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言冲突方法与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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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践言冲突方法与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践言冲突作为一种独特的哲学论辩方法,在 20 世纪语用学转向之后受到普遍关注。欣提卡以践言冲突方法深入分析了笛卡尔“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使其论证成为哲学史研究中的典范;阿佩尔将其纳入自己的先验语用学框架,哈贝马斯则将其引入形式语用学理论,使之成为相当有效的论辩武器;在逻辑哲学论中陷入践言冲突的维特根斯坦,在后期则走出了这一陷阱,并运用践言冲突方法治疗哲学的疾病,使之成为普遍的哲学方法。通过对践言冲突的内涵及其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方法在驳斥极端相对主义、怀疑主义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从而为哲学范式的重新奠基提供了方法上的支持。关键词 践言冲突 欣提卡

2、 阿佩尔 哈贝马斯 维特根斯坦揭示哲学论证背后隐含的有效预设,是哲学分析的重要手段。某些类型的哲学论证蕴含着结论与有效预设之间的冲突,一种特殊的方法可以揭示这种冲突,从而驳斥这些论证。这种方法就是“践言冲突”(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方法,在驳斥极端相对主义、批判理性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哲学论辩中,它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20 世纪分析哲学的语言哲学经历了两次焦点转换,形成了两个硕果累累的主流传统:一个是以语形学、语义学分析为核心的弗雷格传统,另一个是由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所引导的语用学转向。随着第二次语言转向日益深入,特别是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理论影响力的扩大,践

3、言冲突已受到普遍关注;但作为一种哲学论辩方法,其脉络和特征并没有得到完整的考察。本文拟全面梳理这一概念的翻译、这一方法的内涵及其典型案例,并挖掘这一独具特色的哲学论辩方法的普遍意义。2一、践言冲突概念的内涵、范围与翻译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的中译名主要出现在哈贝马斯著作的中译本中,而且相当繁多。不过,就它作为哲学方法而言,我们必须从它的理论语境出发来理解,以期获得更恰当的译名。在许多甚至是大部分语言学家那里,把语言学(甚至符号学)划分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三分法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其中,语形学和语义学居于核心,关注人类理性和认知能力的领域,而语用学则处于边缘,

4、关注主观的、情感的、交往的和伦理的领域。不过,随着言语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的发展,Performative(以下简称 PE)这一概念就超出了单纯语形学和语义学的领域,而进入了以语言运用与言语沟通为焦点的更广泛的语言学哲学分析当中。在奥斯汀的早期用法中,PE 是与 constative 相对而言的。按照塞尔的概括,PE 是行动,如做出承诺或发出命令;constative 是言说,如做出陈述或给出描述。沈家煊译现代语言学词典将名词 constative 译为“陈叙”,而 PE 被译为“施行”。相应的,施行语用学(performative pragmatics)近来也成绩斐然。由此看来,在言语行为理论以

5、及语用学中, “施行”这个译名自无不当。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实际上要复杂地多。奥斯汀虽然在 1955 年的哈佛演讲中首次提出关于 PE话段(utterance)的思想,但他最终放弃了建立一套 PE 理论的想法,而代之以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因为任何话段实质上都是 PE。他的学生塞尔则将言语行为理论发扬光大,但他又深感在近来的语言哲学中,PE 被大大地混淆和误用了,便吸取了奥斯汀的教训,认为 PE 和陈叙的区分、明确的 PE 和隐含的 PE 的区分都是无效的,应当区分的是 performance(施行)和 PE。与其意向性理论相关,他把PE 限定在非常有限的言语行为类别中,即通过 PE 动词或其他

6、 PE 表达式来施行3的言语行为实际上属于宣告语(declaration)一类。在塞尔严格限定了 PE 之后,恐怕第一人称话段如“我在思想”就算不上 PE 话段了,而在我们后面要分析的欣提卡等人看来,恰恰相反。这也是阿佩尔哈贝马斯与塞尔正面冲突的表层标志:前者在较为宽泛的言语行为理论上运用 PE,而后者则要严格限定其类型。更深层的分歧在于,塞尔认为应当把意向性概念视为源始形式,而言语行为及其社会建制乃是这种源始形式的社会性发展,语言大厦奠基在前语言的意向性所具有的生物学的源始形式之上;哈贝马斯则认为这种还原论要把语言理论奠基于心智哲学,以因果模式来分析沟通行为,但这是成问题的。他考虑的是语言交

