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大cumt建设法规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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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复习整理资料建设法规复习整理资料 1.1. 建设法律概论建设法律概论 1.1建设法律概述 1.1.1.建设法律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由于建设行业管理的特点,建设行政法规在建设法律法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 习惯上将所有建设法律规范称为建设法规。 (3)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 1.1.2.建设法律的特征 (1)行政强制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

2、、确认、计划、撤销) (2)经济性 (3) 技术性 1.21.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应用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应用 1.2.1. 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相一致原则 1.2.2. 建设法律的作用 : 1)指引 2)评价 3)教育 4)预测 5)强制作用 1.31.3我国建设立法概况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1.3.1. 建设工程与建筑业立法概况 1.3.2. 房地产立法概况 1.3.3. 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立法概况 1.41.4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一个简答一个简答 1】1】 1.4.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1) 概念:建设法律

3、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2) 特征:1)规范的综合性 2)内容的广泛性 3)行政性法规为主 1.4.2.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 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 (2)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1.国家机关:发改委、建设主管部门等。2.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等。3.公民个人】 (3)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1)物: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等;2)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卷;3)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4)非物质

4、财富:专利、著作权等。 】 (4)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1.4.3.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变更:指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发生变化。 (3)消灭: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约束力。 (消灭的形式:自然消 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4)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是引起建设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5)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

5、象。 】 行为【是指人的意识的活动,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 为。 】 1.51.5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一个简答一个简答 1】1】 1.5.1. 建设法律体系概念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 体。 1.5.2. 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按其立法的权限分为五个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这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建设部门规章】主要指建设部根据

6、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地方建设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行政法 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规章。 (1)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性法规、建设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 (2)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设置的八项法律:1)城乡规划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建 筑法 4)市政公用事业法 5)工程设计法 6)住宅法 7)风景名胜法 8)村镇建设法 2.2. 建设企业法律制度建设企业法律制度 2.1.2.1.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一个简答一个简答 2】2】 2.

7、1.1.概述 (1)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 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2) 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主要指对企业的设立、定级、升级、降级、变更、终止等的资质审查或 批准以及资质证书管理等。 (3) 企业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 2.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1)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2) 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具体

8、见书 P35) 2.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1)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 业务范围:一级不受限制;二级三级可承担建筑面积不高于 25 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范围 由具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1) 资质划分:甲级、乙级、暂定级。 (2) 业务范围: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总投资小于 1 亿元的招标代理业 务;暂定级只能承担总投资小于 6000 万人民币的招标代理业务。2.2.2.2.劳动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2.1.劳动法 (1) 现已出台的三部劳

9、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促进就业制度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

10、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5)劳动安全 卫生 6)社会保险 特别注意: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2.2.劳动合同法 (1) 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

11、之危,是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2.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3.2.3.建设企业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企业相关法律制度 2.3.1.公司法 (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3.2.安全生产法 2.3.3.担保法与工程担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保证、抵押抵押、质押质押、留置留置和定金。定金。 (2)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12、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 (3)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 (4)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 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 20%。 (7) 工程担保分为:

13、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 2.3.4.保险法与工程保险 2.3.5.税法2.4.2.4.建设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顾问制度 2.4.1.建设企业法律意识 2.4.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 概念:建筑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聘任律师或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本企业法律顾问的方式来处理企业的日常工作中所涉及法律问题。 (2) 法律顾问种类: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3)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解答企业的法律询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草拟、审查和修改企业的合同和其他

14、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工作;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受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3.3.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3.1.3.1.概述概述 3.1.1.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 (1) 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 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和部署和具体安排。 (2)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的基础,是提高城市、 集镇和村庄综合效益和前提,是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3) 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依法编制、审批的城乡

15、 规划,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等管理手段,对城乡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引导、 控制和监督,是之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4) 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以 及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3.1.2.城乡规划法 (1) 概念:狭义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义的还包括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2)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 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一是低于适用范围,及规划区,

16、凡是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 活动必须遵守该法;二是人的适用范围,即凡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规划编 制工作有关的各生产、科研、教学、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及其他单位。 (4)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1)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规划制度;2)注重保护自然和 历史文化遗产;3)乡村规划得到加强;4)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3.1.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范围、原则和依据 (1) 城乡规划应遵循的五项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3)关注民生;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格依法实施规划;5)先规划后建设。 (2) 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依据: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 3.1.4.城乡规划的公布的意义:1)便于群众了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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