄出前,应仔细检查邮寄地址是否准确无误, 并与邮电部门办妥签收手续;6、托收款项收回后, 应严格按客户委托书上指定的帐户办理进帐手续;7、遇国外退票时,与客户办妥签退手续.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方式的结算特点是: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业务可能

20、产生的风险是由于对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信用的把握、有关文件的处理、操作程序、结算和帐务处理等方面出现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叙做信用证业务,除了防范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信用证真实性、信用证条款的把握以及对单据的审核和处理,防范因单据处理不当产生的操作风险,防止欺诈的发生;同时对一些特殊信用证的技术处理也应谨慎、妥当。一、 进口开证业务 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我行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出,我行即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即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且单据之间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得到进口商的偿付,我行作为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义务。由

21、于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面临较大的风险是进口商信用风险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前必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调查进口开证的贸易背景,落实保证条件;对收到的进口来单,一定要妥善保管,严格杜绝未付款/承兑而先行放单的行为;并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承兑或拒付。(一)主要风险点:1、未审查开证申请人的经营资格;2、未审查开

22、证申请人的资信和实力;3、未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4、 未严格审查进口物品的合法性;5、 开证申请手续不完善或我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开证申请人所要求的不一致;6、 对增额、期限延长等增大我行风险的修改,未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二)风险后果:1、因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被监管部门查处;2、被迫垫款, 造成资金损失;3、引发纠纷, 影响信誉和流失客户。(三)防范措施1、 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如企业不在“进口付汇名录”内,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2、 以全额保证金申请开证的,应将相应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专户;在信用证结清前不得提前支取和混用保证金资

23、金; 信用证允许一定增幅的,保证金及备付款项应按信用证最大金额落实;额度内开证的, 必须查清客户在授信期内有无不良记录, 如有, 不予免保开证;3、 从严审查贸易背景:掌握市场动态及商品的最新行情,防止进口商品价格过度偏离市场;属于管制或限制进口的商品,必须落实相关的许可证或批件; 补偿贸易项下的进口项目,应审查进口商提供的补偿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合同是否坚持了“条件对等、互相制约”的原则,防止因条件失衡,产品返销困难;对于以FOB、CNF成交的进口合同,开证前,应要求客户办好预约保险,防止进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造成出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正常的贸易周期合理确定付款期限,避免付款期限过长或过短,

24、造成企业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资金回笼后被企业挪用等情况,形成垫款;4、 仔细审查开证申请书, 如申请书上有自相矛盾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损害我行权益和信誉条款的, 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5、 对增额、付款期限延长等增大我行风险的修改,必须落实相应的保证措施;6、 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处理进口来单,避免卷入贸易纠纷;7、 对外付款时,严格按照寄单行的付汇指示付款,并认真做好复核把关工作;8、 办理转让信用证业务时, 需明确我行仅作为信用证的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转出金额期限商品数量等必须与申请书上的要求相一致;9、 办理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时, 必须注意把子证与母证的关系衔接好,避免两证脱节, 加大了子证的

25、开证风险.出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即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我行对信用证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及时通知给出口商;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我行对出口单据进行审核,并办理寄单索汇、收汇及结汇等业务。(一)信用证通知及撤证、退证的处理 信用证通知指我行收到国内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核实信用证有关条款后,将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客户。风险防范重点在于信用证真实性的确定和条款的审核,特别注意“软条款”可能带来的被动影响。1 主要风险点:(1) 对来证或修改真实性未作核实;(2) 未能完整无误地将信用证/修改通知客户;(3) 未办妥相应的签收手续;(4) 未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办理了撤证或退证;2

26、.风险后果:可能造成我行与客户之间的纷争,导致我行承担过失责任。3.防范措施:(1) 认真核对来证的印鉴/密押, 如有不符, 应一边通知受益人, 同时声明”印鉴或密押不符, 出货前请洽我行”, 一边向开证行查实;(2) 收到来证后应立即办理通知,不得延误; (3) 如将来证/修改邮寄给受益人,信封及其内容都须经过复核,防止错、漏寄;受益人自行来取,须证实来人身份,办妥签收手续;(4) 收到信用证/信用证修改,须审查其完整性,包括内容是否有短缺,修改是否连号等,如不完整,应立即电询开证行。(5)收到开证行主动要求撤证的通知后, 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同意撤、退证,必须书面回复我行,

27、 并将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修改(如有)退回;(6) 如果是受益人要求撤、退证的,必须要求受益人退回全套信用证正本及修改等附件, 并立即通知开证行;(7)办理撤、退证时应审查该证是否已经我行叙做打包放款。如是,应要求受益人立即归还我行打包款项。出口信用证审单、寄单与收汇 是指客户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运货物并缮制单据后,将单据提交我行,并通过我行审单、寄单并索汇的业务过程。1 主要风险点: (1) 未按国际惯例和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2) 未办妥与客户之间的交接签收手续;(3) 出单时未背批,导致信用证超额使用;(4) 不正确缮制寄单面函/索汇指示或邮寄单据, 导致收汇延误;2、风险后果: 导致收汇

28、延迟或收汇不着, 引发我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我行被迫承担过失责任。3、防范措施:(1)应审查所交信用证/修改的印/押是否已核符、是否生效。如信用证/修改的印/押未核符或未生效应及时告知受益人;(2)仔细清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份数是否相符, 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或修改有无缺号等,如单据份数不足或信用证内容不完整或修改有缺号,应要求受益人补足。 (3)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信用证条款仔细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如有不符, 应详细列明告知客户修改或由客户担保出单;(4)审单人员应在收单后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单据的审核。将暂时未能出单的单据应与其它单据分开保管,并经常翻阅以防压单;(5)单据审核完毕, 应及时在

