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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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青海一实习生遭意外成植物人引发劳动争议3 月 21 日,王永贵夫妇一走出法院,泪水就止不住地涌出眼眶。他们终于拿到了为儿子讨回 公道的判决书,然而,这一喜讯儿子却无从得知。两年前,他们年仅 24 岁的儿子王学明,在实习 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中变成了植物人。2001 年 6 月,王学明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 月份他前往平安县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 作。医院安排王学明

2、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2 年 4 月 8 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王学明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 不慎从 2 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该院立即决定送省医院抢救治疗,并从收款室中借款一万元。经抢救治疗,王学明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噩耗传来,王学明的双亲几乎昏死过去。在接下来长达 5 个月的治疗中,每天,他们守护在儿子床前,一遍又一遍地呼唤。他们试图 用爱来唤醒儿子,但这一切都是徒劳。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在西宁某银行工作,母亲一直没工作,王学明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 昂贵的医疗费不是王永贵一人的工资所能承受的,无望的父母只得于 2002 年 9 月 10

3、日将儿子接 回家中。出院时他们尚欠医院 6 万多元医药费。王永贵多次找到平安县中医院,要求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屡遭拒 绝。平安县中医院不但不支付剩余医疗费,也不承认与王学明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是工伤。2002 年 12 月,王永贵向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王学明为工伤, 并支付全额医疗费、护理费、工伤福利待遇等共计 65 万多元。2003 年 3 月 25 日,劳动仲裁庭裁决平安县中医院为申诉人支付共计 31 万元的医药费、伤残 怃恤金等,并要求被诉方于 2003 年 4 月 10 日前一次性付清。4 月 9 日,平安县中医院以王学明不属于工伤,应该属

4、于民事损害为由,将一纸诉状告上法 庭,要求法院撤消仲裁庭的裁决,按民事损害给予判决。平安县法院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委托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学明是 否属工伤要求给予答复。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复函答复:王学明经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认定为工伤。据此,平安县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26 日当庭宣判驳回平安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随后

5、平安县 中医院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王学明与平安县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 上的劳动关系。海东中院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 2003 年 4 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 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据此,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原判。临时雇工受伤同样受法律保护案例 申诉人张某于 2003 年 8 月 9 日被被诉方某塑料制品公司雇佣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 进料工作。上岗前,被诉方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也

6、未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岗位培 训,只是派一个当班的班长告诉申诉人该干什么活。2003 年 8 月 19 日下午 4 时,张某在加工塑料 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被诉方某塑料制品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向被诉方要求 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被诉方坚持认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 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张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诉,要求被诉方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仲裁结果 仲裁委立案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 号

7、企业职业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张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张某的要求符合试行办法的 规定。被诉方以申诉人张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此裁定被诉方某塑料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张某各项工伤待遇 23608 元,案件仲裁费由被诉 方承担。评析 一、 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 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 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杜绝和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但在现实 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往往很少对

8、其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是“招之 即来,来即上岗”,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等事故一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双受损。本案中,被 诉方招用张某后,在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二、 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在进料操作中,没有用进料工具操作,而 用手直接进料,对造成工伤事故应负一定责任,但我们国家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 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是否违反了损伤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

9、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三、 临时雇工“工伤概不负责”有悖于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 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 1 号一文中,第二款指出:“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 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劳动部劳险字1992 27 号复函也指出:承包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可见,无论是临时雇工, 还是正式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落实工伤待遇时,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

10、平等的法律保护。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裕隆雨伞厂、香港裕隆企业公司诉汤永劳动争议纠纷案案 情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裕隆雨伞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田头村。负责人吴仕芬,厂长。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裕隆企业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荃湾角街 66-82 号。负责人陈煌煌。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斌,男,1969 年 1 月 16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系坪山 裕隆雨伞厂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永,男,1976 年 5 月 5 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黄圩乡人。委托代理人陈思荣,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一审诉称,被告汤永于 2001 年 11 月 2 日受

11、聘到原告坪山裕隆雨伞厂,试用期 2 个月。 11 月 12 日 18:20 分,被告在未到上班时间和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机器并严重违反安 全操作规程,导致左臂被机器绞伤,这一切都是被告有意造成的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为此 支出的医疗费 12389 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 3690 元,护理人员工资 2700 元均应由被告负担。 2002 年 3 月 13 日医疗终结后,原告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上班,4 月 8 日,被告到 人事部办理了自愿离厂手续,离开了工厂。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承担工伤辞退费和工伤 医疗期间的工资,我们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不在工作时间

12、内擅自开动机器蓄意 造成事故,不应享受工伤待遇;2、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医疗费 12389 元、生活费 3690 元、护 理人员工资 2700 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待遇。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我工伤辞退费 15360 元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4684.8 元。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裕隆雨伞厂是

13、被告香港裕隆企业公司 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汤永于 2001 年 11 月 2 日受聘到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裕隆雨伞厂, 任职五金部员工,月薪为计件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 年 11 月 12 日,被告在工作中受 伤。经过医疗终结后,2002 年 3 月 13 日,深圳市龙岗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龙岗鉴定小组鉴定 被告为伤残九级。2002 年 3 月 20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深社保伤偿字(2002)02031506 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被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2 年 4 月 8 日,被告书面向 原告提出辞职,原告同意,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原

14、告没有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和工伤辞退费,被告遂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2 年 6 月 26 日, 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仲案字(2002)第 F035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期间 的工资 4684.8 元和工伤辞退费 15360 元。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又查,被告从受伤之日到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共计 4 个月零 2 天期间,原告没有支付被告工资。以上事实,有 2001 年 11 月 2 日的聘工合约、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表、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2002 年 4 月 12 日的离厂单、深龙劳仲案字 (2002)第 F035 号仲裁裁决书等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证实。龙岗法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过社保机构鉴定后确认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 遇。原告诉称被告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 费、生活费、护理人员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已经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原告应当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社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 2000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0 元的标 准及被告九级伤残的情况计发被告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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