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9270166 上传时间:2018-05-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析案例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析案例一、授信基本情况一、授信基本情况(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 A 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生,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销售等,是一家专门代理中、高档男女服饰的品牌代理销售公司。借款人 A 公司已于 2006年 03 月 06 日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借款人停止了经营活动。(二)担保人基本情况保证人 B 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15 日,注册资金为 3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司主营业务为汽车

2、制造、销售、建材批发零售等。(三)授信发放情况2004 年 8 月,我行与 A 续签了 2000 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编号为 2004 借字第 24、31、34 号及 2005 借字第 12 号借款合同各一份。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次向我行借款 300 万元、10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2004 年 8 月,我行与 B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B 公司为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项下的、2004 年 8 月 20 日至 2005 年 8 月 20 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共计 1800 万元于 2005 年 9 月分次到

3、期后,A 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 2008 年 6 月,尚欠借款本金 1580 万元未能按时偿还。二、追索情况二、追索情况(一)决定诉讼贷款到期后,鉴于 A 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办行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然而 A 公司已于 2006 年 3 月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要求 A 公司股东罗生、祁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人 B 公司的房地产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其的土地登记情况,因此诉前保全没能查封土地,逐通过人行系统查询后冻结了 B 公司四个银行帐户 19.7 万现金,并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

4、诉了 B 公司、罗生、祁生(A 公司的股东) 。(二)庭审焦点2004 年 8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 A 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 2004 年借字第 24、31、34 号及 2005 年借字第 12 号借款合同,2004 年 8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 B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B 公司为 A 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信额度为 2000 万项下、2004 年 8 月 20 日至 2005 年8 月 20 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合同约定 A 公司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计 1800 万于 2005 年 9 月分次到期后,A 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 2007 年 4 月 3

5、0 日尚欠本金 1580 万、利息 220 万未还。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 B 公司立即偿还我行本金 1580 万元、利息 220 万元及 2007 年 4 月 30 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罗生、祁生对 158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及我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被告 B 公司认为 A 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这 1800 万元的借款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偿还原告原贷款,是以新贷还旧贷,被告 B 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罗生辩称 A 公司已注销,股东未分配剩余财产,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生因未到

6、庭未作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在授信额度内向 A 公司发放的 1800万元贷款是否存在着借新还旧,B 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罗生、被告祁生作为 A 公司的股东,在 A 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市中院认为原告根据授信额度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向主债务人 A 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式的过程中,即 2004 年 12 月 9 日分别放款 400 厄、300 万的第二天,2004 年 12 月 10 日,A 公司的交易流水帐中反映还款 600 万元及利息共计 611.68 万元,对此 B 公司认为是借新还旧,原告认为这 600 万系归还本案争议的 1800 万以外的其他贷款,但无

7、法提供 A 公司的分户帐,用以证明除 2004 年 12月 9 日贷进的 700 万元款项 A 公司未用外,A 公司帐上还有下余其他款项还贷的情况,故法院对该笔 600 万元的还贷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2005 年 1 月 11 日,A 公司还贷款 300 万元及利息共计30143 万,B 公司认为是以新贷还旧贷,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 A 公司分户帐上资金变化结合数额及 A 公司与其还有另外单项贷款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也认定该笔 300 万的还款亦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故判决保证人 B 公司对这两笔已用作以新贷还旧贷的贷款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B 公司只承担向原告偿还 A 公司下

8、欠的借款本金中的 680 万元本息的责任。关于被告罗生、祁生作为 A 公司的股东,在 A 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A 公司在 2006 年 3 月 6 日经工商登记注销前,经股东会决议成立了清算组,并于 2005 年 12 月 3 日、4日和 11 日在武汉晨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债务人了结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罗、祁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未在公告期间主张债权,在 A 公司注销后,罗、祁不再有股东身份的情况下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市中院因此判决:一、B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680 万元及至 2007年 4 月 30

9、日的利息 70.59 万元及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9826 元由被告 B 公司承担 77896 元、原告承担 51930 元。经办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按时上诉至省高院,原审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难度大不愿再行代理,经办行重新选聘了律师代理二审,但最终省高院二审结论是维持了原判。三、经验教训三、经验教训可见,该案实为借款人有预谋的恶意逃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就已经有恶意逃债的准备,并利用经办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法律条款不严谨的漏洞来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此达到逃废我行债务的目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具体分析如下:(一)无抵押贷款风险难控1、借款人为商贸企

10、业,而且部分资金用于广州等外地,一是不便监控,二是贷款无实物资产抵押,为其逃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也给后期追索带来很大困难。尽职调查报告中“预计 2003 年商业活动中的净土现金流量大于我行授信额度所占用风险值,故我行对其发放 2000 万授信额度的风险性较小”存在偏差,因为这完全是对借款人持续经营的假设,如果停止经营了呢?这个没有考虑;而且 A 公司仅是商贸企业,信用评级竟然评为 AA 级。2、担保人 B 公司也是商贸企业,且只早于借款人一年成立,年销售收入 3945 万元、净利润只有 96 万,且在我行还有 6000 万授信,以其经营情况看自身偿债能力着实有限;而且担保人财产情况不清,既无抵

11、押担保,也未在我行开户,无法实时监控其资金与经营情况,这在后来无法查封土地以迫其履行担保义务得到了体现。3、借款人用款与还款单据没有注明款项性质,没有证明上述900 万不是借新还旧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定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未有效约束借款人股东,导致其以公司行为逃脱责任按理,该笔授信借款人无资产抵押,那么应该落实担保人的抵押,如果也没有抵押,那么借款人和担保人股东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个人资产抵押,但本案两被告股东均未提供,为其逃避个人连带责任提供了方便,这不失为一大教训。(三)贷后管理流于形式1、该笔授信实际经过数次借新还旧,在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时候仍然以借新还旧方式延续授信,

12、通过贷后报告可见贷后管理完全流于形式,只字未提广州品牌经营情况,情况不明决定难下,故难以及早采取措施,错过最佳清收时机。2、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不清不楚保证人经营和资产分布情况都不清楚,一是不知道其资金在哪里体外循环,冻结了四个帐户一共还不到 20 万资金,可见对其日常经营完全不知情;二是其购买土地进行了诉讼也从未提及,这些都应是风险触发因素,贷后报告也只字未提,还是位移清收时调查才打听到这个情况,我行在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查封而陷于被动。不能排除保证人与借款人采取一致行动隐匿资产、共同逃债的可能性。3、借款人破产清算竟毫不知情2005 年 7 月 4 日借款人还向我行借出最后一笔贷款 20

13、0 万元,5 个月后即 2005 年 12 月 3 日、4 日和 11 日在武汉晨报上 3 次刊登公告破产清算,期间我行无人知晓,3 个月后在 2006 年 3 月 6 日经工商登记注销,我行仍不知道;在该笔贷款位移清收准备打官司、诉前调查时才得知公司已经注销、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导致我行诉讼也未达到预期目的,最终将会面临重大损失。四、结论:1、借新还旧法律风险巨大,我行已经改为收回再贷,从法律上堵住了借款人、担保人免责的可能性;2、中小企业授信须足额抵押或者提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免债权落空;3、通过公司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强化约束力,防止以公司行为逃废债务;4、贷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防止个人道德风险导致授信风险恶化造成实际损失;5、听说借款人具一定背景,这种背景影响了法院,也影响了我行的判决,故应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