29、正本信用证背面作背批。(6)审单时应审核信用证的背批记录,以确定信用证是否已超金额;(7)电告单据不符点,必须有受益人的书面授权;(8)按照信用证有关寄单、索汇要求办理寄单索汇手续;(9)寄单前,信封必须经过复核以确保封里封外内容无误,防止错寄;(10)向偿付行索汇时,应正确缮制索汇函/电,确保偿付行、开证行、信用证号码、索汇金额、付款指示以及信用证或偿付承诺所要求注明的其它内容正确无误;(11)遇开证行无理拒付时, 应据理交涉, 并将拒付事实及时通知受益人;(12)遇开证行或偿付行拖延付款时, 应及时催收交涉;(13)出口收汇登记时,应审查我行是否对该单据办理了押汇/贴现或打包贷款。如已押汇

30、/贴现或叙做了打包放款,收汇的款项必须先归还我行押汇/贴现或打包款的本金和利息后, 剩余款项方可办理给客户的结汇或入帐手续.第二章对外担保业务对外担保业务是指我行以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形式向境外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或履行责任时,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保函规定的条件向我行提出索赔,我行须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一经出具,在债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收到债权人符合条件的索偿,我行即无条件地代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或赔偿损失,因此,对外担保出具前,我行必须严格做好对业务的合规性、被担保人信用和对外担保的条款三个方面的审查。对外担保业务中我行可能面临的

31、风险主要有客户(债务人)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条款风险、反担保风险、政治法律风险及汇率风险等。其中来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是最大风险,为防范此风险,必须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切实落实有关反担保条件,同时仔细审核保函条款,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一、 主要风险点1、 对外担保项目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2、 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备或报批;3、 未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进行审查;4、 我行在保函中所承担的责任超出申请人对我行的授权。二、风险后果1、 担保项目不符合规定被监管部门查处;2、 由于我行承担的责任超出申请人的授权, 我行履行担保职责后无法向申请人要求补偿;3、 申请人资信实力不足,无能力偿还我行因履行

32、担保责任所带来的损失。三、防范措施1、 认真审查担保项目及申请人的资格,担保项目及申请人的资格应符合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法规及我行的有关规定;2、 已核给申请人有专项授信额度或申请人提交了足额保证金;3、 如属融资类保函在开出前应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如属非融资型保函,开出后应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限进行报备;4、 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保函申请, 对不符合我行开立保函有关规定, 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损害我行权益和信誉或条款之间有矛盾或措辞含糊不清的条款,应及时洽客户修改或澄清。5、 开出的保函须符合国际惯例, 并确保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申请人的申请委托相一致.6、 收到与保函规定相符的索赔文件,对

33、外履约付汇之前,应凭保函、索赔书、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逐笔报批类保函)或登记证明(余额管理类保函)等相关文件报外汇管理局审批,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对外担保履约付款。7、 严格按我行对外担保及现行的对外担保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保函业务。第三章结售汇业务结售汇业务是取得结、售汇(包括外币兑换)经营资格并经我行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各级机构进行的结售汇或外币兑换交易。结售汇业务包括结汇业务和售付汇业务。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主要面临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风险,因此防范重点在于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政策、我行规定和程序办理结售汇业务,避免因违规操作受监管部门处罚;合理制定并管理结售汇汇率价格也是控制并

34、减少我行资金损失的重要内容。第一节 结汇业务结汇是指我行按规定的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不同,结汇业务分为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业务。一、贸易项下(一)主要风险点1、资本项目售汇混入经常项目;2、未按规定出具或补制出口收汇核销联; 3、对于办理了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出口收汇,未预先办理还款手续,即为企业办理了结汇、入账。(二)风险后果1、未按照政策的有关要求将资本项下的出口收汇视同经常项目收汇办理有关结汇、入账手续,或未按规定出具或补制出口售汇核销联,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监管部门处罚;2、未办理偿还融资

35、的手续,即将收汇资金结汇、入账,导致资金被企业挪用,无足够的资金归还我行的贸易融资本息,我行将承担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应区分经常项目收入和资本项目收入,特别对于异常的大额收汇,应严格审核收入来源资料,避免资本项目收入混入经常项目收入办理结汇。2、注意企业收汇情况与其经营情况吻合。3、应严格出口收汇核销联的管理,包括应按要求出具核销联、不得重复出具核销联、执行核销联签收手续、按规定补制出口收汇核销联、务必收回错误出具的核销联;补制核销联客户须持补制申请经外管同意后我行方可为其补制,并在核销联上加盖“该核销联系补制请勿重复。”4、对于现钞结汇,网点须审核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

36、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后方可办理。5、对于已叙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福费廷等融资业务的出口收汇,应先偿还融资本息,并将余额办理结汇或入帐(或原币入帐后立即偿还融资本息)。6、对于从外汇账户结汇的,应认真核对支票印鉴。7、 进入结售汇系统操作时,应注意检查结汇汇率、出账/入帐账号、结汇金额、结汇性质等是否正确。贸易项下(一)主要风险点1、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现钞收入结汇手续;2、为非贸易项下收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风险后果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到监管部门处罚;(三)防范措施 1、对于非贸易项下收汇,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2、注意企业收汇情况与其经营情况吻合。3

37、、非贸易项下现钞收入结汇需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三、资本项下(一)主要风险点未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下结汇业务;(二)风险后果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到监管部门处罚;(三)防范措施1、对于资本项下收汇,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2、除部分地区当地外汇局已放开一定限额的资本金结汇业务外,其余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均需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3、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不得结汇。4、资本项下现钞收入结汇必须凭外汇局批准件办理。第二节 售付汇业务售汇是指我行按规定的汇率将外汇卖给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付汇是指银行根据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对外支付的业务。售付汇业务分为贸易项下、