7、往的有效性要求和如何达成共识,而不是意向性,他主张的是根据交往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建立普遍语用学。因此,他们分别按照意向性和主体间性这两条不同道路分道扬镳了,PE在他们那里可谓同出而异流。阿佩尔哈贝马斯的方向是把言语行为理论纳入自己的理论,借用 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这一有力的武器在第一哲学、道德哲学和现代性问题上确立自己的主张。基于 PE 这个概念在语境上的复杂性,也基于 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 这一方法在哲学上的独特性,笔者建议将其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施行”译法区别开来,而使用“践言冲突”或“践言矛盾”来翻译这一术语,既突出“言

8、”,更强调“行”(践行)。一旦我们不仅仅在言语行为理论中理解“performative”一词,一旦我们把目光投向哲学史,践言冲突的影子就不断浮现出来。例如,在形而上学第 4 卷(1005b351006a28)和第 11 卷(1062a),亚里士多德就使用了类似于践言冲突的方法为不矛盾律辩护。不矛盾律的正面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至少任何肯定性证4明都预设了不矛盾律),只能从反面证明其不可否定,这不是证明,而是驳斥,而且是让反对者自我驳斥。概括地说,如果反对不矛盾律的人要(在思想中)完成其言语行为,践行其言语,由于这就是对不矛盾律的否定,故其言语及所断言的对象都是不确定的(既是又不是),因此其言语行

9、为自身就驳斥了自身,是为践言冲突。按照这一思路, “说谎者悖论”、 “理发师悖论”、语句“一切真理都是相对的”似乎既可以进行语义学分析,也可以在言语行为理论中以践言冲突方法来分析。甚至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休谟怀疑论的驳斥也有所体现。不过,它们并不典型,践言冲突方法的典型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这一著名论证,揭示这一点的是欣提卡。二、践言冲突方法在哲学史研究中的典范运用欣提卡的论文“我思故我在:推理还是践言”(1962)、 “我思故我在:既是推理亦是践言”(1963)和“我思故谁在?”(1996),共同开辟出一个颇有希望的新视角:作为典型的言语行为, “我思故我在”是对“我在”这个句子的践言性的

10、自我确证。欣提卡首先切入的问题是:将笛卡尔与提出类似论证的前人(如奥古斯丁、阿奎那、康帕内拉)区别开来的问题是什么?既然笛卡尔再三澄清“我思故我在”不是三段论推理(而是直观),既然“我思”这个词是不可或缺的,却又不仅仅是推出“我在”这一结论的前提,那么, “我思”和“我在”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11如果作为逻辑推理来理解,那么何种逻辑允许从思想推出存在呢?通常的谓词演算系统、量词理论根本与此无关。欣提卡指出,它们实际上奠基于存在性预设,即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暗中假定:我们要处理的一切单数词项实际上都指涉某种实际存在的个体。12由此,欣提卡进一步提出了存在性矛盾这一术语,并给出了形式化的定义。存

11、在性矛盾所陈述的矛盾(荒谬性)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践行特征,即该陈述依赖于某种“践行”某人说出一个句子或用其他方式做出论断的行为,而5并不只取决于用于表达目的的手段(即被说出的句子)。这个句子本身可以是正确的,但某人说出这个句子并做出断言的方式却是无意义的。13例如,如果近来某一天,我在早报上读到“戴高乐不在了”,我会明白说的是什么。但是,如果戴高乐本人说出了这些词,那么任何认识他的人都会大惑不解;除非把它们当作隐喻,才能正确理解。于是,当我们从“公共的”第三人称陈述转向“私人的”第一人称陈述时,就会发现“我不存在”这样的句子显然具有存在性矛盾,因此“我存在”就能够在存在性上自我确证,而“我思故我

