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合同法律制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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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与合同法律制度讲稿特许经营与合同法律制度讲稿1.1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据我国学者考证,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多年前已在汉语中出现,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以前,在相关著述和民间交易中多采用“契约”一词。新中国成立后,除台湾地区外,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采用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签订合同的双方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1.

2、1.1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1)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将特许人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商号、服务标记、专利、技术秘密、经营模式等一系列无形财产及经营资源,使用于被特许人自己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主体,被特许人因此而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协议。也可以说,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就特许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是规范合作双方的法律文件。(2)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即特许人必须是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

3、的企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特许人将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被特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 。作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加盟费后可直接享受特许人成功的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合同是持续性合同,持续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存

4、在着人格依赖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不得任意转移。1.1.2 特许经营合同的地位从本质上讲,特许经营是一种规模化、低成本的智慧型商业扩张方式,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因素并实行最优化的组织,不仅完全符合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的方向,而且它本身也存在巨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已被其在海外一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所证实。特许经营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它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也是特许经营关系存在的前提,还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

5、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更是解决特许经营法律纠纷的根本依据。在特许经营内部关系中,特许经营权的许可使用是关键点,虽然特许经营的各方当事人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他们之间在产权上分别作为彼此独立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特许经营合同予以规定。可见,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关键。3.1.3 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现状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定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散见于其他基本民商事法律中。我国目前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调整合同关系方面的法律,

6、如合同法 、 商标法 、 专利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著作权法等相关条款可直接使用于特许经营。第二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第三层次,政府职能部门的规章性文件,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 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07 年 5 月 1 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在内贸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它对规范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被特许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司法机关解决特许经营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有关特许

7、经营的立法较为薄弱和滞后,缺乏较高层次的全国性专门立法。3.1.4 特许经营合同的分类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1)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特许经营合同,它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此类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所有者,即特许人;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即被特许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体现的是特许权所有者与特许权直接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关系相对简单,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权所有者直接发展加盟商,它的优点是特许者容易实现对加盟者的控制,缺点是发展速度较慢,对特许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要求较高。2)复合特

8、许经营合同 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是:经营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许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加盟商,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 区域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跨地域发展和分区域开发特许业务,它的优点是容易实现特许体系的快速发展,部分管理工作由区域加盟商完成,特许者能减少许多管理、控制任务;缺点是不易保证特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对区域加盟商的依赖过强,且存在利润分流。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它的特点是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经授权在特定区域

9、销售特许权的代理商, 代理商是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适用于跨国发展,它的优点是可以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快速实现本土化的要求;缺点是不易控制,且存在利润分流。1.1.5 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原则虽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合同的具体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但它却体现了合同的主旨和根本要求,并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始终。我国合同法未将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组成部分必然要遵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原则,同时,特许经营合同还应根据特许经营自身的特点,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1

10、)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有权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特许人、投资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判断及自身所处的环境等因素,自主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特许经营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愿原则贯穿于特许经营的全过程,根据自愿原则,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被特许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与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发生争议时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致平衡,相互给付的对价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我国合同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公平体现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的

11、公平,如特许经营合同显失公平时,特许经营活动可以取消,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既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当过重的责任。特许经营合同中所指的公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的公平,即显失公平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2)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既要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让有较小过失的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3)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公平地调整重大利益失衡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享有收取加盟费、培训费、保证金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以及指导、培训、援助被许可人等

12、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具体而言:(1)特许经营合同订立阶段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阶段,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得欺诈,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特许人不得误导投资人,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它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2)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阶段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保密等义务。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不全面,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13、3)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阶段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当事人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必要的后合同义务,如履行保密、协助、通知信息、竞业禁止等后合同义务。4)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或宣告无效,或追究其违法责任。 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特定原则特许经营合同内容较为丰富,涉及面广,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不仅要遵守一般

14、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还应当依据特许经营的特点,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总部各种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权力的集中许可使用,主要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这种许可往往是一对多的许可,对许可人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就显得相对困难和特别必要,如果不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形象设计、技术标准等无形资产的规范使用和保护放在特许经营保护的首要位置,则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将危及整个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壮大。(2)将管理制度融入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是授权一个复杂、完整的系统,为保证特许经营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有必要明确被特许人运作细节及特许人的监督权力,将控制手段制

15、度化,将各种特许制度融入特许经营合同中,用法律手段保护特许人的权益。(3)保护被特许人业务健康发展的原则被特许人业务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特许人的支持,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大力支持是特许经营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关键,也是被特许人业务发展壮大的源泉之所在。(4)持续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被特许人的规范运作和特许经营系统的稳定都要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时,必须具有前瞻性和持续性,避免频繁更换或修改合同;同时,由于市场不断变化,特许经营合同也会不断完善和变化,也要求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一定灵活性。1.2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2.1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

16、成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我国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特许经营合同不能成立。1)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被称为发盘、报价、出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被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2)要约的有效条件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条件,否则要约就不成立,更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一旦发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拘束;原则上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除非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另有约定,否则,要约应指向特定人,邀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相对人不确定则意味着发出的提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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