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二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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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1 页 共 10 页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对象2016 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二章犯罪【重点法条】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关法条】 第 15、2224 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 是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2.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 22 条第 24

2、 条规定的犯罪 预 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 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3.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 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 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 接故 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

3、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4.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 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 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 导致 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 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 立故意 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 不构成犯罪。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2 页 共 10 页【重点法条】

4、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相关法条】 第 14、16 条。【意思分解】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 是 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 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 信 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

5、面,二者虽然都预见 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 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 某些 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 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 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 的发生,而 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 行为,必然是凭

6、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的能力、 技术、经验、自 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3.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 16 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行 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二者尚存在着原则性的区 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 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 忽 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重点法条】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

7、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3 页 共 10 页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2 月 13 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 3 月 15 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意思分解】本条之规定及内涵应当引起我

8、们的足够重视,历年考试或多或少涉及此方面的知识点,注 意的问题主要包括: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 种犯罪 10 种情况(或说 8 种严 重故 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 意伤害而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而不包括轻伤害。后者包括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两种情形。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 3 月 15 日所作的关于执行刑法确 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当确定的罪名是强奸罪,而非奸淫幼女罪,即取 消了奸淫幼女罪 这一罪名,而统一确定为强奸罪。)2.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 263

9、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 抢劫罪”,如第 269 条、第 267 条第 2 款等规定的抢劫罪。3.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 本 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 347 条)则不负刑 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 114 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 犯罪行为中,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4.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 2 天起才为已满 14 周岁或 16 周 岁 。5.本条所

10、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6.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7.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 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8.对于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 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重点法条】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4 页 共 10 页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11、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意思分解】1.注意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如防卫意图(主观条件)、防卫起因、防卫客体(打击对象)、防卫 时间(时间条件)、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等。2.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之间的关系。正当防卫一定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不 一定是正当防卫,二者的差异点在于是否符合防卫限度条件,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即 为防卫过当

12、,反之则为正当防卫。3.本条第 3 款关于“特殊防卫权”之规定,注意其实质为没有防卫限度之要求的正当防卫,适用条件在于:(1)起因条件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利;(3)“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而不包括轻伤害。4.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明确如何对“防卫过当”进行定性与 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适 用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 处罚。”【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13、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意思分解】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5 页 共 10 页1.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 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 他权利。2.本条第 3 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 如消防队员

14、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不要混淆】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 20 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 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 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的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 卫则无此要求。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 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5.正当防卫没

15、有类似第 21 条第 3 款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法条】 第 22、24 条。【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 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 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 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

16、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6 页 共 10 页,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 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 就是 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 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 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 的现实性。3.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 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4.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 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5.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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