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填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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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7 号【颁布时间】 2000-01-10【实施时间】 2000-01-10【效力属性】 已修正【法规编号】 253402 什么是编号?【正 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

2、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1999 年 11 月和 12 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

3、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

4、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五、2000 年协同时上报 1999 年和 2000 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 25 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5、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第三条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 1999 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 2000 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 500 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 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

6、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 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第四条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

7、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第 2 2 页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法的通知的通知接上页第五条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重点

8、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附件 3),“增值税般纳税人产品表”(附件 4),“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附件 5)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附件 6)。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第八条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重点

9、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 25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第九条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

10、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

11、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2.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报表(略)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报表(略)5.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报表(略)6.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报表(略)附件 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

12、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二、企业代码的构成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三、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 SDMS 系统。2000 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XX 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 2000 年度代码表格

13、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 2000 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2000 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 26 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 5 个部分的内容:(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用 15 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 1 至第 15 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 9 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第第 3 3 页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法的通知的通知接上页(二)企业名称(Z2)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14、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 18 个汉字,即最多占 36 位,超过应适当缩减。(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用 4 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 16 至 19 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1分类原则(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

15、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2编码方法(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 3 层,用 3 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 20 至 22 位。第 20 位是大类,第 21 位是小类,第 22 位是明细类。企业所有制形式

16、以 1999 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内资企业111 国有中央企业112 国有地方企业120 集体企业121 城镇集体企业122 乡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141 国有联营企业142 集体联营企业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 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51 国有独资公司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171 私营独资企业172 私营合伙企业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210 合资经营企业220 合作经营企业230 独资经营企业240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 外资企业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自定义代码(Z5)用 4 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 23 至第 26 位。0001 本年度新增企业;前两位:20 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21 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22 定额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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