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刑诉新增考点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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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星备战天星备战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 Tel: 0731-82831000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年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新增热点全解读新增热点全解读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热点热点 1 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 及其适用情形及其适用情形1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据刑事诉讼法第 34、267 条规定,法律援助辩护

2、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1)申请法律援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通知法律援助,指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强制性,一旦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承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指派律师。据刑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盲、聋、哑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

3、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人;未成年人。热点热点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据刑事诉讼法第 281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种程序解决的是民事权利的归属问题,其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的代理。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里。据刑事诉讼法第 28

4、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性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热点热点 3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其有下述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6)

5、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热点热点 4 技术侦查技术侦查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的侦查手段,天星备战天星备战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 Tel: 0731-82831000 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检查、密搜密取、控制下的交付、卧底、线人、诱惑侦查等。技术侦查兼具秘密性与技术性

6、。1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2决定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享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技术

7、侦查的执行权。3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4执行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

8、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5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隐匿真实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6证据的运用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专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

9、核实。热点热点 5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1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2申诉、控告的提起及处理。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

10、关系认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热点热点 6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天星备战天星备战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 Tel: 0731-82831000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

11、民法院直接受理。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机制的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公诉和自诉两种控诉形式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刑事起诉的完整体系。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热点热点 7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2012 年刑诉修正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

12、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 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2适用程序。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3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比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13、;(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带、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4处理结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5救济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

14、用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第 176 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热点热点 8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为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

15、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天星备战天星备战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点全解读 Tel: 0731-82831000 3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240 条第 1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4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240 条第 2 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对报请符合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6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

16、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热点热点 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点1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必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外,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更要注意案件细节问题的调查取证和确认。经 2012 年刑诉修正案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1)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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