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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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论“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王艺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 171122 班 学号: 20121000230)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在封建社会中它以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

2、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 (一一)“)“亲亲亲亲”的含义的含义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孝、兄友、弟恭。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1(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

3、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

4、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3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的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但孔孟所倡导的礼法思想并未在当时取得统一的地位。战国法家曾批判和反对亲亲相隐的原则。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但随着秦王朝的瓦解,法家重刑思想也随之湮没。到了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思想成为主流,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它指的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的行为,而且减免刑罚。4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

5、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并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 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在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

6、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5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6大明

7、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7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罪。以大清律例为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双亲),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此后历代法典均因循此制并有所发展,到了近代法制变革仍然保留了容隐制度,如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第 167 条规定为亲属利益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的人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 1935 年民国刑法典第 351 条规定为亲属匿脏销脏的人免刑。以及亲属

8、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均有规定。上述有关规定,至今大多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 176 条规定,配偶或五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犯藏匿,湮灭证据的,免除其刑。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掩盖犯罪、通风报信、资助逃跑、藏匿窝赃、毁灭罪证可以不受刑法处刑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二二亲亲相隐的历史影响亲亲相隐的历史影响(一)消极影响(一)消极影响父亲告儿

9、子,丈夫告妻子都不受刑罚,但是子告父,妻告夫则要受到严惩,乃法律所不能容忍。可以看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重点在于卑对尊的容隐,它无形中助长了封建等级伦理观念,维护了儒家思想中消极的等级观念,使男尊女卑和封建等级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并且在“亲亲相隐”价值取向的影响下,罪犯容易逃脱法律的惩罚,使法律正义遭到破坏,不利于法律的公正严明,不利于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亲亲相隐”也容易造成官官相护、吏治腐败、外戚专权等政治恶果,使人治大于法治,人情高于法律。(二)积极作用(二)积极作用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是儒法辩争的焦点之一。但是历史很少有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反对亲亲相隐制度

10、的记载。说明亲亲相隐制度有着一定合理的自然和社会人伦基础。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为汉后各封建王朝认可,重要一条原因就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家庭精神孕育皇权式国家意识,国家是宗法家庭的扩大。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天然联系之人格特征。所以,法律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和家族内部伦理凝聚力,立法上“礼人于律”,司法上“执法原情”。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立法者对“情与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行调和的产物,显示了一定的立法智慧和技术。建立“亲亲相隐”制度是维系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需要。中国古代社会关系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来维系生存与发展,“在中国,简直可以说,除家

11、族外,就没有社会生活。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固然生活在家族的范围以内,少数的士大夫,除偶然出仕外,从生到死,也莫不活动在家族的范围之内,家族就象一个个无形的人为堡垒,也是每个人最安全的避风港。 ”乡土中国,“家”是社会中的基本族群,也是整个社会圈子的起点。为维护传统中国的社会安定,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整个社会的细胞出发,维护家族中心利益。故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建立适应了中国古代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天下”和“大一统”的中国封建政治统治模式。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也就是由一家一姓的家族来统治的。君王为了巩固统治,强调“以孝治天下”,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孝加以确定。可

12、以说,“亲亲相隐”是家族利益本位的本位的产物。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下,整个国家政权组织是由一加以保护。礼的本质在于伦理道德,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亲亲相隐”思想的源起与法律化是中国传统伦理中“孝”的体现。从而维护了传统中国“大一统”的皇位继承制。此外,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阐述,中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亲亲相隐”制度通过家族对社会的维系,将整个国家以家族血缘关系统一在一起,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国家维系统治的观念基础,有利于国家的统治。三亲亲相隐在当代的重要性三亲亲相隐在当代的重要性(一)亲亲相隐在当代体现的价值(一)亲

13、亲相隐在当代体现的价值1亲亲相隐是法律尊重人权的体现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人律的鲜活例证。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汉宣帝确立“亲亲相隐”人律时所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其人性本能,人权意识跃然纸上。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们

14、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体现了人性之本能。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牺牲小我以维护大我,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至高无上,要求人们在面对亲属犯罪时能够抛弃个人情感忍住巨大的悲痛,铁面无私,大义灭亲。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这实际上就是无视人类所特有的亲情、人的本性、个人隐私

15、及其他秘密,特别是当逼迫提出的证据或证言导致本人或者亲属受到刑事追诉或遭到财产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所以,在立法中,应将亲属之间的容隐视为一种权利。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法律的价值国家要使百姓亲法、服法、守法,法律就必须立足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逆众情众心。如果强迫老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许多倍的后果。如果要强迫民众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就必须靠严刑峻罚,推行重刑主义。然而结果并不如愿,却事与愿违,重刑之下出乱世,秦自商鞅“不告奸者腰斩”之法到秦朝严刑峻罚,背离人情、亲情,过分残害民众百姓,秦二世即归于

16、灭亡,就是很好的例证。我们设立的法律应当是“中人”的标准,一方面要尊重、赞赏大义灭亲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大义灭亲是否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常言道,法不制众,大多数人都不能遵守时,这一法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也会因此扫地。法律一旦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价值观念,则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规避,导致法律规定的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国家法律就必须正视人性和亲情,在一定程度上让度国家利益,承认亲属相隐,赋予亲属之间互相不举告和拒绝作证的权利。亲亲相隐的法律价值在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公民的承受力,有利于以德治天下换取民众的信任,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顺民心合民意。3.亲亲相隐有利于社会和谐亲亲相隐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天伦的敬畏,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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