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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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2003 年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年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法学专业(专升本)入学考试辅导光盘整理文字资料法学专业(专升本)入学考试辅导光盘整理文字资料法学专业(专升本)考试参考书:法学专业(专升本)考试参考书: 英语科目英语科目: 英语考试参考书 (专升本入学考试参考丛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组 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 年 8 月第 1 版) 。 民法科目:民法科目: 民法考试参考书 (专升本入学考试参考丛书,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 年 8 月第 1 版) 。 刑法科目:刑法科目: 中国刑法论 (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杨春洗

2、、杨敦先主编,北京 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 年第 2 版重排本) 。本文字材料也可以从网上下载:本文字材料也可以从网上下载:http:/http:/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整理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整理 2003-5-282003-5-28 民法民法考前辅导考前辅导 主讲:王轶 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一部分 总论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自由原则) ;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 (四) 、民事法律事实 它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 (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化) 。 三、民事主体 1、自然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 起止时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胎儿的保护:继承法中,有关给胎儿留下特留 份的问题。(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 监护资格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

4、人的职责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在法律效果上的区别。 4、自然人的住所。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营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 6、个人合伙。 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相对于 公民(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法人的成立条件 法人的分类 (1)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单位法人与第 1 页 社会团体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的能力 (1) 、法人的权利能力; (2) 、法人的行为能力; (3)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 、法人的变更;

5、 (2) 、法人的终止; (3) 、法人的清算。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要合法; (4)标的要确定可能。 3、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 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 自愿原则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五、代理制度。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

6、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被代理人承担。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的发生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 、代理权的行使“ (四)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五)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六、时效和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2、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期间的计算方法;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4、诉讼时效期间与初始期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基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伦而赋予 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种

7、类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亲属权、监护权。 第三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直接管理、支配特定物并排 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而债权则是一种动态的 财产权。静态财产法律关系反映了人们在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资料方面的关系;动态财产法 律关系则反映了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 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其内容主要有两 方面: 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许的新类型的物权; 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8、的物权。 (二) 、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 体仅为一个物。其内容包含三方面: 1、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 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 (三)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 变更和丧失。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应该或必须 采用特定的形式,让第三人知道。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为公 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权凭证为公 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物权的公

9、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 法律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对于通过公式方法表现出 来的权力状态的信赖。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 在不法将动产转移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 取得该动产,就可依法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须满 足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处分人无权 处分。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三)所有权的请求权 所有权受侵害时,对于加害者,所有权人得主张物 上请求权

10、,包括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碍、 防止危险。 (四)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 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 2 页 2、具体的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五)共有 1、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项 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三、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1、用益物权的类型: (1)国有企业经营权; (2)农村承包经营权;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采矿权。 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押权; (3)留置权; 占有 占有的分类: 自主占有和他人占有;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1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第四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三)债的种类; 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二、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1、债的担保方式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债的保全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2)债权人的撤销权 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12、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为” 。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五、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合同与契约是同一概念。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 行为; 3、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

13、益订立的合 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考核重点) (一)要约;(二)承诺; 合同的效力: (1)无效的; (2)可变更可撤销的; (3)效力未定的。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顺序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第一是中止履行,第二是要求 提供适当担保,第三是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 六、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和效力。 七、合同法分论 (一)买卖合同;(二)租赁合同。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种类 (一) 著作权;(二)专利权;(三)商标权

14、; (四)其他智力成果权 第六部分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 (二)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三) 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方式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免责事由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构成的条件;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 1 页 刑法刑法考前辅导考前辅导 主讲教师:郭自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 侧重点:刑法总则(约占 60)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是指

15、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法律,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他不仅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一些单行的刑事法规 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任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1)起源1215 年英国大宪章费尔巴哈刑法教 科书 (2)罪刑法定原

16、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前提,也是罪行法定原则 在刑事立法中首要条件。 我国刑法中的罪之法定,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 的内容体现出来:a.对犯罪概念的规定;b.对犯罪构 成要件的规定;c.对具体犯罪的规定。 “刑之法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总则中对刑法种类的规定 b.总则中对量刑原则的规定 c.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刑种和刑 度。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要求掌握: 基本内含;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适用刑 法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要求掌握:渊源,内含,立法体现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概念:刑法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效 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空间上对哪些人、 哪些地域适用;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 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 世界原则,亦称普遍原则(5)折衷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要掌握以下几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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