38、非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业务。 售付汇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我行未能认真审核售付汇的相关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办理了售付汇业务,因此产生的风险后果是可能承担政策风险,遭监管部门处罚。对其风险防范措施,因不同的业务特点而不同。一、贸易项下(一)信用证/保函项下1、需查验并打印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2、按规定审核客户的承兑/付款通知书等售付汇材料,防止无业务背景购汇。对于因缺少货权凭证而出现不符点的,我行不得接受不符单据对外付款,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我行付汇,必须经外汇局批准;3、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4、需外汇局核准件或备案表的,应相应审

39、核核准件/备案表;5、对于开证时企业未能提供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登记表格的,应要求企业补充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等资料,如客户在购付汇时未能补交上述资料的,银行应于付汇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开证申请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调回相应外汇结汇,银行应当配合并监督开证申请人收汇;6、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或相关凭证时,应同时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7、售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8、必须认真核对客户提交的承兑/付款通知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确认客户已同意付款,确认购汇的真实性。进口代收1、需查验并打印企业名录

40、,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2、按规定审核付汇材料,对于需备案表的情况,应审核备案表;3、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4、银行在向进口单位核发“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或相关凭证时,应同时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5、售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6、必须认真核对客户提交的承兑/付款通知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确认客户已同意付款,确认购汇的真实性。(三)货到付款项下1、需查验并打印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及购汇申请书的印鉴;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是注意审核是否需提供

41、备案表、进口证明等;必须进入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报关单真实性、付汇后必须进行核注、付毕后必须结案并打印电子底帐;4、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5、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四)预付货款项下1、需查验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2、必须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是注意审核是否需提供保函。4、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5、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五)深加工结转项下1、需查验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42、2、必须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是注意审核是否需提供备案表、进口证明等。4、必须进入电子口岸系统核查报关单真实性、付汇后必须进行核注、付毕后必须结案。5、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6、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其中“是否保税区”应注明为Y。(六)先支后收转口贸易1、需查验企业名录,对处于催报状态的企业,签发“催报通知书”并由企业经办人员签收;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3、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3、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4、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其中“是否保税区

43、”应注明为Y。(七)境内划转代理进口款项 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材料,特别注意委托方应有现汇、收款人应有代理进出口权;1、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或支票印鉴。2、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3、汇款附言应注明“贸易、代理进口、原币划转”字样。(八)境内划转代理出口款项1、代理方和委托方应皆有结算账户;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或支票印鉴3、汇款附言应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4、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二、非贸易项下1、应按规定审核售付汇资料,特别是税务凭证包括(国税、地税证明材料);2、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3、注意审核业务真实性

44、背景,特别注意企业付汇情况应与其经营情况吻合;4、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5、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三、资本项目项下1、以现汇或人民币购汇还贷,我行须对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债务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其他资本项目项下的售付汇业务,必须审核外汇局的核准件。2、必须认真核对汇出汇款申请书、购汇申请书的印鉴3、售付汇正本资料应加盖“已供汇”章并按规定签批;4、付汇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以上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

45、作详见招商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及最新的外汇管理法规。第四章代理国外旅行支票业务旅行支票是指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发行的未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的一种定额支票,不包括我行代理的VTM卡等形式的电子旅行支票。代理国外旅行支票分为代售和兑付两项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操作风险,及业务人员未按照管理规定办理业务而带来的对银行信誉、资金等方面的影响。第一节旅行支票的预定、保管和领用一、 主要风险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旅行支票的拆封、核对、签收、登记、领用及出入库等手续。二、风险后果 一旦旅行支票遗失,将造成我行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应由有权人双签后对外预定;2、坚持双人拆封、核对、签收的原则;3、视同现金进

46、行保管、存放和办理出入库、领用手续;4、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对登记簿和结余实物换人复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并将结余旅行支票入出纳库箱保管。第二节旅行支票的代售一、 主要风险点1、 未按有关政策要求及行内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购买申请材料;2、 未收妥资金即将旅行支票售与客户;3、 未及时向旅行支票公司办理有关资金清算手续。二、风险后果1、 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监管部门处罚;2、 我行将承担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代售旅行支票时需按国家有关售汇、付汇的最新规定审核有关材料;2、应认真核对“旅行支票申请书”的印鉴;3、先借记客户帐或收妥客户资金后再将旅行支票交给客户,并让客户面签及在售出空白重要

47、凭证登记簿上签收。4、及时将销售单第一联送国际业务部门办理资金清算,以免因迟清算而被旅行支票公司扣罚息。5、应要求客户当面初签,并向客户说明有关注意事项;第三节旅行支票的兑付一、 主要风险点1、 对有疑问的或大额的旅行支票未经向旅行支票公司核对即办理了兑付;2、 对于票样以外的空白和转让的旅行支票办理兑付;3、 未认真核对客户的复签及旅行支票的有关要素;二、风险后果在上述情况下,我行为客户办理旅行支票兑付,将面临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应认真识别旅行支票的真伪,对有疑问的旅行支票或一次性兑付金额在5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应向旅行支票发行机构核对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已止付废票、伪票、

48、假票,应立即没收,并及时与旅行支票公司联系;2、对于票样以外的、空白和转让的旅行支票,不予兑付,只能办理托收;3、应认真核对复签(小币种支票应要求客户明确收账货币);4、 认真审查币别、金额,仔细清点张数。5、 应正反面复印留存备查并尽快对外办理托收。第四节旅行支票的挂失、补偿与注销一、 主要风险点1、 受理挂失未认真审核挂失人的资料并及时将有关资料通知发行机构;2、 未得到发行机构的授权,即办理旅行支票的补偿或办理了与丢失旅行支票不同币种的补偿或现金补偿;3、 未经旅行支票公司授权,即办理了旅行支票的注销手续;4、 办理旅行支票注销时,未按规定进行销毁。二、风险后果 1、我行将承担资金风险;

