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90260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期南湖论坛主题资料(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湖论坛南湖论坛 主题资料主题资料“著作法(修改草案)引发争议著作法(修改草案)引发争议公共利益与著作者权益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著作者权益如何平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部 2012 年年 5 月月目录目录1.1.引入引入.31.1 背景.31.2 进程与关注度.31.3 焦点条款.4 1.4 相关概念.52.2.分析分析.52.1 亮点解析.52.2 争议点聚焦.73.3.草案建议及立法价值取向探讨草案建议及立法价值取向探讨.113.1 草案建议.113.2 立法价值取向探讨.124.4.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国外相关立法实践.134.1 各国如何保护网络版权.134

2、.2 国外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144.3 各国侵犯著作权法的刑事立法 .15 4.4 相关概念.155.5.小结小结.161.1.引入引入1.11.1 著作权法修改背景资料著作权法修改背景资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 1990 年 9 月 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 1990 年著作权 法进行了修正。2010 年 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的决定 ,并自 2010 年 4 月 1

3、日起施行。 2012 年 3 月 31 日国家版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与前两次著作权法修改都是在国际压力下被动而为不同的是,此次是我国为实现文化产业繁 荣等目的的主动修改,因此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著作权法从 1990 年 9 月 1 日公布至今已经修改过两次。两次修改都有特殊背景,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一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需求;2010 年 2 月 9 日的第二次修订,是缘于和美国的一起官司,我们履行世贸裁决的承诺,修订了现行著 作权法第四条的第一款。这两次修订都是被动修订、局部修订。 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

4、济体制、尚未加入国际公约组织、数字网络技术尚不发达的背景下制定的,30 年来经济转 型、社会转轨、科学技术发展,这部法律在适应现实的需要上出现了问题,需要及时调整, 有识之士多年在提案中请求修改这部法律。最终, 著作权法的修订在去年启动。 3 月 31 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4 月初,音乐人“空前团结”地通过声 明、微博等多种方式表达意见:草案一旦实施,将使整个音乐产业倒退。谷建芬、刘欢、 小柯等众多知名音乐纷纷炮轰著作权法草案。著名歌手刘欢更称,如果著作权法草案通过, 将对中国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与此相反,国家版权局及部分律师认为此次修法有利于 作品传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创

5、举。1.21.2 著作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进程与关注度著作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进程与关注度截至 5 月 10 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 意见和建议 1560 份,将于 5 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 6 月初再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近日举行了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截至 5 月 9 日,国 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关于修法征求意见的浏览量共计 24567 人次、百度关于“著 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搜索结果有 140 多万条。新浪微博关于“著作权法”的搜索结果有 26 万多条。本次修法还引起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台湾

6、地区相关行 业组织和企业的广泛关注。 据统计,截至 5 月 10 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560 份,涉及 草案 88 个条款中的 81 个条款,包括备受音乐界争议的第 46 条、48 条、60 条、70 条中关 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有关条款。同时,社会各界对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 立法、保持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秉持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给予充分肯定。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通过一个多月的跟踪了解,对各种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确定了 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非专有许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制度等重点问

7、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以 及当日出席会议的 28 位修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对草案中部分条款的再次修改提出意见,并确 定了进一步完善草案的思路和方法。1.31.3 焦点条款一览焦点条款一览【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 3 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8、(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 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 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 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

9、除外。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 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 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

10、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七十二条】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 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 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

11、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 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1.41.4 相关概念相关概念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4.2 避风港原则: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若被告知侵犯 著作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 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1.4.3 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 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 2分析盘点分析盘点2.12.1 著作法(修改草案)之亮点解析著作法(修改草案)之亮点解析此次公布

12、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新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 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 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一些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 步达成共识的内容,也首次写入修改草案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 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 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2.1.12.1.1 著作权侵权赔偿最高限额提至著作权侵权赔偿最高限额提至 100100 万元万元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

13、损失 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 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 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 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 赔偿数额。”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 益很高。相反,权利人几乎无

14、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 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 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修改草案将赔偿金额从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并确定两次以上故意侵权者要赔偿一 至三倍数额,这对于广大著作权利人而言是个重要胜利。 这些惩罚性原则的规定,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 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2.1.22.1.2 新增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追续权新增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追续权修改草案的第十一条新增了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追续权。其中提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 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