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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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珠海市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说明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 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参考省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珠海行业协会(行 业商会,简称“商会”,下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管理 制度示范文本。二、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珠 海市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 ”内文字为制定要 求的说明,在正式形成正文时不能出

2、现。五、本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适用于异地商会。珠海市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 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 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珠海市民政局和本会业务 指导(主管)单位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 事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注: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 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注: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

3、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 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 50 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2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 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 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 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 以

4、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 30 名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 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 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注:设立会员 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长(监事)依据法规 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 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 2/3 以上会员参加 方

5、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 行。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 2/3 以上会 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 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 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 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 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3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

6、后 30 天 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 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 同意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 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 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 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自其

7、 调离之日起 30 天内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 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 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 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 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 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 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

8、、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 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 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 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4公告,并自同意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 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 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 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 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

9、他原因 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监事长的,会长、监事长单位应在 30 天 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 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 在 30 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监事长变更后, 本会应在会后 30 天内持变更会长、监事长的相关材料报业 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 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 权在会员大会

10、(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 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 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对严重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 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 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 管)单位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 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

11、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5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 30 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 解释。珠海市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注:会员数量在 100 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 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 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 代表单位。会员数

12、量在 100 家以上 300 家以下的,会员代表 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2;会员数量在 301 家以上 500 家以 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3;会员数量在 501 家 以上 1000 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4;会 员数量在 1001 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 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 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13、)、理事、 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 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6(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会章 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 员代表)提

14、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 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 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 (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 告,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

15、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 释。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 会条例和珠海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 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7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 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16、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 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 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 的除名;(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 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 事参加方能召开,有政府委派监事的,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 事一并列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 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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