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鱼糜制品(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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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ICS67.120.30 X20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NY/T 13272007绿色食品 鱼糜制品Green foodSurimi products2007-04-17 发布2007-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NY /TXXXX200XI前 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和、雷晓凌、章超桦、曾少葵、王玲、曹湛慧。NY /TXXXX200X1绿色食品 鱼糜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鱼糜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

2、冷冻鱼糜、鱼肉、虾肉糜、墨鱼肉糜、贝肉糜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在-18低温或 常温条件下贮藏和流通的绿色食品鱼糜制品,包括冻鱼丸、鱼糕、烤鱼卷、虾丸、虾饼、墨鱼丸、贝 肉丸、模拟扇贝柱、模拟蟹肉和鱼肉香肠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

3、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

4、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22 绿色食品 食用糖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840 绿色食品 虾 NY/T 842 绿色食品 鱼 NY/T 896 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 NY/T 1040 绿色食品 食用盐NY /TXXXX200X2N

5、Y/T 1053 绿色食品 味精 NY/T XXXX 绿色食品 海水贝 SC/T 3015 水产品中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1627 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3 要求3.1 主要原辅材料 3.1.1 原料用于生产鱼(虾、贝)肉糜的原料,鱼类应符合NY/T 842的规定;虾类应符合NY/T 840的规定;贝 类应符合NY/T XXXX的规定;头足类应符合G

6、B 2733的规定,所用鱼(虾、贝)肉糜应鲜度和弹性良好。 3.1.2 辅料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应符合 NY/T 392 的规定;食用糖应符合 NY/T 422 的规定;食用盐应 符合 NY/T 1040 的规定;味精应符合 NY/T 1053 的规定。 3.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观包装袋完整无破损,袋内产品形状良好,个体大小基本均匀、完整,较饱满,丸类有丸子的形状,模拟制品应具有特定的形状色泽鱼丸、鱼糕、墨鱼丸、贝肉丸、模拟扇贝柱白度较好,虾丸、虾饼要有虾红色,模拟蟹肉正面和侧面要有蟹红色、肉体和背

7、面色泽白度较好,烤鱼卷、鱼肉香肠要有鱼肉加工后的色泽肉质口感好,有一定弹性气味与滋味鱼丸、鱼糕、烤鱼卷、鱼肉香肠要有鱼鲜味,虾丸、虾饼要有虾鲜味,贝肉丸、模拟扇贝柱要有扇贝柱鲜味,模拟蟹肉要有蟹肉鲜味杂质允许有少量 2mm 以下小鱼刺或鱼皮,不允许有鱼刺鱼皮以外的夹杂物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80淀粉,% 10(模拟蟹肉) 15(其他产品)NY /TXXXX200X3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 3.5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甲基汞,mg/kg0.5无机砷(以 As

8、 计) ,mg/kg0.1(鱼类)0.5(其他水产品)铅(以 Pb 计),mg/kg1.0(贝类、头足类)0.5(其他水产品)镉(以 Cd 计),mg/kg1.0(贝类、头足类)0.5(甲壳类)0.1(鱼类)氟a(以 F 计),mg/kg2.0多氯联苯b, mg/kg(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PCB138, mg/kgPCB153, mg/kg2.00.50.5土霉素c(oxytetracycline), mg/kg0.1磺胺类c(以总量计)(sulfonamides) , mg/kg不得检出(0.005) 氯

9、霉素c(chloramphenicol), g/kg不得检出(0.3)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c(metabolites nitrofurans residues),g /kg不得检出(1) 苯甲酸(钠)d, g/kg不得检出(0.001) 山梨酸(钾)d,g/kg0.075a 适用于淡水产品。b 适用于海水产品。c 适用于养殖的海、淡水产品。d 适用于鱼肉香肠等常温贮藏产品。3.6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微生物学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即食类)50000(非即食类)大肠菌群,MPN/100g30(即食类)450(非即食类)沙门氏菌不得检出志贺氏菌不得检出NY

10、 /TXXXX200X4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 4.1.1 外观和色泽 取至少三个包装的样品,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用目测法检查外观和色泽,先 检查包装袋有无破损,再剪开包装袋检查袋内产品形状、个体大小、是否完整和饱满,再检查色泽。 4.1.2 肉质和滋味a) 即食产品:打开包后,直接品尝检验其肉质和滋味。 b) 冷冻产品:将解冻后的样品蒸煮,品尝检验其肉质和滋味。蒸煮方法:将 1 L 饮用水倒入洁净 的容器中煮沸,在蒸笼上放入解冻后试样 100 g200g,加盖,继续保持水沸,蒸 1min5 min 后,打 开容器盖,闻气味,品尝

11、肉质和滋味。 4.2 净含量测定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3 解冻将样品从包装袋中取出,装入薄膜袋中浸入室温下流动水池中,不时用手轻捏袋子,至袋中无硬 块和冰晶时为止,但不要捏坏鱼糜制品的组织。 4.4 样品制备 4.4.1 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按 GB/T 4789.20 的规定执行。 4.4.2 用于其他指标检验的样品:取 400 g 样品按 4.3 解冻后,使用组织捣碎机打碎。 4.5 理化指标检验 4.5.1 水分样品按4.3 解冻后,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4.5.2 淀粉样品按4.3 解冻后,按GB/T 5009.9的规定执行。 4.6 卫生指标检验 4.

12、6.1 甲基汞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6.2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6.3 铅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6.4 镉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6.5 氟 按GB/T 5009.18的规定执行。 4.6.6 多氯联苯 按 GB/T 5009.190 的规定执行。 4.6.7 土霉素 按 SC/T 3015 的规定执行。 4.6.8 磺胺类按 SN 0208 的规定执行。NY /TXXXX200X54.6.9 氯霉素按 SC/T 3018 的规定执行。 4.6.10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按 SN/

13、T 1627 的规定执行。 4.6.11 苯甲酸、山梨酸 按 GB/T 5009.29 的规定执行。 4.7 微生物学指标检验 4.7.1 菌落总数按 GB/T 4789.2 的规定执行。 4.7.2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的规定执行。 4.7.3 沙门氏菌 按 GB/T 4789.4 的规定执行。 4.7.4 志贺氏菌按 GB/T 4789.5 的规定执行。 4.7.5 副溶血性弧菌 按 GB/T 4789.7 的规定执行。 4.7.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T 4789.1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规则 在原料相同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

14、品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 按 NY/T 896 的规定执行。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感官、净含量、卫生、微生物学 指标。 a)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大时;

15、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判定规则 5.4.1 感官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净含量测定应全部符合本标准 3.2、3.3 和 3.4 的规定;感官、理 化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感官、理化 指标中有两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5.4.2 卫生、微生物学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进行复验。6 标签和标志NY /TXXXX200X66.1 标签 标签按 GB 7718 规定执行。 6.2 标志 产品的包装上应有绿色食品标志。标志设计和使用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规定。7 包装、运输和贮存7.1 包装按 NY/T 658 规定执行,所用包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运输冷 冻鱼糜制品时应具备低温保藏功能,运输过程要求保持产品温度小于或等于18。 7.3 贮存产品应在阴凉、通风、卫生的环境中贮存。冷冻鱼糜制品应贮存于温度小于或等于18冷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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