49、2、可能引发我行与旅行支票公司及发行机构之间的业务纠纷;3、未按规定进行旅行支票销毁的操作,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欺诈活动,给我行造成不良影响。三、防范措施1、受理客户的挂失申请时,应严格审核挂失人的资料,并将客户的挂失资料尽快通知发行机构,如发行机构向我行收取手续费,应按实向挂失人收取;2、必须在得到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后,方可办理旅行支票的补偿业务。原则上不做现金补偿及与丢失旅行支票不同币种的旅行支票补偿;应在新的销售单上注明“Refund Issue”, 并将有关旅行支票补偿业务的资料寄往旅行支票发行机构。3、必须等到旅行支票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时,应在正面和背面加盖

50、“CANCELLED”或“AVOID,按照空白重要凭证注销制度销毁旅行支票,并在注销证明书上签字,及时将签字盖章的注销证明书寄往旅行支票发行公司。旅行支票的具体操作详见招商银行代理国外旅行支票业务管理及操作规程第五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对外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担保提货、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和买入票据、国际贸易汇款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福费廷、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等。第一节 贸易融资的风险一、主要风险点:1政策和法律风险(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法律手续不完备);2市场风险(产品竞争力不强,市场波动较大);3信用风

51、险(企业流动性风险、财务风险、投资项目风险);4坏帐及垫款风险(企业无法及时归还我行融资)。二、风险后果因上述风险导致我行资金损失和对外信誉受到损害。三、防范措施1要求企业提交我行办理各业务品种所要求的相应的各类法律文件,有关文件的签章应与授信协议或预留授权印鉴相符;2依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审查的有关要求审查贸易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3严格审查贸易背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贸易关系、贸易产品有关方面是否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贸易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其行业变化趋势如何;(3)交易过程与结算环节。交易过程是否合理、手续齐全以及结算方式是否安全可靠;(4)单证条款。对申请或

52、规定条款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以此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条件,并提出合理的要求;4、办理具体的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与单证处理紧密结合。根据具体融资品种提出合理的叙做要求;5. 落实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包括办妥保证金入帐手续、落实保证条件、签订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设立额度使用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6、 加强过程管理;(1)贸易融资从授信、使用、监督至执行终结是个连续操作过程,管理工作必须紧跟业务进程,实现全过程管理;(2) 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化情况,检查是否有重大关联事项的发生,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根据有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3)具体的贸易融资业务发生后,信贷人员应

53、根据不同融资种类进行跟踪,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第二节 国际贸易融资各品种风险与防范一、 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以此取得短期的资金融通。该业务的最大风险点在于当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时,必须向我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后,银行才能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此外我行在办理此项业务前,还应对进口商的资信、经营情况以及进口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在发放融资款后注意跟踪款项用途,避免客户“假押汇、真垫款”和因

54、进口商品不适销对路造成不能及时归还押汇本息的情况发生。(一)主要风险点1、进口押汇的手续不完备;2、企业无足额的进口押汇额度或足额保证;3、进口押汇的金额、期限不合理;4、对进口货物销售的回笼货款监控不当。(二)风险后果1、资金风险。企业无法及时归还进口押汇,造成我行资金风险;2、法律风险。有关法律文本不全,易引起法律纠纷。(三)防范措施1、办理进口押汇业务之前,应要求企业办妥相应的押汇手续。否则,只能以信用证项下垫款处理。2、押汇前,应确认企业已核定并有进口押汇授信额度且额度足额,或企业能够提供足额的保证,方予以办理,防止资金风险。3、认真审核企业的进口押汇申请,押汇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进口

55、到单金额;4、为防止企业短款长用、两头融资,进口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对于信用证付款期限为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予叙作进口押汇,对于确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5、要求企业必须将回笼货款直接划转我行指定的账户,以备购汇还押,在押汇还款之前,不得挪用。二、 担保提货业务提货担保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保函。对我行来说,由于在提货担保函中订立了船公司因按我行要求凭保放货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我行承担的声明,因此一旦办理了

56、担保提货手续,担保行就存在着金额敞口和效期敞口的风险,一方面无论进口到单有否不符点,对议付行或寄单行丧失了拒绝承兑/付款;另一方面可能要赔偿船公司损失;因此办理担保提货,在严格审查进口商资信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落实保证金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主要风险点1、 客户申请办理担保提货的手续不完备;2、 我行办理提货担保后, 无法销保;3、 客户提走货物后,无能力支付我行担保项下款项.(二)风险后果1、办理担保提货业务以后,我行失去对担保提货项下不符的进口到单对外拒付的权利,如保证措施不足可能导致我行代垫资金;2、由于我行不了解贸易背景及货物的真实价值,办理非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担保提

57、货业务,易使我行陷入纠纷或承担资金风险;3、提货担保函换回之前,我行担保责任无法解除,资金风险大;(三)防范措施1、办理担保提货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原则上我行只受理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品的提货担保业务;(2)特殊情况,如需受理其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申请,必须按行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妥相应的手续;(3)不受理非全套海运提单的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申请。2、要求客户提交完整的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有关手续;3、按照贸易融资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单据;4、签发提货担保函前,应要求客户提交全额保证金或办妥足额的担保、抵质押手续;如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

58、预先出具付款/承兑确认书;5、装船单据到我行后,应尽快办理销保手续,即以正本提单将我行的提货担保函换回,终止我行的担保责任。若因船公司原因无法销保的,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归档管理。6、提货担保函签发之后,在合理时间内我行未收到提货担保项下相关单据的,我行应及时查询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业务风险。7、提货担保函签发后一个月内仍无法办理销保手续的,有关人员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三、 打包贷款 该业务是指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凭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打包放款主要面临的风险在于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和对信用证开证行资信

