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9333829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108.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培训手册 推荐(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信贷)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第一篇 信贷基础知识(一)信贷基础知识(一)贷款基本知识1、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2、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一)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为主;(二)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安全度相对较小;(三)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社员贷款优先;(四)贷款种类以短期贷款为主;(五)信贷服务比较灵活。3、按期限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指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二)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4、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1)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

3、的贷款。(三)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5、按银行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的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一)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二)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三)特定贷款:指经国家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6、

4、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四将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规定为:(一)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扣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二)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 年(含 2 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到 2 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三)呆账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 号)第四条贷款种类的认定条件规定: 贷款呆账系指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

5、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4)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5)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6)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7、贷款期限是如何确定?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 10 年,超过 10 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8、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

7、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9、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定?贷款利息如何计收?贷款通则规定:(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

8、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10、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

9、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就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 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抵于国家规定的投资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二)农户申请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信誉较好;2、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3、还款来源较强;4、有相应担保措施。11、

10、借款人权利、义务和限制有哪些?(一)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二)借款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的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

11、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

12、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12、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后,应在多少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贷款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13、对贷款人的限制有哪些?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多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

13、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

14、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14、不良贷款的监测和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一)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二)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三)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

15、的冲销;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未经国家批准,贷款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15、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一)实行主任负责制;(二)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三)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四)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五)建立和建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六)建立离岗审计制。16、借款人出现哪些情况,贷款人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

16、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从事投机经营的;(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的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17、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如何提取?贷款呆账如何处理?从 1996 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 10的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