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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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种植业第一节第一节 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

2、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 至 6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至 5000 元罚款。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100 至 5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6 至 7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至 1 万元罚款。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500 至 1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7 至 9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至 3 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 1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 至 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 万至 5 万元罚

3、款。、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 2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 至 6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至 5000 元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 200 至 1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6 至 7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至 1 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 1000 至 2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7 至 9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至 3 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 2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 至 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 万至 4 万元罚款。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

4、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3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

5、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种子面积 20 亩或数量 30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生产种子面积 20 至 50 亩或数量 3000 至 75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至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生产种子面积 50 至 100 亩或数量 7500 至 15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至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生产种子面积 100 亩或数量 15000

6、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 万元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经营种子数量 1000 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经营种子数量 1000 至 3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至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4经营种子数量 3000 至 5000 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7、处以 1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经营种子数量 5000 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至 3 万元的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8、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经营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的,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5经营种子数量 100 至 500 公斤的,处 3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经营种子数量 500 至 1000 公斤的,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的罚款。经营种子数量 1000 公斤以上的,处 2 万元的罚款。2、未经批准有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 1 万元的罚款。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

9、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的,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经营种子数量 100 至 500 公斤的,处 100

1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经营种子数量 500 公斤以上的,处以 5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6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缺一项,处以 10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 5000 至 1 万元的罚款。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 8000 元的罚款。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 2000 元的罚款。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 5000元的罚款。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处 5 万元的罚款。2、有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 1 万元的罚款。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71、经营、

12、推广种子数量 100 公斤以下的,处 1 万至 2 万元罚款。2、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100 至 500 公斤的,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3、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500 至 1000 公斤的,处 3 万元至 4 万元罚款。4、经营、推广种子数量 1000 公斤以上的,处 4 万至 5 万元的罚款。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以 1 万元的罚款。八、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采取欺骗、贿赂

13、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该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撤销已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该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 3 年内不得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非法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每个证处 5000 元的罚款,最多不超过 2 万元;2、非法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 2 万元的罚款。8九、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

14、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委托方的,由农业部门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委托方的,每证处 200 元罚款,最高不超过 1000 元。(2)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的,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第二节第二节 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15、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10 吨以下的,有违法所9得的,处 1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 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10 至 20 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1 至 2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 至 7000 元罚款。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0 吨以上的,

16、有违法所得的,处 2 至 3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至 10000 元罚款。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1)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10 吨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1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 元以下罚款。(2) 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10-20 吨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1-2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7000 元罚款。(3) 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20 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 2-3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 元罚款。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1)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 0.1 至 5 个百分点(含 5 个百分点)肥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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