59、和信用证条款的审查,另外在办理过程中也应注意严格按照我行规定程序办理,特别是要控制融资比例、期限,加强贷后跟踪,监控融资款项专款专用,并保证留存信用证正本,确保出口商在我行交单。(一)主要风险点1、申请人利用出口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2、申请人资信实力不足, 无法履行信用证;3、开证行的资信欠佳,开证行所在地区或国家政治不安定;4、信用证中含有无法满足的软条款,或存在指定由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条款;5、打包贷款的金额、期限与信用证的金额、期限不匹配;6、放款后未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货款的回笼进行有效的监控。(二)风险后果申请人无法及时归还打包贷款,我行面临资金风险。 (三)防范措施

60、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向开证行查询;2、对于非经我行通知的信用证,如有必要,我行应向通知行查询,该信用证的修改情况,确认所有修改已提交我行,防止信用证的金额已减少,而我行仍按原证金额受理、放贷;3、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外销和内购合同,如有必要,还应实地考察生产厂家,调查厂家的生产、履约能力,确定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出口产品为许可证产品,还应调查和落实许可证的真实性;4、打包贷款放款时可直接付给厂家或采用票据放款的方式,确保专款专用。5、对于资信不好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原则上不予办理打包贷款,如要叙作,应要求第三国有实力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

61、6、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要求申请人(受益人)联系修改信用证条款。7、信用证项下的修改应事先征得我行同意。8、打包贷款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9、根据备货、出运的实际所需时间合理确定打包贷款的期限。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总放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10、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原则上应根据分批装运的金额,分批放款,有利于监控、确定还款来源,特殊情况下,如客户需一次性购买信用证项下备货所需的所有原材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发放,但必须严格进行资金使用和货款回笼的监控;11、如打包贷款后发生信用证改证减额,我行应要求出口商及

62、时归还已减额部分相应的放款本息,必要时可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中扣回;12、打包贷款的展期申请,应以收到相应的信用证展期修改为前提,并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13、放款后,经办人员应检查申请人的用款情况,催促其按时出运交单;14、申请人出运交单至我行后,我行应建议申请人(出口商)叙做出口押汇,并将出口押汇所得款先用于归还我行相应的打包贷款本息,将风险度较高的融资业务置换为风险度较低的融资业务。四、出口押汇该业务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办理该项业务的重点和风险点在于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出口商资信的和开证行资

63、信情况的掌握。办理出口押汇时,必须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审单原则审核单据,对于单证相符单据,在办妥有关行内手续后可以进行押汇;对于单证不符单据,应落实相应的保证措施后方可予以办理。(一)主要风险点1、出口商资信不好;2、对于有疑问的信用证,押汇前未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3、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4、开证行资信差;5、开证行所在的国家、地区政局不稳或外汇管制严厉,不能安全收汇;6、采用收汇后的出口押汇收息方式,押汇金额达到发票金额100%;7、押汇后,未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单证遭国外银行拒付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交涉措施,减少或挽回我行损失。(二) 风险后果因出口押汇项下单

64、证收汇不着,使我行面临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向开证行查询。2、对于开证行资信差,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或外汇管制严或信用证中有增大我行收汇风险条款的信用证,只能叙做单证不符的出口押汇。3、办理单证不符的出口押汇业务前,应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仅对客户在我行业务记录良好,已办理过多笔相似的出口结算业务(相似是指各次业务往来中,贸易对手、货物、贸易方式基本相同。)或该客户已购买了相应的出口信用保险且有关赔款等权益已转让给我行,方可予以办理单证不符的出口押汇业务。4、非我行差错情况下,出口索汇遭开证行正当拒付,我行应通过从

65、出口商账户扣还等渠道尽快向出口商追索已垫付的货款及因此发生的利息和费用。5、如出口索汇遭国外银行无理拒付,结算人员应与信贷经办人员及时沟通,一面向受益人追索货款,一面向国外银行据理交涉,争取尽早解决争议。进口代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进口代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叙做进口代收押汇就等于意味着承担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其。因此我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应重点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业务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在授信额度内予以办理,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一

66、)主要风险点1、无真实贸易背景,利用进口假单据付汇,逃套国家外汇;2、进口商品为市场热炒、“三废”或走私商品;进口商品的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可能导致货物滞销;4、进口商品非进口商自用的情况下,被代理方或国内买家实力、信誉差,不按时付款;5、未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办理有关的备案手续;6、进口货物出运前未及时办理保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7、未对进口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认真的调查、评估、授信,未要求进口商提交相应的担保、抵质押物,有效地防范进口押汇风险;8、进口押汇发放后,未对进口货物销售的资金回笼进行有效的监控,货款收回后被进口商挪用。(二)风险后果1、有关付汇收续不符合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我行

67、可能遭监管部门处罚;2、因进口货物滞销等原因,进口商无法按时付款,我行面临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通过向货物的承运人或运输代理公司查询运输单据及运输工具的真实性或查看到港货物等方式,认真审查进口代收项下贸易背景真实性;2、充分掌握市场动态及商品的最新行情。对客户的主营业务充分了解,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市场的供求情况及价格波动情况,防止进口商品的价格过度偏离市场价格,商品供大大过于求,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可能滞销,货款回笼困难;3、对非常规经营产品或市场热炒产品等不应予以办理进口押汇;4、认真审核内销/代理合同,了解国内买家/被代理方的付款方式、资信以及资金实力情况。如付款方

