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孟广虎案浅议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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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征文简诉程序:辩诉交易制度的植入与改简诉程序:辩诉交易制度的植入与改 造造 从从孟广虎案谈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徐景二九年八月十二日2作者简介:徐景,男,1983 年生,2005 年 6 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 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 9 月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担任管教干警,2006 年获湖南省政府嘉奖。2008 年考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任执行局执行员。办公电话为 07308411321,Email 为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

2、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 日期:3简诉程序:辩诉交易制度的植入与改简诉程序:辩诉交易制度的植入与改 造造 从从孟广虎案谈起摘摘 要要: :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但是公正与效益在法价值体系中往往是相冲突的。在本文中,笔者从案例入手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形成的背景、原因;详细探讨了我国孟广虎案及其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冲突;最后阐述我国司法制度对此的态度应该是糅合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取长补短,并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简诉程序”,全文共字引言2000年12月18日,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

3、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15个月后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4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

4、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上述新闻报道了我国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制度中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机关面临着繁重的工作压力、

5、司法成本日益攀高;同时建设和谐社会成为全社会包括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断推进,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化解冲突各方矛盾的制度,开始受到各级司法机关的关注。孟广虎案作为唯一的一起试点案件,其取得的效果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可能给社会和司法界带来危害的普遍忧虑,尤其是对如何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司法活动中具体操作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问题加以密切关注。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及与同事同学探讨,笔者5对辩诉交易有了一定的认识,现诉诸文字,以期能解决一些困惑并提供一些可操作化的建议。一、破题与透析辩诉交易的定义和相关

6、制度的比较1、分析何谓辩诉交易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A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意为诉讼中辩控双方可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进行讨价还价。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其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因犯罪率激增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曾明确指出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

7、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从而使该种程序得到制度化和法典化。2 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由三:一是“罪名的交易”,即检察1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61页.2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上)J.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6官以降低起诉书中所载的罪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如将强奸罪降为猥亵罪,将醉酒驾驶降为卤莽驾驶。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

8、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3 辩诉交易可在审判前的任何时间里进行。法律和判例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也没有作任何限制。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法官不允许参加辩诉交易,但有权审查辩诉交易,并决定是否接受协议。法官在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之前,应审查被告人的选择是否是“自愿的”(voluntary)、 “理智的”(intelligent)和“明知的”(knowingly)。即要求被告人应能够了解“被指控的真实本质”,知晓其选择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在作出决定时不受任何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强制。透视辩诉交易,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

9、辩诉交易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被告方通过放弃自身的某些诉讼权利来换取定罪量刑上的降低或减轻。2、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及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比较(1)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辨析上文已经清楚的阐述了辩诉交易,但对于辩诉交易的变体即刑事和解大家还是比较的陌生。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3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96 页7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涵义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

10、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的当事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完全平等的合同主体,本着自愿、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一方面是被告人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自愿性及被害人的宽恕谅解;另一方面是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及其履行。与辩诉交易的结果相似,法官扮演一种消极的合同仲裁者的角色,除非协商结果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一律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刑事裁量的主要根据。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最大的区别是当事人的角色差异

11、。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力图保障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但实际上,掌握着国家追诉权力的检察官在是否采用辩诉交易、回避诉讼风险的问题上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被告人之所以参与辩诉交易,很多情况下也并不是完全是自愿与理智选择的结果,严重的犯罪指控与刑事责任的威胁常常是其不得已而进入交易程序的主要原因。在刑事和解中,被告人相对方的当事人由代表着公权的检察官变为私权角色被害人。被害人仅仅8以自己的利益而不包括公共利益需要恢复为由与被告人展开协商,基于被害人角色的私权性,被告人不可能受到来自国家公权的威胁。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要求而论,刑事和解的契约性质更接近它的本原。(2 )辩诉交易与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

12、制度的比较2003年3月14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两个文件”,从而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创建了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似性,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笔者在此拟就这两种制度作简要的比较。(一) 法律理念上的区别根据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若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简化方式审理,并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虽然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其设立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13、但两者的本质模式还是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占主导地位,而新制定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也不例外,从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整个制度的职权主义的本质模式。而辩诉交易制度则反映出十分明显9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本质。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为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提出进行辩诉交易,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拒绝辩诉交易进行无罪答辩或为从宽处罚而接受辩诉交易进行有罪答辩;同时被告人也可以为了获得从轻处罚而主动提出进行辩诉交易。双方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性作用显而易见,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本质可见一斑。(二) 诉讼程序上的区别在制度主体方面,依据“两高一部”“两

14、个文件”的规定,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是占支配地位的制度主体;检察院虽没有决定权,但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仍不失为制度主体之一。至于被告人(一定意义上也包括其辩护人),则基本上处于程序客体的角色。与我们的做法不同的是,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被告人双方都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主体。至于法官,他的审理范围受控方提出的主张所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认定。因此,在整个辩诉交易过程中,法官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人或局外人的角色,并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主体。在适用条件方面,依据“两高一部”“两个文件”的规定

15、,我国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的程序适用有三个条件:首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10异议;最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条件远没有这么严格,只要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共识就可以,所以也有人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看作是一种协议或合同关系。在庭审程序方面,根据“两高一部”“两个文件”的规定,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庭审程序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要求开庭审理;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允许不进行开庭,由法官依据被告人自认的罪行迳行判决。第二,如果进行开庭审理的话,我国的普

16、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允许检察官不到庭;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则强制要求控方出庭。第三,在庭审过程中,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仍然要求庭审具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则允许法官根据其自由裁量权省略一切其认为可以省略的程序。第四,在对证据的认证中,我国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仍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往往是因为检察官证据不足而被采用,所以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不做严格要求甚至省略质证的程序。第五,在最后的判决中,我国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仍然要求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则允许法官仅仅依据被告人自认的罪行定罪量刑。二、溯源与反思辩诉交易的法理基础及基本价值(一)理论争锋11对辩诉交易项见仁见智、褒贬不一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学理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总结起来有三种观点: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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