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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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 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 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 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 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 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 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 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

3、上 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 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 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 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 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

4、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 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 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5、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 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 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 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 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

6、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 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 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

7、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 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 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 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8、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 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

9、 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 3 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 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 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10、。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 3 条 和第 4 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

11、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 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 意见第 5 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 6 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可予准许。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 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

12、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 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 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13、,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巩固婚姻感情;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 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

14、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解程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 26 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司 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 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 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 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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