68、式不利于我行,买家资信差、实力弱的,原则上不应予以办理进口押汇。5、如无法实地察看货物,以CNF、FOB成交的,应要求申请人(进口商)提交有关保险单,确认在装船时货物已投保,防止货物未投保,已在途中灭损,我行仍为其办理进口押汇。6、申请人如果未有足够的进口押汇额度或无法提供足值担保或抵押物,不应予以办理进口押汇。7、指定专人监控货款的回笼。要求企业必须将回笼货款直接划转我行指定的账户,以备购汇还押,在押汇还款之前,不得挪用。六、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69、。出口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我行在办理此类押汇后会主要面临资金风险,因此办理出口托收押汇应侧重审查出口商资信和出口商品的市场情况,对押汇总金额予以控制,并将此额度纳入授信额度管理。(一)主要风险点1、出口商提交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假单据骗取资金;2、出口商品的销售不畅、质量存在问题;3、押汇的比例过高;4、出口商资信、实力差,还款保证不足。(二)风险后果进口商拒付或未按出单金额全额付款或国外银行扣费太高,出口商无力还款,我行面临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认真调查出口托收项下出口贸易的真实性,调查评估出口商的经营状况,对出口商作出授信,原则上仅对信誉好的老客户并在授信额度内叙做出口托收押汇。2、对

70、于价格极易变动的热炒商品、滞销商品,易引起贸易纠纷的商品,不应予叙作押汇;3、尽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信誉较好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证明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已经过检验,符合要求。4、押汇的金额不应超过单据金额的90%,以防收汇时因国外银行扣费,收汇不足以归还押汇金额;5、要求出口商应及时通知我行进口商与其协商降价情况,以防降价后,进口商付汇减少,导致出口收汇不足以归还我行出口托收押汇。6、如出口商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赔款权益应转让给我行。七、票据贴现、票据买入票据买入是指我行应收款人的要求,买入非我行解付的合格的银行即期汇票或本票,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贴息并将余款付给收款人的融资业

71、务。票据贴现是应收款人要求,贴现/买入已承兑的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贴息并将余款付给收款人的融资业务。我行办理此项业务主要面临出票行/承兑行信用风险和票据本身风险,因此在办理业务时要求买入或贴现票据的出票/承兑银行必须已获我行同业银行部授予额度,贴现的票据还必须为银行承兑的汇票,票据本身为合格票据。(一)主要风险点1、票据为假票;2、出票行/承兑行资信不佳,所在地区政局不稳,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二)风险后果票据项下收汇不着,我行将面临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1、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对大额票据应以加押电文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查询; 2、票据票面要素完整、合格。应包括票据号、金额、出票人名

72、称、承兑人名称、日期、印鉴及签字等要素,金额大、小应相符,票面未经涂改;3、申请人(收款人)的背书应与票据抬头人一致;4、票据未过期、未经背书转让过;5、原则上票据的承兑行/出票行已经总行同业部授予同业授信额度,且贴现/买入时,额度足额;6、对于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出具的汇票不办理贴现/买入。以上各项贸易融资产品的具体操作参照我行贸易融资的有关规定。国际贸易汇款融资国际贸易汇款融资是我行对企业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项下的应收、应付货款提供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出口汇款融资和进口汇款融资两种方式。该种融资方式是一种无

73、货权单据质押的贸易融资,我行主要面临其风险度高于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等有货权单据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因此在审批过程中,要着重审查业务的贸易真实性背景、客户履约实力和综合还款能力。汇款融资纳入授信额度管理。(一)主要风险点申请人的实力差、还款能力弱。(二)风险后果申请人无力及时还款,造成我行资金风险。(三)防范措施 1、对申请人(进、出口商)的资信要求应高于进口代收押汇或出口托收押汇我行仅对资信特优、实力特强,符合我行综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办理此类融资。除了此笔出口收汇款外,申请人还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归还我行融资。2、经办行部应加强相应出口收汇和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的跟踪,确保出口收汇或进口货物销售回笼款

74、项首先用于偿还我行汇款融资;3、具体操作应遵守招商银行国际贸易汇款融资管理暂行规定。九、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以贴现票据的形式买断出口商/卖出行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业务,或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全部承担/出让或部分承担/出让应收账款项下风险并获得收益的业务。福费廷是一种特殊的远期的、无追索权的、固定利率的、有银行担保的出口融资方式。叙做该业务后,我行即承担了收取出口商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因此面临着银行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利率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但其中最重要的风险是对票据贴现的业务处理。因此我行在办理业务过程时,必须熟悉我行出口商对方客户所在国家有关对汇票、背书、保函等有效性

75、的法律规定;必须审核担保人的资信并进行额度监控,注意防止欺诈;还要注意规避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和汇率、利率风险。(一)主要风险点1、票据为假票;2、福费廷项下票据/信用证含贸易欺诈;3、有关交易的手续不完整;4、福费廷的报价不合理;5、担保行/付款行资信不佳,所在国家政局不稳,外汇管制严厉。(二)风险后果1、我行买入票据或参与票据项下的风险时,如票据付款到期,无法安全收汇,我行将面临资金损失。2、我行卖出票据,如报价不合理,我行将可获得的收益将减少或损失。(三) 防范措施1、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对大额票据应以加押电文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查询; 2、票据票面要素完整、合格。应包括票据号、金额、出票人名

76、称、承兑人名称、日期、印鉴及签字等要素,金额大、小应相符,票面未经涂改;3、票据未过期;4、如为一级市场的交易,出口商提交的票据应未经背书转让过;5、了解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背景,确认贸易背景的真实性;6、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原则上不予叙作;7、票据项下的出口商品不应为进口国限制进口的货物;8、我行从其它包买商处买入票据或进行风险参与时,应确认担保行/付款行在我行有足额的同业授信额度,进行风险参与时,还应确定卖出行在我行有足额的同业授信额度;9、根据我行的筹资成本、承担的风险大小、长短以及应获取的收益等因素,合理地对外报价或接受报价;10、应办妥相应的交易要求的有关手续,防止产生纠纷。具体操作参见

77、招商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定。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在货物出运后,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从而获得我行按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给予的资金融通的业务。目前我行开办的该业务适用于以跟单托收(D/P,D/A)和跟单信用证(L/C)为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对优质客户可考虑放宽到赊销(O/A)方式。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国外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外政治风险,并未涵盖出口贸易涉及的所有风险,并且对还款来源的保证排在出口收汇、出口商自有资金之后,保险公司的赔付只作为最后的还款保障,保险程度有限。该项业务的最大风险点来自

