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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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一)一、收入类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 (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

3、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

4、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4、民办学校从事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

5、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不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能否作

6、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 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5、某公司乃国资下属企业,日前取得了国资委无偿划拔给公司的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 ,该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7、;其他收入。同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该单位无偿获取的这部分股权,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扣除类6、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数额的限制?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

8、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 (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工资

9、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 ;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 。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8、某企业 2011 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 2 年的厂房,从银行

10、专门借入款项 5000 万元,年利率 6.31%。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 500 万元。企业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建造的厂房成本,还是作为费用性支出从当期扣除?答: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

11、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9、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计入期间费用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三条的规定, “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对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

12、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 号)的规定执行。10、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 ,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电信企业的标准如何把握?答: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四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发生的上述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1、按照税总公告

13、2012 年第 15 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按实际发生额 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限制?答: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 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限制。12、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4、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13、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七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5、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14、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 12 年计提折旧, 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

16、得税时按 10 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答:按照税总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 12 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10 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 12 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15、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16、企业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支付未取得利息支出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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