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87669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期末复习资料整理(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第四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 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3、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其他侦查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除立案范围外完全相同;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公安、海关双重领导)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 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

3、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 (2)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 ; (b)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被告人被告人” 。 3、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

4、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成年,则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 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10-18)和无行为能力(10 以下)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被告同意,被告不同意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上诉) ; 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 (2)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

5、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 属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成为辩护人就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4)证人A、证人的概念: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

6、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B、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人,单位不能是证人。无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年幼的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的人。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有错可要求补正) ;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5)鉴定人 A、概念: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B、与证人的区别: 了解案件的时间途径不同:证人-案发时;鉴定人-诉讼过程 作证对

7、象不同:证人-一般性事实;鉴定人-专门性事实 能够被申请回避:证人-不可以;鉴定人-可以 (6)翻译人员也是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第六章第六章 管辖管辖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公检法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以及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公检法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以及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 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事案

8、件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私人财物绝对自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遗弃。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起诉时应提交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不起诉、不立案、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3、人民检

9、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

10、院之间、 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以下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可以继续审理也

11、可以 交给基层法院审理)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C、数罪就高不就低,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需要并案处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管辖不明、流窜作案、在

12、当地影响恶劣的情况可 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 。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3)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应以单位所在地管辖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管辖不明的案件: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逐级上报

13、,不可直报最高院)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请求上级管辖;上级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 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无论主体是军人还是非军人。 (2)军人违反职责罪;无论发现时退伍与否。 (3)现役军人(包括在

14、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军事法院管辖;退伍后发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入伍前犯罪,服役期间发现的地方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基于普遍管辖原则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没有协议的,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一般指使领馆人员犯罪。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中国人

15、犯罪的。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在境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8、漏罪:(1)原则上为原审法院;(2)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3)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1)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2)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七章第七章 回避回避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三、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