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011108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7.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守法公民(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 接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接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分析分析】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 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的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 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 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 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故

2、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 (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 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 形态。 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法律规定对过失犯罪只处罚 其既遂的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所以只需要讨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 形态,而不必讨论过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于通常不罚间接故意犯罪未 完成形态,所以,也不必讨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概念 【分析分析】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

3、分则条文所 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 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 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 ,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 按照所触法条(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犯罪既遂是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 (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分析分析】 1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本条规定 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各种具

4、体的 犯罪与刑罚主要是由分则各条确立的。因此,判断犯罪进度(进程)的法律 标准主要依据也是分则条文的规定。分则条文的结构通常分两部分:罪状 法定刑。适用分则各条处理刑事案件的最简单道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 现了条文的前半部分“罪状” ,就应当适用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法定刑” 处罚。对于“罪状” ,也可以称之为“犯罪构成” 、 “构成要件” 、适用刑罚 效果的法律要件;对于“法定刑”可称之为法律后果。同时,行为完整实 现条文前半部分(罪状),直接适用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被设置为犯罪 和处罚(程度的)基准状态(犯罪进度、处罚程度的默认值),这种状态被称 为既遂。 3既遂是指标准与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

5、的。因为立法者在设置分则 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遭到实际侵害来设置基 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 往一致的原因。例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条设置的形态看,显然是以事实上发生 死亡结果(客体:生命权遭到侵害)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标准形态 的。由此引发关于刑法第 114 条危险犯与刑法第 115 条结果犯究 竟哪条属于犯罪基准形态的争议。我们认为,将刑法第 114 条危险犯 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刑法第 115 条 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

6、放危险物质罪的加重犯较为妥当。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分析分析】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上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 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1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 例如刑法第 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 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 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2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 的既遂。例如:刑法第 116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 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7、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 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 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 法第 238 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 为,就是该罪的既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 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认定既遂,采取“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既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 体规定,因此,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 成立行为犯、危险犯

8、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 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 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分析分析】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因为分则各 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 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概念 【分析分析】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 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9、预备犯 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 【分析分析】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例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 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 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 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 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

10、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 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例如,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 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 察抓获。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分析分析】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 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 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 不认为是犯罪。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 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

11、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应注意,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 不能成立预备犯。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分析分析】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 罪行为。例如甲故意用刀将乙的头颅砍下,该行为属于刑法第 232 条 规定之故意杀人行为,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甲为杀害 乙而进行的种种制造便利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打探乙的行踪,跟 踪、守候乙,接近乙等,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 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例如买刀、磨刀等行为本 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

12、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但是, 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 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 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 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两个实行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 两个犯罪: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 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 罪” 。 “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分析分析】 刑法第 22 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

13、免除处罚。 第四节第四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概念 【分析分析】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 【分析分析】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 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 刑法第 263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 “已着手实行犯罪” 。再如, 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

14、杀人的”是杀人 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 已着手实行杀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 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 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 (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 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 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

15、自 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 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 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例如, 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警察抓获,就属 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 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分析分析】 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 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 ,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 开始实行犯罪。例

16、如张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 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三、李四载至 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犯罪未遂在时间 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 。如果他们的企图未被司机识破,待车驶到僻静 处,二人为劫取该车而开始对司机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属于已 着手实行抢劫罪。此时犯罪已超越预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不再有成立 犯罪预备的余地。倘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不 是犯罪预备。由此可见,正确区别是“准备实行犯罪”还是“开始实行犯 罪” ,对正确认定预备犯还是犯罪未遂十分关键。 通俗地讲、也可以把预备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 ,或未能进行到 着手(实行犯罪)程度的“未遂” 。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