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管理基本规范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89971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管理基本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计管理基本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计管理基本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计管理基本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计管理基本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计管理基本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管理基本规范(6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 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会计概述会计概述第第 1 1 条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基层联社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以支持决策,并向投资人、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会计具有核算职能、监督职能和决策支持职能。(一)核算职能指对基层联社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会计信息。(二)监督职能指以会计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与控制。(三)决

2、策支持职能指会计信息作为基层联社经营管理的主要信息来源,服务于基层联社的经营管理,提高基层联社的经营效益。第第 2 2 条条 基层联社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层联社的会计工作,应在董(理)事会和经营层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会计机构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会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第第 3 3 条条 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第 4 4 条条 基层联社结算、信贷、储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可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及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3、二章 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第第 5 5 条条 基层联社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基层联社会计管理部门为基层联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管理人员,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第 6 6 条条 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基层联社的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基层联社的会计核算、会计信息、会计基础工作与会计操作风险。第第 7 7 条条 会计管理部门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第 8 8 条条 会计管理部门的设立必须报经基层联社董(理)事会决定

4、。会计管理部门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基层联社管理层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问题。第第 9 9 条条 基层联社应设置清算中心和业务监督中心。第二节 会计人员配备第第 1010 条条 会计管理部门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第第 1111 条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对于未按照会计制度、业务事权划分、岗位设置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基层联社负责人

5、以及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第 1212 条条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第 1313 条条 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基层联社董(理)事会聘任。对分支机构会计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充分听取基层联社会计管理部门意见。分支机构会计管理人员也可由基层联社委派。第第 1414 条条 各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实行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现场坐班制度。第第 1515 条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达到会计人员上岗标准,并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会计人员上岗标准包括:(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6、。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二)热爱会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三)熟悉会计业务。熟练掌握会计出纳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能够熟练营销会计结算产品。(四)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两门(含)以上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新招员工在两年内取得) 。(五)必须通过上岗考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六)新招员工岗位试用期必须在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且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的,方可上岗。第第 1616 条条 特定岗位除达到第十七条标准外,还包括:(1)基层联社

7、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或相关核算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原则上有网点会计主管履职经历;(2)基层联社分支机构会计主管应当精通会计专业知识,从事会计业务或相关核算工作满三年;(三)会计监管人员应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具备会计类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会计主管工作满两年;(四)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或货币鉴定师、货币识别师资格证书;(五)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得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第第 1717 条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直接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

8、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第第 1818 条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业务监督各岗位不得兼管前台业务。第第 1919 条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第 2020 条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基层联社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不少于二周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第 2121 条条 基层联社管理层应当支持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9、第第 2222 条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第 2323 条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第第 2424 条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第 2525 条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第 2626 条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第 2727 条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基层

10、联社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基层联社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第 2828 条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基层联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有权机构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基层联社的会计信息。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第 2929 条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以前,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第 3030 条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

11、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印章、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第 3131 条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派人负责监交;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接,应由基层联社分管领导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12、第第 3232 条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一)会计主管的交接1.编制移交清册,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册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可用日计表代替) 、保管的印章、密押(机) 、规章制度、会计档案、有关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2.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

13、员继续处理。3.其他需要移交事项。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两份,一份本级机构归档保管,一份报会计管理部门。(二)会计人员的交接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册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本级机构归档保管。(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电子档案。第第 3333 条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第 3434

14、条条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需要接替或代理其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短期离岗超过一定时间需要报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则由人事部门会同会计管理部门选择合适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短期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责任。基层联社应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

15、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第第 3535 条条 网点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第第 3636 条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第第 3737 条条 会计核算的内容基层联社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

16、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第 3838 条条 基层联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业务的核算以原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其主币单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辅币进位而定。第第 3939 条条 填制会计凭证、单据、账折,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符合国际惯例。(2)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3)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也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