12、在”不过是表达这一洞见的一种可能方式,实际上笛卡尔本人也曾说“我存在”在直观上是自明的。惟有把“我思故我在”理解为精神上的践言话段,才能把握它作为推理的逻辑关系,即从“我思”到“我在”不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毋宁说是从过程到结果,从光源到光亮。 “我思”在这里的作用就是表达笛卡尔这一洞见的践言特性,它指涉思想行为这一践言活动,而“我在”正是通过这一行为才可以说是确证自身的。由此,无论是“我不存在”还是“我怀疑一切”、 “我不在思想任何东西”,这些句子都在存在意义上自己否证了自己。因此,笛卡尔名言的说服力和欣提卡诠释的特色在于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1)当某人说“我存在”时,他的言语行为具有自我确

13、证的特性,这表现为一连串的事实:说或想“我在”在存在意义上是自我确证的;这实质上等同于:说或想“我不存在”、 “我思但我不存在”在存在意义上是自我驳斥的。14(2)“我”能够形成关于心灵的语句,这与“我”在从事思想行为(我思)是一回事;这一行为就保证了它作为践言行为的自身存在,正是通过思想行为本身,通过“我思”本身的确定性,这一践言行为展现出思想行为所预设的诸条件。15可以说,在大量关于“我思故我在”的有效性的解决方案中,欣提卡将存在性矛盾与践言行为的理解方式融为一体,创6造了出独具特色的诠释方式:践言冲突。不过,欣提卡虽然承认他的这一方法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相关,但认为该理论有趣但不重要,

14、其中的施行理论也无法涵盖他的践言冲突方法(例如,施行理论依赖于内在行为与外在行为的类比,但笛卡尔的“我思”却绝不能用“我走路”来替换和类比)。而且,欣提卡并不想把这一方法扩展到对“我思故我在”的诠释之外。不过,有些受他启发的哲学家却不想就此止步,不仅以践言冲突方法来考察“我思故我在”的论证,以期揭示西方哲学中某些已成为范式的预设,而且试图将这一方法进一步扩展为涉及哲学基础、道德原则的论证方法。这便是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工作。三、践言冲突方法与第一哲学的重新建构阿佩尔对欣提卡的上述论证极为欣赏,不仅因为欣提卡确实给出了运用践言冲突方法进行哲学论证的光辉范例,更因为该方法对于阿佩尔整个哲学纲领的确立

15、至关重要。正因如此,阿佩尔反而不满意欣提卡的“保守性”,而要把践言诠释视为 20 世纪语言哲学的新典范,并运用到对整个西方哲学传统的反思和第一哲学之基础的建构当中。阿佩尔的哲学背景可谓博而杂。我们可以用一个正方形来形象地刻画:阿佩尔居于正方形的中心,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是康德的先验哲学和皮尔士、莫里斯的符号学语用学,另一条对角线的两端分别是维特根斯坦哲学和欧陆语言哲学解释学(从洪堡到伽达默尔),这些是他的主要思想资源。他简洁明快地划分了第一哲学传统的三个范式:存在论形而上学、意识哲学和语言哲学。但这三个范式都无法真正成为作为哲学基础的第一哲学,除非对它们进行先验语用学的改造:从个体(自我)意识

16、走向先于个体的语言;从对语言的抽象地形式化研究走向言语7行为理论;从语言学领域内的言语行为理论走向基于交往共同体和践言命题双重诠释结构的先验语用学。16在这一系列的改造中,践言冲突方法发挥着关键作用,特别体现在他与批判理性主义者(波普尔、巴特雷和阿尔伯特)的论争当中。阿尔伯特认为,在批判理性看来,一切论断都需要辩护,因此一切前提根本上都是可怀疑的,而任何试图在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意义上奠定哲学基础的论断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三难选择的困境(trilemma):无穷后退、逻辑循环、任意悬置充足理由律;对确定性本身的寻求也毫无价值,因为确定性总是可以根据需要来创造。正确的态度是波普尔的可错论原则和批判性检验方法,即便在道德领域也不例外。17对于阿尔伯特“泛批判理性”(pan-critical reason)的许多方面,阿佩尔其实深表赞同,毕竟正因为如此,哲学的传统范式才需要重新改造,哲学基础才需要重新奠定。但是,阿佩尔的质问是:问题的根源何在?泛批判理性的根据何在?阿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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