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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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品种的;(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

2、全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 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行使 职责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规 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3、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 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 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

4、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本章还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标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 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这些监督管理职权。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行政处分。如果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

5、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 保守秘密。本条第二款针对本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这些要求,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没收违

6、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 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 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世界各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一 般都采取审批制,我国也不例外,这一

7、点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不经过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这对维护金融稳定,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社会 安定都有重大的意义。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予以取缔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单位犯罪

8、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形特别严重或者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

9、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释义 本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 备案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贷款利率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应予处罚的行为本条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法

10、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必须经过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这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也 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 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因此,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

11、必须经 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是变更名称;二是变更注册资本;三是变更总行或者分行所在地;四是调整业务 范围;五中变更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是修改章程;七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另外,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未经批准就进行变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的四种原因:一是依法被撤销;二是解散;三是 破

12、产;四是其他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而终止。”分述如下:1.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依法被撤销而终止。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 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依法被撤销而终止的过程当中,已经经 过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程序。2.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解散而终止。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原因:一 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

13、需要而解散。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解散的两种 原因:一是因合并、分立的需要而解散;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而解散。尽管商业银 行法规定的解散事由比公司法规定解散事由少,但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很可 能会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本条着重强调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基于哪一种原因而解 散导致的终止时,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否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3.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破产而终止。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 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

14、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该商业银行终止。按照此规定,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必 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否则无法提起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其他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的提起也应该大抵如此。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认为自己资不抵债,擅自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稳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文章来源

15、: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 公布。”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十四项业务,但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 后,必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经营。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未经批准或 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因此

16、,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中国 人民银行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挂牌利率实际上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因此,有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或者以降低利率发放贷 款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种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 其给予行政处罚。二、处罚种类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相互关系有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一定 期限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例如未经批准变更名称,在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后,应改回原来的名称,并作出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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