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谊圈点并打分的的刑法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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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韩友谊圈点并打分的的刑法必考点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第 6 条) 第一,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 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也视为 在我国的“领域” 。 第二、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 ;要特 别注意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 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 域内犯罪; 第三、属地原则之运用

2、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例外,即第 11 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跨法继续犯、连续犯。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则只处罚新刑法生效以后的行为。如果新旧法都 认为是犯罪,只是构成要件、罪名、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追诉时适用新刑法。犯罪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2-3 分 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制造或增加危险)与不作为(具有保护义务) 。 1、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也叫救助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 判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法律行

3、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 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保镖)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鉴别标准:鉴别标准: (1 1)不作为者和受害人是危险共同体)不作为者和受害人是危险共同体 (2 2)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 (3 3)不作为者创设了危险。注意:正当行为不能引起保护义务。)不作为者创设了危险。注意:正当行为不能引起保护义务。 不作不作为为犯罪的具体犯罪的具体问题问题(1)种类:纯正不作为

4、犯(第 261 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 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职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成立渎职罪。但是注意非法拘禁罪。(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3 分 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使刑罚理性化。 1、条件说: 目前以条件说(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为理论基础,应考虑 在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条件关系时,原则上具 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

5、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对于过失犯罪,则需要过失行为和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即根据经验法则,在当时的 条件下,一般此行为会发生同样的结果。例:交通肇事罪。 2、客观可归责性 (1)制造不受容许的风险制造不受容许的风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降低风险的行为、非制造风险的行为或者是制造被 容许的风险(一般人本来要承担的风险) ,即使出现结果,也不具有客观可归责性。 (2)风险实现风险实现:如果结果的发生虽然和行为人的行为有关系,但是基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所无法预 料的方式发生,那么不可以归责于先前行为人。 (3)结果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结果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行为与结果的风险关系并不

6、是在构成要件的保护效力所要掌握- 2 -的范畴时,不可以归责于行为人。3、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 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 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 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 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4、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引起的关系。

7、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 (17 条,条,2005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当作自然行为或是动物、相对责任年龄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 、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 1、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14 周岁或 16 周岁; 2、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八种行为重点(罪名) 。对于其他严重 的故意行为,部分行为符合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以部分行为所涉八种罪名

8、处罚。对于转化犯以后的故 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也承担刑事责任。 3、抢劫罪不包含 269 条规定的抢劫罪,但还包括 267 条第 2 款的“准抢劫罪” 。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包含在“抢劫”之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一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含义)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周岁”起算)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年龄证据)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

9、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推定年龄)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重点(八种行为罪名确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

10、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奸淫幼女的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非罪抢劫行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

11、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不认为是犯罪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寻衅滋事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非罪盗窃行为)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

12、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盲人; - 3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可不按犯罪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转化型抢劫的适用

1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二)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1 分 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

14、,即犯罪能力犯罪能力;影响刑事 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还是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 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 (记忆)(记忆)部分、限制、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8 条) 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医学判断:是否有精神病;(2)心理学判断:精神异常与辨认控制能力的 关系。 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

15、可以成为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 ) 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3、身份犯、身份犯 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 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公务”:其具体范围并非由形式上的职务名称来定,而要看是否享有 一定的裁量权。即必须对其职务,至少具有一部分不经上司批准可以自行决定的裁量权。 (93 条)不管编 制例:监狱人员出去娱乐找农民看监狱 其他身份犯:特定职业(304

16、、335) 、特定法律义务(201、261) 、特定法律地位(305、306) 、特定 疾病(360) 、持有特定物品(128) 、参与某种活动(140、223、159) 、居住地(294) 、消极身份(336) 。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 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就认识因素而言,认定故意的认知依据是行为人对危险的相信程度,也就是认真程度,因为这会影响 认识输送给意志的动力强度。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客观危险,并且没有确信自己有控制危险的能力,且没有 表现出避免结果发生的意思,就是故意。如果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意思,则排除故意。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认识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 意志因素不同: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 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避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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