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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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和同事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广义与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

2、、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概念及合同成立的条件(P17-18)(一)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订立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二)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三)合同成立的要件有:第一,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第二,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第三,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合同关系是不存在的。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和

3、承诺两个阶段,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二、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P18-19)(一)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要约发出的对象为受要约人。要约是合同订立必经的阶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

4、生效,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普通法系采取“投邮主义”)三、 要约邀请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要约的区分步骤(P19-20)(一)概念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特点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

5、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一般按照下面的步骤来进行: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是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就要按法律规定来区分。中国合同法规定,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那么就是要约。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按当事人的意思来区分。第三,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是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按照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处理。第四,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如果包含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则往往是要约;如果不包含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则是要约邀请。

6、四、 要约的失效(P22)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形式:(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五、 合同生效的概念与特征(P28-31)(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中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

7、律约束力的标准。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六、 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P31-32)(一)概念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这种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无效的。(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七、 合同无效的原因(P32-34)1、一方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八、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P37)(一)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二)法律特征表现在: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一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以前仍

9、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九、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P37-40)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十、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原因(P41-45)(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效力之所以待定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

10、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合同效力待定原因(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合同效力待定三种原因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第三,如果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胜利,也可导致无处分权行为有效。十一、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4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十二、 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合同履行的原

11、则(P52-54)(一)概念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十三、 合同履行的规则(P54-57)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是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二)合同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三)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

12、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费用和时间。(五)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对标的的履行或对价款或酬金的履行。(六)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十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和构成要件(P57-58)(一)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二)构成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

13、对方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十五、 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P59-60)(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说,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合同担保则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二)特征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性三个特征。(三)合同担保的种类合同担保的种类: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原担保和反担保;十六、 保证的概念与特征(P63-64)(一)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14、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二)特征1、从属性,即保证附属于主合同,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保证一般不能与主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2、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债务虽从属于主合同,但毕竟不是主合同债务的组成部分,它与主债务在范围上毕竟有所不同,由此表现出它自己的相对独立性。3、补充性,即保证是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的补充。当主债务人部分履行时,保证人要对没有履行的部分代为履行。保证的这种代偿性即为补充性的表现。(三)保证的种类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2、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3、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十七、 抵押和质押的概念及其区

15、别(P67-70)(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的种类: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抵押的财产范围: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林木。动产则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作为权力抵押的权力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证(二)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十八、 留置权的概念及其特征(P70-71)(一)留置权的概念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已经

16、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债权人的上述权利即为留置权。(二)简述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其他担保物权的共性,如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此外,留置权也有其自己的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权利便自动产生,无须约定。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即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3、留置权的存在和行使,以债权人已经并持续地占有该标的物为前提。4、留置权法的律效力具有双重性。十九、 定金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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