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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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的探讨*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存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和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公司燃料管理试行办法、 *公司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2、公司司各直属电厂、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存货范围第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第五条 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

3、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商业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等。4、在途商品等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

4、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5、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6、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第

5、三章 存货分类第六条 企业的存货包括:库存和在途及加工中的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1、燃料:指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储备的为生产电力热力和产品耗用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燃料(各种煤)、液体燃料(各种油)、气体燃料(煤气、天然气)等。2、材料: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3、事故备品:是电力企业特有的一类存货,它是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储备的供修理及更换的零件配件等。4、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不满一年,或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单位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具、器具、仪器

6、仪表、管理用具、家具用品、玻璃器皿等。(目前已取消年限的说法,这是老的会计准则的说法,新的准则如下: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 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变。*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5、委托加工材料:是指企业委托加工单位,正在加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材料。6、包装物:是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7、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是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全部完工,在销售以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或正在加工的产品。产成品

7、是指已加工生产完毕,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8.委托代销商品。第四章 存货管理与控制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或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5、企业领导班子在相关职责上实

8、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第八条 企业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存量(限量)在符合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计划、生产、燃料、物资供应及财务等相关部门*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第九条 企业存货库存实行统一库存制度,严禁车间班组设立二级仓库,并制订和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末清查盘点,防止账外物资的发生。第十条 企业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完整保存好有关原始记录,作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第十一条 入库的存货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企业内部规定应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

9、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取货。第五章 计 价第十二条 存货的计价是指对购入的存货和每一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1、外购燃料:按照购入煤、油、燃气的发票实际价格加上运杂费(即从供货单位运到本企业卸至贮煤场或油库、油罐前所发生的运费、装车费、调车费、港口建设费、船舶租凭费等)、运运输输途中的合理途中的合理损损耗;耗;发电发电厂自厂自备车辆备车辆和和专专用用线线的的维维修修费费;以及租用;以及租用车车皮、皮、铁铁路路专专用用线线的租用的租用费费、保、保险费险费和按和按规规定定应计应计入成本的入成本的进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口关税和其他税金

10、以及其他费费用等用等计计价。运价。运输输途中的合理途中的合理损损耗:耗:铁铁路运路运输输的原煤、的原煤、筛选筛选煤的运煤的运损损率率为为 1.2%;洗泥煤、洗末煤、洗中煤;洗泥煤、洗末煤、洗中煤的的铁铁路运路运损损率,按照率,按照*公司公司综综合开合开发发部批准的运部批准的运损损率确定;率确定;汽汽车车煤不准加煤不准加路途路途损损耗;耗;(一般汽一般汽车车运运损损率率为为 1%), ,水路运水路运损损率率 1.5%;水;水陆联陆联运运运运损损率率 1.5%; ;*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中中转换转换装一次增加装一次增加 1%。 。2、外购材料等其他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

11、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3、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5、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6、盘盈的存货,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或按照当月或按照当月同同类类或或类类似存似存货货的平均存的平均存货货成本)成本)。7、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12、计价:(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发票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8、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已应*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收款项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在合理评估受让存货

13、价值的基础上,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在合理评估换入存货价值的基础上,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

14、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计价。、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计价。10、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第十四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及结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核算,其中:1、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燃料的收、发及结存均采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核*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算,以确定燃料的发出成本和结存成本。发出燃料单位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即:某种燃料的实际单价(元/吨)=(该种燃料月初结存实际金额+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存入燃

15、料数量)本月发出燃料金额=(本月发出燃料数量该种燃料单位价格)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额=(月末库存燃料数量该种燃料单位价格)以上“本月收入燃料数量”和“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年末库存燃料的账面余额原则上应与当年计入发电成本的燃料平均成本相一致;在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年末库存燃料的账面余额原则上应与当年采购燃料的价格相接近。2、原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等其它存货的发出原则上按计划成本法核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按月结转,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比较大的原料和主要材料等

16、,也可以根据实际单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3、按计划成本法核算的存货材料成本差异,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4、企业期初和当期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要在当期已发出的材料和期末结存的材料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当月消耗的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要随着转入消耗材料的去向计入相关的科目,属于本月库存的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仍保留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内,以反映库存存货的实际成*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本。发出材料应承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5、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下列的方法计算出分配率,分配材料成本差异的方法必须保持各月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或弄虚作假,不得任意进行多摊、少摊或不摊。6、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的计算方法分为本月成本差异率和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其计算公式为: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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