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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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尹志强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副教授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非民法性赔偿内容提要: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随着我国学者对英

2、美侵权法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人我国并在民法体系中全面适用。在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的两个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中也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学者甚至主张将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本文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原属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其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或者全面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各项制度,尚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作为单行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实践经验也并不足以支持将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3、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惩罚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与制裁为同义语,是在惩罚者与被惩罚者地位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才可发生的行为,而且是地位高者对地位低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体系中,惩罚一般在公法中体现。例如行政法中的各种处罚、刑事法律中的各种刑罚措施等,它们的具体表现则是使被惩罚者接受行政法律制裁和刑事法律制裁。在民事法律中,因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裁他人,所以,在各种民事责任方式中不存在惩罚的问题。在损害赔偿法中,“惩罚“的含义是指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的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部分进行的赔偿,即有实际损失额以外的支付时其

4、赔偿才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只对其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此时法律规范的功能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有学者认为:补救也是实现制裁的方式.通过使加害人承担他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使社会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和约束反应得以宣示和实现。并认为,作为一种规范关系,制裁是指法律机制对行为的控制、约束。因此.行为人承担责任即是接受制裁,不论其主观上是否自愿.也不论是否经过诉讼程序,都不会改变这种性质。这种观点很明显是把制裁放在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中的一种解释。行为人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是多方面原因形成的,从规范角度上看,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同样可以起到约束、控制行为的作用。即使在法律规范中,很多约束

5、、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控制机制的功能也不是制裁,如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亲属法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以及瞻养父母的行为等等。对上述各种约束,恐怕很难用制裁来解释。履行法律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并非就是接受法律制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诸法一体的古代法中早已有之,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的公私法的区分,法律中对当事人的惩罚功能逐渐由公法承担。作为私法的民法,即便是其侵权法制度也已不再具有惩罚性质了。现代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

6、,为美国所固有。依美国学者的定义,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由此可知,美国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中包含两部分:一是对受害人实际损失部分的补偿金额;另一部分是超过实际损失部分的金额。以实际判例的情况理解,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后一部分的赔偿金,只不过法庭在判决时是与补偿性赔偿金一并给予的。近年来,惩罚性赔偿突破法系的束缚,对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侵权法的约束,被应用于契约法、反垄断法、环境法等法律部门,而且从发展的趋势看,美国的惩罚性赔偿越来越多地在合同领域中适用口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本都是单行法,而

7、且,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我国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观点从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研究成果看,多数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全面适用持肯定态度,而其主要理由都是从法律尤其是侵权法的功能角度论述的,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即是惩罚;另一理由是适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足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是否仍是现代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呢?从以“惩罚性赔偿“为名称出现的论文中看,作者对侵权法具有惩罚功能都持肯定观点飞但在对此功能进行论述时,基本都从古代或近代法展

8、开,对现代侵权法中是否还具有惩罚功能大都没有从正面论述。江平教授主编的民法学中也认为,侵权法具有惩罚功能,但只说到“惩罚是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从中可以看到古代侵权行为法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痕迹“,而没有进一步的论述。王利明教授认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责任的唯一目的,“侵权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都具有制裁、教育违法行为人的职能。没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已经丧失了法律责任的固有性质“气也有学者以美国学者迈克尔的有关惩罚观念来支持这一观点,认为:人们必须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这种惩罚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在刑法中,这些代价是指刑罚,而在民法或者私法中,这种代价主要是指对

9、受害者支付金钱赔偿飞其实,对迈克尔的这段话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其实,即便是在美国对此也有很大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另一方面,使“不法行为“付出“对受害者支付金钱的赔偿“的代价,这里究竟是一种“惩罚“还是一种“补偿“不无疑问。因为作者在谈到侵权法的补偿目的时又说:“若被告遭受惩罚但原告并未获得任何赔偿金,那原告的报复目的是否能够满足?人们没有理由支持这种类型的侵权法体系。满足坐看被告受到惩罚而不能对损害进行任何可能的补偿,获得这