78、于出口商资信情况以及对出口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此我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加强对出口商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保证条件等情况的调研和监控以及对出口商的投保情况、出口交易的贸易背景等情况的审查。(一)主要风险点1、出口商资信不好,实力不强,进口商拒付时,无力还款;2、由于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导致对方进口商拒付,保险公司拒赔;3、由于出口商违约、违法,未履行出口信用保单所规定的义务而发生损失,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二)风险后果 进口商拒付,且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如出口商无力还款,我行将面临资金损失。(三)防范措施1、认真了解出口商的资信、实力及履约能力,办理融资前,应对出口商核定授信额

79、度;2、对于价格极易变动的热炒商品、滞销、残次等易引起贸易纠纷的商品,不予叙作;3、尽量要求申请人提交信誉较好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证明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已经过检验,符合要求。4、审查出口商的投保情况,并于放款前办妥赔款权益转让我行的有关手续。5、信保融资发放之后,要加强对相应出口收汇的跟踪与监督,以确保出口收汇首先用于偿还我行信保融资。具体操作见招商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管理规定。出口保理项下融资出口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从出口商(销售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境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销售分户账管理、债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及贸易融资等综合性服务的业务。目前我行开

80、展的出口保理业务仅限于以赊销(O/A)为结算方式,发票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的货物出口贸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应收帐款收取、出口贸易融资、买方信用担保和销售帐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主要体现于供应商的经营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外汇风险以及对应的保理商的信用风险,风险控制的重点主要在于对进出口商履约能力、商业资信的评估与判断以及对国外进口保理商资信的评估和把握,在叙做保理业务之初,要对出口商和进口保理商进行资信调查,通过事前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保理业务当事人符合保理业务的各项要求,将该项业务的风险点减少到最低。(一)主要风险点1、因出现贸易争议,进口商拒付,进口保理商解除担保付款责任;2、

81、进口保理商资信差,未及时、妥善地履行担保付款责任;3、出口商资信不好,实力太差,在出现贸易争议时,不能及时归还我行融资;4、未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等工作。(二)风险后果1、未出现贸易争议,进口保理商不履行担保付款责任;或出口现贸易争议,进口保理商解除担保付款责任,出口商不能还款时,我行都将面临资金损失;2、未按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我行将承担政策风险,可能遭到监管部门处罚。(三)防范措施1、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融资的出口商,必须符合在我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条件;见招商银行出口保理管理暂行规定。2、出口商凭以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必须

82、符合出口保理项下转让给我行应收账款的有关条件,并在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定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内;3、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有关要求;4、与我行合作的进口保理商必须实力雄厚,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对债务人的资信评估能力、应收账款催收能力以及防范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并经我行核定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商在与我行进行业务合作前,必须与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我行对进口保理商的去委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5、严格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为出口商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具体操作详见招商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第三节 国际结算和贸

83、易融资业务的档案管理一、风险点:遗失业务档案或残缺不全。二、风险后果:1、 影响业务的正常办理;2、 遇客户查询时无法满足, 影响我行的形象;3、 发生业务纠纷时,无法取证。三、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我行国际结算制度要求对业务档案进行归类和管理。第四节 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的欺诈及其防范由于信用证跨国、跨地区交易的特点,贸易对手情况比较复杂,其真正的资信情况较难掌握,而银行的信用中介作用主要通过单据、票据、保函以及及其他有关文件来实现,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很难实地追讨债款,即使发生诉讼,由于涉及法律背景不一,取胜可能性难以把握,因此容易产生欺诈。一、 常见欺诈方式1. 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在国

84、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是一种主要结算方式。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开立,并由其承担付款义务,从而是进出口双方都能获得信用保障。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只要出口商提交了表面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银行必须付款。诈骗分子利用信用证业务这一特点,伪造业务单据和虚假资料,如伪造海运提单、检验证书等主要单据以及在真实单据中加入虚假资料或非法更改,包括对运输单据的倒签等。2. 利用假信用证欺诈。这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诈骗方式。诈骗分子往往采用假印鉴、假密押的办法,通过开立假信用证,包括伪造开证行印鉴信开假信用证,盗取开证行密押开立电开假信用证,诱使出口商贸然发货,并按照信用证上提供

85、的假地址寄单,从而使诈骗分子轻易取得货物,以骗取银行融资、受益人预交费用和货款等,使出口商和银行遭受损失。3. 利用假票据进行欺诈。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对一些资信不了解的进口商有时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结算,货款收妥后,方进行发货。在这类业务中,诈骗分子往往采用假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有的出口商由于缺乏金融常识,认为收到了银行票据即为收到货款,随即发货。但待通过银行办理光票托收落空时,才发觉上当受骗。这类诈骗的背景交易通常是出口商出口数量少,但价值高的商品,而且运输方式大多为空运。由于航空运输提单是随装运的货物直接送交收货人,这样诈骗分子在出口商办理票据托收的时间,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提取货物后逃遁

86、。4. 诱骗银行出具银行信用文件,如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这种欺诈往往是与所谓的筹资活动联系。目前在中国引进外资资金时,有的诈骗分子利用引资为借口,声称只要银行出具一份保证书、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文件,即可从国外引进巨额资金。国际上的诈骗分子往往利用发展中国家需要大量引进外资的特点,不断进行这类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诈骗活动。5. 在开立信用证上做文章,具体表现为:(1)两个属于同一个股东或串通好的公司相互开立信用证,并无实质交易,以骗取资金为目的。进口商承兑信用证后,出口商将信用证款项贴现,并将其存入进口商帐户,用以偿还到期信用证款项。这样不仅可以支付较低利息,又可长期套用银行资金。(2)代第三者

