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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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 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 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 效用和意义。 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刑事诉讼价值源自刑事诉讼的 内在属性和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

2、员对于刑事诉讼的需要。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指 公正地惩治犯罪,包括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分清罪与非罪界限,准确认定罪名,适度量刑;程序公正 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标准。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能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 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和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 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

3、则。 在某些国家又称“法制国家程序原则” ,其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国家要建立能发挥 作用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要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禁止国家滥用权力,赋予公民防御 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指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二是指法官独 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 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 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 不告不理原则,又称控审分

4、离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根据公诉人、自诉人合法有效的起诉才可 以进行审理。未经起诉,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辩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反驳控诉, 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平等对抗原则,又称“手段同等原则” ,指“对待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 等地对待。 ” 诉讼及时原则,指为有力追究犯罪,保障被告人利益,查明事实真相,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尽可能迅速地进 行,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适度原则,又称“相应性原则” ,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

5、民基本权利的强制 措施,在种类、轻重、力度上,必须与所追究的行为相适应,不能过度。 禁止再次追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 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

6、各项规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因此其独立行使职权是就每个法院而言的,即每个人民法院均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存在领导关系,实行检察一体原则,因此其独立行使职权是就整个检 察系统而言的,即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关系。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人民群众监督、社 会舆论监督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它充分

7、体现了我国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的诉讼法制精神。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实为根 据,核心问题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证据为查明和判定案件事实的惟一手段。这在外国刑事诉讼立 法和理论中,称作证据裁判原则或证据裁判主义。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必须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为基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只有以事实为依 据,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对件作出正确处理。 以事实为根据

8、,以法律为准绳是对我国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 特色。2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 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 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9、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 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 不纵。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是相互的,三机关都存在制约与被制约、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不能只制约他人而不接受他人制约,也不能放弃对他人的制约,只充当被制约、被监督的角色。首先, 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同时,应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其次,在不同诉讼阶 段,这种互相制约的关系各有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诉讼职能与职权的分 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10、、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 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第二,是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 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 的侦查。 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监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

11、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 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实行的全面法律监 督。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

12、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 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3、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 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 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 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如果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处理。人 民检

13、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专门机关,还包括诉讼参与人,例如辩护人、代 理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 宪法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 刑事诉讼法 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公开是保障审判民主性、 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原则上均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下列几种案件作为 例外,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给国

14、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必 要的损失,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造成不 良影响和后果,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3、14 岁以上不满 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 岁以上不满 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应当当庭 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宪法第 125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

15、驳控诉,指出有利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 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 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刑事审判权应有之义。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 序,组成合格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3、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为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相应 规定: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

16、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疑案作无罪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 权利。 ”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 控告。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 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管辖不权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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