10、样一睹为快的机会与提起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及金钱相比,实在太不相称了。“我国还有学者认为:因为我国侵权行为法非常不完善,对受害人保护不足.迫切需要一个制度来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补偿,来提醒潜在的侵权人注重他人的权利,并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主张将其“导入“我国民事法律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基于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不能给予行为人应有的制裁达不到有效遏制或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目的“,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具有惩罚功能、预防功能和补偿功能。有学者还从经济学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惩罚性赔

11、偿是为克服和缓解“履行差错“所致的责任不足而设计的一种民事制度,目的在于使赔偿水平等于加害行为导致的外部性社会成本,而为加害人的守法行为提供激励。按照这种激励制度.通过使加害人承担所有的社会成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持了与个人成本之间的平衡,使违法者不能因其行为得到任何好处,从而引导人们不做不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事情。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法律的社会功能强调法律的目的,即通过一定手段所产生的功效和作用以及最终要达到的目标。从历史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

12、而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是有所不同的。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惩罚“当事人,即便在公法中也仅是法律的低级目标,而不是其最终目的。在私法领域,从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原则来看,这一机制本身其实是作为实现一项法律制度的某种特定社会效果的手段而存在的。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法仍然具有制裁作用,对侵权人的惩罚仍然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惩罚是早期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在私法领域中,带有野蛮色彩的惩罚功能应当被现代法律文明所抛弃。对侵权法的惩罚功能要从两个角度分析。一个是从侵权法功能的演进历史看,它经历了一个从人身责任到财产责任、从惩

13、罚占主要地位到次要地位,并最终从侵权法中消失的过程。从人身责任到财产责任的演进已是无需说明的事实;惩罚功能的消失过程是伴随着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变化而实现的。从早期的结果责任到单一的过错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再到多元归责原则的出现,乃至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这一结论。另一个是从现实角度,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实质性分析。事实上,有关惩罚性赔偿不仅美国采用,很多国家或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和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常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

14、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超出受害人损失的“增加赔偿“,实际上就是惩罚性赔偿。对此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首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非民事法律的典型规范。一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凡惩罚性赔偿规则,几乎都规定在特别法或单行法中,而特别法或单行法一般又都兼有公法性质,公法具有强制性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其规范中的责任一般都含有惩罚性质;二则应正确认识此处所谓“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其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并非是针对受害人损失的救济。对受害人的救济己通过“同质救济“实

15、现,如果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或精神。的损害,也应依据已有的规定给予赔偿或精神损害补偿或“抚慰“。所以,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目的不是补偿,其目的主要是提供人们积极行使请求权的诱因,以利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减轻主管机关的行政负担。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一种基于政策上考量而设置的规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不是所谓“正义“的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专为救济受害人。惩罚性赔偿是否就达到了对加害人的惩罚呢?其实,虽然称“惩罚

16、性赔偿金“,但对加害人来说,真正畏惧的不是“双倍赔偿“(对此“双倍赔偿“加害人可以从其他被诈骗而又没有行使请求权或放弃行使请求权的人身上弥补回来),而是由于受害人请求权的行使将使其商业信誉受到毁损。所以,“惩罚性赔偿金“本身并不能起到惩罚作用,其规则在民法看来并非本质内容,最多是一种例外规则,绝不能当作一般性规定适用,也就是说不能全面导人我国民法典中。其次,民事法律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其作用具有局限性,不能期望以民事规范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对于惩罚性的规范如果规定在民事法律中不影响民法的性质,不影响其内部结构,当然可以这样设置,但是,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是“惩罚“性质,是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才可以实施的措施。现代社会中,这种措施只在公法领域存在,私人不能代行国家机器的职能。进一步讲,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国家对损害赔偿的干预,目的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要求和解,这种惩罚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而法律又没有办法限制当事人之间就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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