87、开证:通常是银行根据与本行有业务往来的代理人提供的保函或安慰信,代该代理人的关联公司对外开立信用证,但该代理人并不了解交易背景,一旦交易出现问题,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便是代理人倒闭,银行承担损失。(3)滚动开立信用证,如申请人以存款抵押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一远期信用证,收益人为自己或同伙公司,该同伙将信用证贴现后将贴现款存入银行,这种虚假增长的存款使银行对申请人资信审查失去警惕,降低了对开证保证金比例的要求,申请人借此开出更多的远期信用证,如此反复,申请人帐户存款增加,便携款而逃,使银行遭受损失。6. 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诈骗,包括利用伪造贸易合约、利用自己开设的运输公司提供货运单据,公司之间相互开证,

88、利用软条款信用证等;7. 通过提交次货、假货、垃圾货等诈骗,如夸大货值,引进降价货,抵押品价值大幅下降等。8. 利用软条款信用证欺骗银行叙做打包放款,银行对收到的信用证条款审查不严,便对出口商叙做打包放款;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银行承担损失;二、 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经常进行自查、检查、稽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 银行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定期评估客户,按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同时还应了解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对手的情况;3. 通过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包括授信的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监控,对条款的审核和处理等;4. 加强对各类相关信息的

89、关注,如各国经济贸易情况、商品市场情况、货物运输情况等;5. 办理融资时尽可能掌握货权,并收取尽可能多的保证金,对高风险的信用证要收取100%保证金。以上风险防范措施中提及的我行及监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如有新的规定,应根据新的规定相应调整。案 例案例1不严格按照客户委托办理业务 A公司向某分行申请开立一远期60天的信用证。申请书上明确:远期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计息期为承兑日至付款日按三个月LIBOR+0.75%计算.分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延期付款的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未明确利率和计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不久收到国外来单。来单面函的金额为发票金额+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从寄单日至实际付

90、款日计收,利率按三个月LIBOR+1%。单证表面相符,分行将单据提示客户承兑,客户不同意承担多收部分的延期付款利息。此案例银行应吸取的教训:银行应严格依照客户的开证申请开出信用证,对于不合理条款应在开出信用证前洽客户修改。案例2 开证担保不足S公司在某分行有100万美元开证额度,由B公司担保。S公司申请开立了一金额为100万美元的信用证,允许10%溢短装。后来单金额为110万美元。由于S公司无力支付款项,分行转向B公司追索110万美元。B公司称自己承担的担保责任仅为100万美元,超额的10万该公司不予承担。此案例银行应吸取的教训:开证行在开证前应落实相应足值担保措施。特别注意在存在溢短装条款的

91、情况下,应按最大金额落实担保、保证措施。案例3误寄单据形成风险 2001年10月8日,受益人向我某分行提交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USD52880.00。信用证开证行为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TOKYO.限制我行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0月13日,到期地点为开证行的OSAKA分行。此外,信用证还规定1/3正本提于装船后3 天内由受益人径寄开证申请人。 经审核单据无不符点,分行按要求办理了议付并于议付当日以快递方式对外寄单。10月13日分行收到开证行即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 TOKYO来电称:“今收到贵行BP NO。X

92、XX,我行L/C NO。XXX项下的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单据须寄往我OSAKA 分行。请来电指示, 单据是否许代转我OSAKA分行”。 经查,寄单面函及快递运单上的收单人均显示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 TOKYO 的地址。显然,有关经办人员在缮制寄单面函和填制快递运单时没有注意到信用证规定的寄单要求而造成误寄单据。分行立即去电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TOKYO,请速将单据转寄该OSAKA 分行。 10月15日开证行OSAKA 分行来电拒付,不符点为:信用证逾效期。后受益人告知: 申请人已凭1/3提单提走了货物, 因市场价格

93、下跌, 要求折价, 受益人不同意, 所以以逾效期为由提出拒付。此案例银行应吸取的教训:寄单行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寄单,单据寄出前,应认真复核,确保无误,防止错寄。案例4 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打包贷款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象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

94、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拖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案例5 信用证出口押汇纠纷案 1995年3月15日,某银行办理了一笔出口远期付款信用证业务,期限为提单后60天,金额为USD75,245.14。该行审核单据相符后寄单开证行,于4月10日收到开证行承诺付款通知,付款到期日为5月2日。应出口商要求,该行于4月17日为其出口押汇计USD66820.63。然而,5月2日开证行来电,声称由于货物问题,在申请人要求下,当地法院止付了此笔付款。该行认为,开证行属无理拒付,按照国际惯例,开证行承兑后到期应无条件付款,但开证行仍坚持拒付。与此同时,考虑到押汇可能出现的风险,根据与出口商的约定,该行从出口商帐户将押汇款扣

95、回。96年10月,出口商起诉该行,认为该银行既然接受其单据,就应有责任要求可证行付款,而不应扣划其帐户。12月10日,当地中级法院判决该行返还其扣划的全部押汇款项,理由是该行既然通过出口押汇获得了原告的全套出口单据,即物权凭证,理应向开证行索要信用证款项,而该行在没有返还原告抵押品的情况下,从其帐户扣走已押汇的款项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的败诉,反映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第一,该信用证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属开证行/付款行直接对受益人的一种支付承诺,开证行并没有邀请任何银行进行议付,而该行主动对出口商进行押汇只能视为一种单方面行为,与开证行无关;第二,该行应认真调查开证行资信及其当地法律常识,此案的开证行是一家意大利银行,信誉不好;第三,该行如叙作出口押汇,必须完善相关的手续和协议,如此案押汇协议中规定“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权资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质押给乙方”,作为质押品,应是有价值的债权,而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议付行控制不了债权,也不可能将全套出口单据退还给出口商;出口商正是利用自己对国际惯例的了解,钻了这个空子,诱导法院作出不公正的裁决,直接导致了银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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